有一套国有土地房屋被强拆了怎么办,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需要征收的需要依法进行补偿,并需要遵守先补偿后搬迁。征收需要征收人以及相关征收部门作出不同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限内救济,依照法律规定维权。到了下达补偿决定阶段,可以提
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需要征收的需要依法进行补偿,并需要遵守先补偿后搬迁。征收需要征收人以及相关征收部门作出不同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限内救济,依照法律规定维权。到了下达补偿决定阶段,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撤销,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如果依法撤销补偿决定,即可阻止司法强拆。因为法院裁定非诉执行的依据主要是合法有效的征收补偿决定。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期限一过,再到法院就会直接驳回诉讼。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是属于起诉条件的。不同诉讼时效等。
一、去人民法院起诉的流程是什么样子的?
1、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庭前准备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法院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应做好开庭的各种准备,如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调查必要的证据,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的成员,主持庭前交换证据等。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由法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或判决。法庭调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导下,查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在此阶段应当充分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归纳本案的焦点,审理即转入辩论阶段。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由法官当庭作出判决。如果案件复杂不适宜当庭宣判的,则定期宣告判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需要征收的需要依法进行补偿,并需要遵守先补偿后搬迁。征收需要征收人以及相关征收部门作出不同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限内救济,依照法律规定维权。
到了下达补偿决定阶段,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撤销,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如果依法撤销补偿决定,即可阻止司法强拆。因为法院裁定非诉执行的依据主要是合法有效的征收补偿决定。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期限一过,再到法院就会直接驳回诉讼。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是属于起诉条件的。不同诉讼时效等。
一、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追责的方式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民事赔偿。违法强拆的维权基本方法:
(一)遇到强拆侵害应立刻报警。
(二)在被强拆后应要求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
(三)在面临恐吓、压迫以及对人身、财务等造成威胁的,应书面形式向公安局提出保护。
(四)在允许的条件下向法院提出不作为等复议。
(五)诉讼目的主要是推动问题的解决,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二、强拆后可获取的相应赔偿有哪些?
赔偿请求人在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一起提出,也可以在确定强拆违法后先向赔偿机关提出,赔偿机关在收到之日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期限,一般为2年,从相关部门或人员行使权职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开始计算。
被拆迁人在遭遇相关部门强拆的时候,既可以针对相关部门强拆行为提起诉讼,并申请赔偿,由法院根据法律作出判决,也可以先确定拆迁人的行为属于违法,等法院判决确定违法后,再想赔偿机关提出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强拆的,可以向征地主管单位投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一、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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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来源:临律-有一套国有土地房屋被强拆了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