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案件中的证人证言,上海动迁律师,上海拆迁律师,上海房产律师,征收补偿律师
法律分析: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之一,在诉讼证明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相联系,往往能证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它具有相对较强的客观真实性,利用证人证言,可以与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核实各类证据的真实性,为法院全面、正确地审查判断证据提供有力的手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法律分析:一、证人的证言
1、无论是公诉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被告人、辩护人一方提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在法庭上都要当庭经过双方的讯问和对质、证明,双方都可以对证言的具体内容与相关情况提出问题,对证言中不真实或者存在疑问的地方提出问题和反驳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全面性、真实客观性。
2、证人证言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各方证人的证言和不同的证人的证言会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处,法庭必须要鉴别、比较,去伪存真,而不能只听一面之辞。
3、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对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还要经过调查,运用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手段,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排除其中的疑点,最终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
二、反驳证人的做法
1、收集有力的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证明当时的实际情况,
2、可以通过质证,证明证人所作的证言不可信
三、做伪证的后果
1、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的,才构成犯罪。
2、在民事案件中,作伪证者不构成犯罪,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是一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可能会受到人民法院的相应制裁。
3、制裁方式有:训诫、罚款、司法挽留(最长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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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临律-动迁案件中的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