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一户拆一户,房屋竟被拆得只剩主卧?你该怎么办?,在众多司法实践先例的示范和律师的耳提面命下,大家都知道,征收维权中保护好房子乃重中之重。因此在实践中,即使面对违法强拆,大多数被征收人也知道应该及时录音、录像,为后期确认违法强拆的被告留存证
在众多司法实践先例的示范和律师的耳提面命下,大家都知道,征收维权中保护好房子乃重中之重。
因此在实践中,即使面对违法强拆,大多数被征收人也知道应该及时录音、录像,为后期确认违法强拆的被告留存证据。
但是,如果房屋是被偷拆的,我们又该如何取证、如何维权呢?被征收人还能赢得胜诉、维护自身的权益吗?
今天,在明律师的一起胜诉案件将带给您满意的答案。
【案情介绍:签一户拆一户之下的偷拆】
房屋位于湖北省某市的陈女士就遭遇了征收方的偷拆。
2016年,该区域实施旧城区改建项目。
因与征收方未就补偿安置条件达成一致,陈女士一直拒绝签补偿协议并拒绝交付房屋。
由于项目本身存在诸多违法之处,被征收范围内有多户被征收人都提起法律程序维权,项目进度缓慢。
于是,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就采取“签一户拆一户”的方式来推动项目。
这就导致未签约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变差,陈女士家就属于重灾区。
周围邻居不愿惹事,陈女士家所在单元于项目初期就人去楼空,只剩陈女士一家孤零零地居住在楼内。
虽然陈女士家并未签约,但架不住征收办不断骚扰,以及无故断水断电的折腾。
陈女士一家选择暂时搬离房屋,只是隔一段时间去看一下,没想到还是被征收方钻了空子。
2018年1月,陈女士去看房时,赫然发现自己房屋所在楼消失了大半。
因为自己家在一层,征收方将二层以上全部拆除,周围邻居的房屋也被拆除。
自家的厕所、厨房也没了,只剩一间连个屋顶都没有的主卧伫立在废墟中。
陈女士有点傻眼,转念一想,一定是征收方干的!但是,因为自己并未亲眼看到,也找不到目击拆除现场的证人,陈女士感到无能为力。
房屋肯定是不能住人了,但是责任该找谁来负呢?
针对这一情况,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指导陈女士以该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由于没有直接的证据,果不其然,房屋征收部门在答辩中提出自己并非适格被告,否认对陈女士的房屋实施过强拆行为。
梁红丽律师对这一局面早已成竹在胸。
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可知,陈女士的房屋明确处在项目征收范围内。
陈女士起诉房屋征收部门并无不妥。
因为陈女士留有房屋被强制拆除前的照片,也有房屋被强拆后的视频及照片,足以证明其房屋被强拆的客观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多份司法判例,只要被征收人能证明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且存在房屋被偷拆的事实,就可以推定区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强拆责任主体,对违法强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确认房屋征收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
因为违法事实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陈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律师普法:“推定”的技术】
在司法实践中,赋予弱者能力范围内可以实现的证明责任,对被告采取“推定”方式,是近年来法治进步的结果。
对于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应当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
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就已确定。
所以在发生强拆时,律师往往劝诫当事人不要暴力抗争,而是有针对性的采取录音、拍照的方式对强拆行为进行取证,通过拍摄和沟通确定强拆人员的身份,为后期的维权诉讼确定被告。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偷拆,那么强拆行为的适格主体在起诉时就难以确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审理并运用举证责任规则作出判断。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事实依据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之一。
一般而言,该项所规定的具有事实根据,主要是指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
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通常还应当包括行为实施主体的证据材料。
但是,如果被征收房屋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后不久即被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在起诉时就难以完成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房屋征收区域会存在大量的建筑垃圾,出入的人员鱼龙混杂,被征收人可能无法实际居住在房屋内。
加之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被征收人又不可能无时无刻地守在房屋里。
那么,发生强拆时,被征收人往往无能力自行准确识别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主体,只能证明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实。
在征收程序已启动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则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理应知晓相关情况,且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具有较大可能作出强制拆除行为。
在行政诉讼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则不难确定行为实施主体。
故对于类似房屋被偷拆等特殊情况,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时已证明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人民法院则应通过对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追加被告等方式,经过审理认定或者推定行为实施主体,而非在未确定行为实施主体的情况下,以不具有事实根据为由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在明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发生强拆时,若能对强拆现场录音录像保留证据最好不过。
如果客观条件不允许,比如现场禁止拍照,或者如陈女士般房屋被偷拆,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推定”方式确定强拆主体。
但是,因现实中强拆行为的细节情况有所不同,维权主张能否获得支持仍然存在变数。
如何让“推定”更为精准,让维权更有把握呢?这个问题,就抛给专业的律师来思考吧。
一、如何进行法律的强制拆迁行为
强制拆迁是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过程当中都会存在的情形,因为土地性质的不同,所以两套流程也是不一样的。以国有土地为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话,那么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一个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如果被征收人对这个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也不复议,也不起诉的话,则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被征收人对这个补偿决定不服进行复议或诉讼起诉了,则是走不到强制拆除的这一步的。也就是说,强制拆除之前的前置程序必须走完整,而且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他的征收部门或者是行政机关是没有权限的。所以,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如何去判断一个强制拆迁行为是否合法,首先要看程序对不对,第二要看拆除机关的职权有没有。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有其它的属于合法使用的是不会被强拆的,但是如果属于违法使用是有可能被强拆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行政机关确属非法强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强拆之后一旦强拆已经发生,就不能挽回,此时只有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才能尽可能地弥补损失,获得补偿。此时当事人应该立即联系征地拆迁方面的专业律师,通过律师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诉讼、谈判技巧,利用前期收集的证据和资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一、强拆房屋怎么办
除由人民法院裁定的强制拆除外,其它任何形式强制拆除房屋都是非法的,面对非法强拆,建议当事人三步走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及时报警,敦促警察对非法强拆立案调查;
2、摄影摄像,固定现场证据;
3、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提起诉讼。
若需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二、农村房屋强拆应该如何办
房屋强拆分两种情况,分别是:1、被合法拆除合法拆除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拆除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拆除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强拆,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非法强拆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刑政诉讼。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补偿。
三、我住的房子被强行拆迁,我们该怎么办
遭到违法强拆时,被拆迁人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提起确认违法强拆的诉讼。如果对方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进行事实认定,就进行了肆无忌惮的强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强拆行为违法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2、提起国家赔偿之诉。当确认了强拆违法以后,被拆迁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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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签一户拆一户,房屋竟被拆得只剩主卧?你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