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强拆,如何诉区政府,针对“街道办强拆,如何诉区政府”的问题,以下是详细解答:一、确认强拆行为性质首先,需要确认街道办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并没有独立的强拆权力。如果街道办在未经合法授
针对“街道办强拆,如何诉区政府”的问题,以下是详细解答:
一、确认强拆行为性质
首先,需要确认街道办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并没有独立的强拆权力。如果街道办在未经合法授权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进行了强拆,那么该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行政行为。
二、收集证据
在确认强拆行为性质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强拆现场的照片或视频、与街道办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相关政府部门的文件或通知等。这些证据将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提起行政诉讼
确定被告:根据“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如果确认是区政府授权或指使街道办进行强拆,那么应将区政府列为被告。
提起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区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应提交已收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四、寻求法律援助
行政诉讼程序可能较为复杂,建议在此过程中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援助。律师将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针对街道办强拆行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诉区政府。在此过程中,务必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并考虑寻求专业法律援助以增强胜诉的可能性。
街道办事处没有强拆的权力。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一、违章拆除违法建筑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违法建筑是可以依法拆除的,如果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不是故意对违法建筑进行毁坏,一般是不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但被强拆的一方可以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行政部门强拆行为违法吗
行政部门强拆行为不一定违法,具体可以结合以下规定判断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3、《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分析:街道办没有权利强制拆除。街道办在发现违章建筑时,只能按照合法的程序将其上报给相关检测部门。有关部门会派出两名及以上的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还会请求资质机构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在将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后,会向违建人发送书面期限拆除通知,如若在期限内违建人未对违章建筑进行整改或者清除的,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强制性拆除,街道办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实施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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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街道办强拆,如何诉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