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的关键角色:职能如何划分,各自承担哪些职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是人民法院及有关执法部门。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是人民法院及有关执法部门。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必须附带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相关材料。
法律分析
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是人民法院及有关执法部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拓展延伸
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及其职责和程序
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如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市规划局、土地管理部门等。他们的职责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强制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执法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通知当事人、听取意见、评估补偿、签订协议、公告拆迁决定、实施拆迁等环节。在整个过程中,执法主体要严格依法行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合规性和公平性。同时,执法主体还应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做好信息公开和社会稳定工作,以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是人民法院及有关执法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应附有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执法主体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执行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强制拆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执法过程中应严格依法行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沟通与协调,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拆迁办,是拆迁办公室的简称,负责与拆迁有关的事务.是在城市改扩建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办事机构和组织。
1、负责区内房屋拆迁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拆迁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执行市区、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办理拆迁审批手续。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拆迁公告和拆迁通知。
3、负责评估公司、拆迁公司、旧房拆除公司前期业绩的考察工作。通过招标投标确定项目的评估单位、拆除单位和拆迁实施单位。
4、负责委托授权书的办理,委托拆迁协议的签订,监察拆迁实施单位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和备案。
5、负责向人民法院提出强迁申请并配合组织行政强迁。
6、受理房屋拆迁信访咨询。
7、请市房管部门支持依法裁决区内房屋拆迁纠纷。
8、负责拆迁安置资金和安置房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审批、发放工作。做好项目的统计、汇总工作,报财政局审核。
9、帮助乡镇、街办会办拆迁工作中的疑难杂症。
10、负责安置房的分配工作,并帮助拆迁群众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权证及土地证,做好安置房分配的结算工作。
11、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
12、协助纪检部门依法查处拆迁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3、建立拆迁档案制度,严格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14、协助做好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办理安置房建设的相关手续,提供安置房建设规划设计条件。
一、拆迁人的权利义务
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拆迁人的义务主要有:
(1)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2)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3)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4)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5)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6)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人的权利主要有:
(1)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4)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将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
(5)对拆迁管理部门的处理或处罚决定不服时,有权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拆迁人的相关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入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法律分析: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拆迁方面
●拆迁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拆迁涉及哪些部门
●拆迁职位
●拆迁的内容
●拆迁工作归谁管
●拆迁包含哪些内容
●拆迁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拆迁谁负责
●拆迁一般由什么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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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来源:头条-拆迁过程中的关键角色:职能如何划分,各自承担哪些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