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158天公司只给98天可以申请仲裁吗,法律主观:产假 是98天,这是全国性规定,各省在此基础上还有30至60天不等的延长假的地方性规定,所以以当地规定为准。 根据《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
产假 是98天,这是全国性规定,各省在此基础上还有30至60天不等的延长假的地方性规定,所以以当地规定为准。 根据《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分析:若单位规定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无效,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加上98天国家规定的产假来给予劳动者休产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享有产假期间的权益,包括产假基本天数和地方奖励天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权益,女职工可投诉、申诉、调解、仲裁或诉讼。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工资和福利待遇。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已参保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未参保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已参保由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法律分析
结论:可以。解析:可以。规定符合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女方当事人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地方奖励的产假天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结语
结论: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在符合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和地方奖励的产假天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女职工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申诉等途径维权。在产假期间,女职工应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根据是否参加生育保险而定。劳动争议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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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头条-产假158天公司只给98天可以申请仲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