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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犯罪吗?,村干部克扣农民土地补偿款怎么办: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16 23:18:2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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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犯罪吗?,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的犯罪性质,取决于其是否在协助政府进行管理和分发,以及侵吞的是国家财产还是集体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私吞土地补偿款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依法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分析一、村干部私

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犯罪吗?,村干部克扣农民土地补偿款怎么办: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一、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犯罪吗?

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的犯罪性质,取决于其是否在协助政府进行管理和分发,以及侵吞的是国家财产还是集体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私吞土地补偿款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依法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犯罪吗?

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款行为是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要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村干部在侵吞土地补偿款时是不是属于依法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如果村干部是在协助政府对土地征收补偿款进行管理、分发时,侵吞了土地补偿款,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如果土地补偿款已经分发完毕,征收工作已经完成,村干部只是在代为保管阶段侵吞补偿款的,则不能认定为贪污罪。

第二个方面就是看,村干部所侵吞的土地补偿款的性质?如果村干部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过程中,采用虚报冒领的方式套取超额补偿款的,实际上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了属于国家的财产,那么这个时候就会构成贪污罪;如果征收补偿工作已经完毕,补偿款已经到位,村干部侵吞了本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补偿款时,由于侵犯的是集体财产,就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当然,不管是国家财产还是集体财产,我们都不能随意侵占,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

2、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包括青苗、地上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式是什么?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

4、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在现实生活当中,若是征收土地或者是拆迁房屋,都是需要对于相关的人员进行一定的补偿的,而根据我们国家刑法当中的规定,在这过程当中若是村干部侵吞征收补偿款项,将会按照我国《刑法》当中所规定的贪污罪或者是职务侵占罪来进行一定的处罚。

结语

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涉及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若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收补偿款过程中侵吞,构成贪污罪;若征收工作已完成且补偿款已分发完毕,村干部仅在代为保管阶段侵吞,不能认定为贪污罪。补偿款性质也需考虑,若虚报冒领超额补偿款构成贪污罪;若侵吞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补偿款,构成职务侵占罪。无论是国家财产还是集体财产,都不能随意侵占,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同时,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侵吞国有财物也属贪污罪。与贪污勾结的共犯也将受到相应处罚。因此,若村干部侵吞征收补偿款,将根据刑法中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二、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犯罪吗

法律分析:

村干部套取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一般都涉及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罪名。

随着土地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加以及涉农惠民政策的落实,土地征用补偿款和惠农拨款成为不少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款项往往额度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规性、临时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规范性,因此这些款项成为了村干部非法谋利的主要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第十六条 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可见能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是承包方,承包方即农户。对已死亡或丧失家庭成员资格的人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能够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人是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三、村干部克扣农民土地补偿款怎么办

法律分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补偿款。一般征地补偿,只要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以集体所有土地为生产资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h3>四、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犯罪吗

法律分析:

村干部套取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一般都涉及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罪名。

随着土地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加以及涉农惠民政策的落实,土地征用补偿款和惠农拨款成为不少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款项往往额度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规性、临时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规范性,因此这些款项成为了村干部非法谋利的主要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第十六条 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可见能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是承包方,承包方即农户。对已死亡或丧失家庭成员资格的人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能够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人是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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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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