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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明居委会不给开怎么投诉,居委会不给开具居住证明怎么办?: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14 20:39:5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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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明居委会不给开怎么投诉,居委会不给开具居住证明应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反映,取得办事处帮助。 现在我国各省市基本上对于长期居住在本地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还是比较严格的,最起码是需要当事人办理居住证的,居住证其实也非常好办,直接到当地的派出所

居住证明居委会不给开怎么投诉,居委会不给开具居住证明怎么办?: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一、居住证明居委会不给开怎么投诉

居委会不给开具居住证明应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反映,取得办事处帮助。


现在我国各省市基本上对于长期居住在本地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还是比较严格的,最起码是需要当事人办理居住证的,居住证其实也非常好办,直接到当地的派出所办理就可以。不过需要居委会给开相关的证明,可能有人在生活当中遇到过居委会不给开证明的情况,下面我们要了解的内容就是,居住证明居委会不给开怎么投诉?


一、居住证明居委会不给开怎么投诉?


      居委会不给开具居住证明应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反映,取得办事处帮助。


      生活里办理业务的时候,有的单位会让你出具居住证明,那么这个居住证明去哪里开呢,需要提交什么样的材料呢,现在的外来务工人员很多,而且为了子女上学,很多的单位都需要让外来人员提供居住证明,这是居委会的正常工作。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社区居民委会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章范围:


      1、居民居住证明。


      2、居民是否健在和在家正常死亡证明。


      3、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抚恤金、残疾保障金、子女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等手续的证明。


      4、其它相关证明:独生子女、养犬、政审等。若超出上述规定范围且在街道办事处权限范围内的,社区居委会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批准后使用印章”。


二、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日。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十六条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直接到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反应这一情况就可以,因为本身居委会的正常工作职责就是要给这些外来的人员提供居住证的相关证明,符合国家规定,但是居委会却不给开证明的话,这样做是不合理的。在取得居委会的证明,理解携带其他材料以后,居住证一般当时就可以办理好。

二、居委会不给开居住证明怎么办?

法律分析:居委会不给开具居住证明时,可以要求居委会办事人员或居委会负责任人予以说明理由或依据,根据其理由再决定如何办。没有说明不予以开具理由或依据的,可以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反映,取得办事处帮助。

居住证明是当事人所居住的当地派出所里提供的证件,以证明现在在这里临时居住,相当于暂住证。居住证明现在似乎是我们必不可少的一项证明,居住证明分为两种类型:本地户口的居住证明和外地户口人居住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三、居委会不给开具居住证明怎么办?

居委会不给开具居住证明怎么办?居委会不给开具居住证明时,可以要求居委会办事人员或居委会负责任人予以说明理由或依据,根据其理由再决定如何办。没有说明不予以开具理由或依据的,可以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反映,取得办事处帮助。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那么具体需要的材料以及流程是怎样的呢?1、居住证明申报材料(1)户口簿;(2)身份证;(3)暂住证原件与复印件。2、居住证明服务流程(1)申请人到社区服务站提出申请;(2)服务站工作人员接收居民提出的申请,并指导居民填报登记记录,审核后出具居住证明、并进行登记,办妥后交给申办人;(3)对情况不明、难以核实的事项,让申请人联系96156平台指定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核实,凭核实报告开具居住证明。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h3>四、居委会不给开居住证明怎么办?

法律分析:居委会不给开具居住证明时,可以要求居委会办事人员或居委会负责任人予以说明理由或依据,根据其理由再决定如何办。没有说明不予以开具理由或依据的,可以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反映,取得办事处帮助。

居住证明是当事人所居住的当地派出所里提供的证件,以证明现在在这里临时居住,相当于暂住证。居住证明现在似乎是我们必不可少的一项证明,居住证明分为两种类型:本地户口的居住证明和外地户口人居住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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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居住证明居委会不给开怎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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