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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什么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什么权利和什么权利: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12 12:57:4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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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什么权利,法律主观: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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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什么权利

法律主观: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二、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法律客观:

一、《宪法》有关妇女劳动权利的规定中国妇女广泛地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妇女真正得到翻身解放才得以实现的。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其重要意义不仅仅在于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创造财富,更在于它是妇女和男子一样成为新中国主人的标志之一。《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是指公民的劳动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和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直接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物质生活水平相联系,是公民实现其他民主权利的物质保障。妇女劳动权利的实现同样也是妇女享有其他民主权利的物质保障,同时还是妇女解放的前提。二、《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妇女劳动权利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劳动权益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该法保护妇女在社会生产劳动中得到平等的、合理合法的权利。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里强调的是妇女有与男子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这条强调的是妇女的劳动保护权。三、《劳动法》有关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规定《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对于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劳动法》对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明确规定,为妇女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四、《劳动法》有关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利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妇女担负着生儿育女的伟大职责,绝大多数做母亲的女性都要经过孕期、产期、哺乳期完成繁衍后代的工作。因此法律保护妇女在“三期”的劳动权利,任何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侵害妇女的劳动权利。五、《劳动法》有关妇女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拥有平等的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还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男女拥有平等的劳动就业的权利,也拥有平等的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的一条重要原则。《劳动法》与《宪法》总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六、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妇女劳动权利的规定在1988年发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有十分明确的保护女职工劳动权利的条款。该条例第三条规定:“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第八条也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三、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什么权利和什么权利

1、政治权利:法律所赋予妇女的政治权利,是指妇女参加和管理国家事务,对国家大事发表意见,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干部进行监督的权利,它是一项最重要的基本权利。我国妇女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十分广泛,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自由权;三是监督权、批评建议权和申诉、控告、检举权;四是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权利;五是宗教信仰自由权;六是通信自由权。

2、文化教育权利: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二是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与男性儿童、少年平等。三是妇女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与男子平等。四是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与男子平等。五是妇女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与男子平等。

3、妇女劳动权利:劳动权利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和按社会劳动的质量和数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妇女的劳动权利受保护主要体现在:就业权、休息权、物质资助权、分配权、晋职晋级权的享有与男子平等。

4、妇女财产权利:公民的财产权利,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财产权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妇女的以上权利与男子一样是平等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5、妇女人身权利:法律确认妇女的人身权利与男子平等,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体现了广大妇女作为国家主人的法律地位。人身权利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主要包括:妇女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妇女的肖像不受侵犯;妇女的人格名誉不受侵犯;妇女的住宅不受侵犯。

6、婚姻家庭权益: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是指公民在结婚、离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权利。在社会主义社会,妇女在结婚、离婚方面权利与男子平等,在家庭中,妻子的权利与丈夫权利平等,母亲的权利与父亲的权利平等,在家庭各个成员中,女性的权利与男性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现实生活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对妇女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和抚养子女权利、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等问题都给予了特殊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h3>四、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法律客观:

一、《宪法》有关妇女劳动权利的规定中国妇女广泛地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妇女真正得到翻身解放才得以实现的。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其重要意义不仅仅在于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创造财富,更在于它是妇女和男子一样成为新中国主人的标志之一。《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是指公民的劳动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和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直接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物质生活水平相联系,是公民实现其他民主权利的物质保障。妇女劳动权利的实现同样也是妇女享有其他民主权利的物质保障,同时还是妇女解放的前提。二、《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妇女劳动权利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劳动权益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该法保护妇女在社会生产劳动中得到平等的、合理合法的权利。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里强调的是妇女有与男子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这条强调的是妇女的劳动保护权。三、《劳动法》有关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规定《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对于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劳动法》对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明确规定,为妇女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四、《劳动法》有关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利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妇女担负着生儿育女的伟大职责,绝大多数做母亲的女性都要经过孕期、产期、哺乳期完成繁衍后代的工作。因此法律保护妇女在“三期”的劳动权利,任何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侵害妇女的劳动权利。五、《劳动法》有关妇女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拥有平等的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还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男女拥有平等的劳动就业的权利,也拥有平等的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的一条重要原则。《劳动法》与《宪法》总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六、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妇女劳动权利的规定在1988年发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有十分明确的保护女职工劳动权利的条款。该条例第三条规定:“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第八条也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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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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