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村民买卖宅基地一定有效吗?,2019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严禁城
2019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但是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宅基地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转让行为属于合法有效。
2019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赵某菊诉菏泽市人民政府和第三人高某起土地登记行政复议纠纷再审一案作出裁决。经三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终于尘埃落定。
2017年4月7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受理高某起提起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为赵某菊颁发菏集建
(90)字第047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7月3日,作出菏政复决字〔2017〕94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菏集建
(90)字第047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赵某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菏政复决〔2017〕94号行政复议决定。
高某起将涉案宅基地从徐某俭处购得,2006年3月,涉案土地使用权人徐某俭去世,赵某菊对徐某俭办理了火化丧葬事宜。2012年第三人高某起的杜某花与赵某菊因涉案土地问题产生纠纷,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主持调解未果。赵某菊于2004年在涉案土地上翻建了房屋。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高某起的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认定复议机关受理高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菏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菏政复决字〔2017〕94号行政复议决定。
高某起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高某起的复议明显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认定原审法院据此撤销菏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菏政复决〔2017〕94号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并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后高某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裁决。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是必须提前向村集体组织申请才能确定转让合不合法。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考虑到继承等原因造成的宅基地拥有量不均衡的现状,还是有条件的认可宅基地的转让的。农村宅基地可以有条件的转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不违法,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委会在召开村民大会后,经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就可以出售本村的宅基地。但是村委会未召开村民会议私自售卖宅基地的,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h3>四、农村宅基地转让合法吗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是必须提前向村集体组织申请才能确定转让合不合法。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考虑到继承等原因造成的宅基地拥有量不均衡的现状,还是有条件的认可宅基地的转让的。农村宅基地可以有条件的转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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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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