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下湾村委员,我村土地于1982年被逯家湾中学征用盖学校,但过后学校移址现我村委会要收回土地可以吗?,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村委会可收回土地使用权:1、被弃耕的土地。2、转为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或者已经绝户的土地。3、已婚妇女再次取得承包地的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村委会可收回土地使用权:1、被弃耕的土地。2、转为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或者已经绝户的土地。3、已婚妇女再次取得承包地的,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冰冻期民的耕地和草地。
村委会征用农村土地,有补偿吗?
农村土地征用有补偿,可以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应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村委会征用农村土地,是否有补偿?
法律分析:村委占用征地补偿款的,村民可以向上一级部门进行反映问题,也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村委会只可按照一定比例扣留土地补偿费,剩下的要发放给村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我家三口人的土地被村委会抽走20多年,户口从未迁动过,我应该怎么要回我的土地呢要回我的土地呢?
村委会收回土地侵犯土地使用权的解决方式为村民可以与村委会进行协商,请求村委会停止相关的侵权行为。若是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我想问一下,我村三组土地卖了15年,不开发能不能收回?
法律分析:可以收回,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3.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4.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合同期内,家庭承包地有人去世,村委会是否要收回其土地?
法律分析:农村老人去世后,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土地要看实际情况来办:如果是户中的个别成员出现死亡,那么其土地确权是不受影响的,原来的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如果是该户成员都已经死亡,也就是在承包合同中讲到的“整户消亡”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确权政策,其土地由村里的发包方收回,也就是确权给村集体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农民可向政府举报长期闲置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闲置耕地。已审批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需恢复耕种或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可被政府收回。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按相关法律处理。承包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发包单位应终止合同并收回耕地。
法律分析
土地长期闲置的,农民不能收回,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拓展延伸
农村学校合并后,闲置校舍土地的合理利用方式
农村学校合并后,闲置校舍土地的合理利用方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充分利用这些闲置土地资源。首先,可以将闲置校舍土地用于农业生产,鼓励农民合作社或农业企业进行农作物种植或养殖业务。其次,可以将闲置校舍土地用于发展乡村旅游,打造特色农家乐或度假村,吸引游客前来观光、休闲,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此外,还可以将闲置校舍土地用于发展农村产业,引进企业或工厂,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综上所述,合理利用农村学校合并后的闲置校舍土地,可以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动力,改善农民生活水平。
结语
合理利用闲置土地,是推动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闲置耕地,对于长期闲置的土地,农民可向当地政府举报。对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且可耕种的,应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政府可无偿收回。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闲置土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对于弃耕抛荒的承包经营耕地,原发包单位应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土地。农村学校合并后的闲置校舍土地可用于农业生产、乡村旅游、农村产业发展等,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新动力,改善农民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分析:一、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0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灞桥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灞政发〔2018〕40号)等有关规定,此次征收湾子村所有土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10.8329万元/亩。
二、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1.本次拟征收的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参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青苗按1.5万元/亩进行补偿。
2.征地补偿费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以转账等方式支付给所有权人。
三、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湾子村全部村民住宅,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采取提供安置房(产权置换)和货币化安置两种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将依据整体规划,在征收范围内就地安置。
安置住房面积、过渡费及相关补偿奖励等,结合灞桥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依法制定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h3>四、农村学校合并后,闲置校舍土地归属谁农民可向政府举报长期闲置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闲置耕地。已审批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需恢复耕种或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可被政府收回。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按相关法律处理。承包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发包单位应终止合同并收回耕地。
法律分析
土地长期闲置的,农民不能收回,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拓展延伸
农村学校合并后,闲置校舍土地的合理利用方式
农村学校合并后,闲置校舍土地的合理利用方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充分利用这些闲置土地资源。首先,可以将闲置校舍土地用于农业生产,鼓励农民合作社或农业企业进行农作物种植或养殖业务。其次,可以将闲置校舍土地用于发展乡村旅游,打造特色农家乐或度假村,吸引游客前来观光、休闲,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此外,还可以将闲置校舍土地用于发展农村产业,引进企业或工厂,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综上所述,合理利用农村学校合并后的闲置校舍土地,可以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动力,改善农民生活水平。
结语
合理利用闲置土地,是推动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闲置耕地,对于长期闲置的土地,农民可向当地政府举报。对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且可耕种的,应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政府可无偿收回。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闲置土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对于弃耕抛荒的承包经营耕地,原发包单位应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土地。农村学校合并后的闲置校舍土地可用于农业生产、乡村旅游、农村产业发展等,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新动力,改善农民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群众选我当土地维权代表我是否有协商权,土地纠纷如何维权: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征收无房空户拆迁补偿,拆迁了我是无房户应该有哪些补偿: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临湘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我是华容农村户口能在岳阳办理退修吗: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我是工地技术员,订的工资月薪15000,,工地技术员月薪15000,有哪些待遇?: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扶沟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我是离婚带三个孩子回娘家,现在娘家不方便住,我能在咱扶沟申请公租房吗: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无房户遇拆迁怎么补偿征收,拆迁了我是无房户应该有哪些补偿: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我嫁出去了户口没迁走还有地吗,我是嫁到外地的,户口没有迁走。我现在需要: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我是外地的嫁过来的,户口没有签过来,买房怎么办,嫁到外地,但是户口没迁过去,会不会有什么影响: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农村拆迁无房户补偿征收,拆迁了我是无房户应该有哪些补偿: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我是安庆桐城高速拆迁户,房子外面出场可有,安徽桐城有哪些村要拆迁规划: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我是外嫁女,娘家拆迁了,我能享受拆迁安置吗?,女方户口在娘家拆迁能分房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我是农民,我的耕地已经租出去了,承租人已经两年没有给我结清租地钱了,我应该去哪个部门起诉他,农村土地租给别人不给租金怎么办: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您好,我是离婚后无房,已经申请了公租房,能申请房屋补助吗?,离婚后没有房子可以申请公租房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我是再婚随迁儿子能享受拆迁安置吗?,拆迁安置再婚孩子可以享受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女婿户口在现村,原村能分他的土地吗?,我是农村结婚的女人,户口没有迁出村子,而是自己分户,名下有儿子,可以分配土地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我是北京通州区非农业户口能转回农业户口吗,北京非农业户口可以转农业户口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外地户口在北京买公租房可以吗,我是外地户口可以申请北京公租房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我是农村的,政府征收我们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该怎样补偿呀?,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如何补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来源:头条-我是下湾村委员,我村土地于1982年被逯家湾中学征用盖学校,但过后学校移址现我村委会要收回土地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