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如何申请信息公开呢?,一、集体土地信息公开的申请原则上,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关于征地批文等文件的公开,首先应当向制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对于省级人
一、集体土地信息公开的申请
原则上,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关于征地批文等文件的公开,首先应当向制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对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的文件,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村民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同时,征地批文等文件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践中,由于征地行为涉及各级政府部门,征地过程中的文件分别由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制作,如果完全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不利于和不方便群众获得政府信息。因此,基于便民的考虑,往往适用就近原则,申请人也可以向保存此类信息的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二、集体土地信息公开申请的缘由
政府信息公开,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不仅可以促进政府的依法执政,也使得公民在面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找到了一个维权的途径。行政复议,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三、信息公开的申请注意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要真实、准确。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要明确、具体,例如规划图可分土地规划图、建设规划图、林业规划图等。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就不能确定向那个部门申请。所需信息的的用途要写清楚,以保证所申请信息用于正当用途,而非非法用途。
另外申请人要仔细阅读《条例》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以下十项政府信息。
1、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2、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3、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4、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5、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6、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7、与行政机关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8、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9、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分析: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发布征地公告;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政府会,并就听证会修改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集体土地征收申请信息公开:
应当向制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
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的文件,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h3>四、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是怎样的法律分析: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发布征地公告;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政府会,并就听证会修改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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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头条-集体土地征收如何申请信息公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