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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表决拒分征收补偿款,村民维权获支持,村民会议能否决定农村征地补偿款发放: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06 18:04:0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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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表决拒分征收补偿款,村民维权获支持,在某村组生活了快20年的吴某一家,最近遇上了麻烦事,因建设需要,国家征收了该组集体所有地19 7亩,并予以该村组100万元征收补偿。但在分配征收补偿时,该组却以吴某一家系外来户,并未世代居住当地为

村民会议表决拒分征收补偿款,村民维权获支持,村民会议能否决定农村征地补偿款发放: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一、村民会议表决拒分征收补偿款,村民维权获支持

在某村组生活了快20年的吴某一家,最近遇上了麻烦事,因建设需要,国家征收了该组集体所有地19.7亩,并予以该村组100万元征收补偿。但在分配征收补偿时,该组却以吴某一家系外来户,并未世代居住当地为由,拒绝分配拆迁补偿款。为此,吴某一家向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土地征收的分配款。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10月,吴某随父迁入被告白云镇某组落户。2015年3月,张某与吴某结婚后以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入某组,夫妻二人后生育一子一女。2017年,107国道管理所依法征收了某组所属红砖厂集体土地19.7亩,支付某组土地征收补偿款100万元。2018年10月,某组召开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吴某一家人不参与土地征收款分配的方案,将土地征收款100万元进行了分配。吴某一家没有获得土地征收的分配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原告吴某系因随父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和持迁移证件申报迁入登记而入户该组,原告张某因婚姻迁移入户,子女出生随父母上户。四原告的户口登记在被告该组名下,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确定原告为某组依法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人口。我国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应当平等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原告具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应当同等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该组通过投票表决方式排除原告享有的同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构成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侵害。由此,法院判决:被告应当向原告一家支付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款17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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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补偿协议不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行使村民自治权的范畴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34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晓民等165人。

诉讼代表人牛晓民,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诉讼代表人潘毓果,男,汉族,1955年8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诉讼代表人冀小宜,女,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诉讼代表人王根银,男,汉族,1939年9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诉讼代表人赵芳娥,女,汉族,1947年8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局局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西街社区。

负责人程书季,该社区主任。

再审申请人牛晓民等165人因诉陕西省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商洛市国土局)行政协议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行终1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代理审判员周觅、代理审判员夏文浩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商州区西街片区属于老城区,基础设施较为落后,商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商洛市政府)决定对西街片区进行旧城改建。2011年3月15日,商洛市发改委下发了《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市固定资产和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将市区西街旧城改建项目纳入商洛市2011年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2011年7月5日,商洛市国土局对《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内容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2011年7月18日,商洛市国土局报经市政府土地征迁安置领导小组审批,通过了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该标准确定西街社区建设用地每亩征地补偿费8.02万元,并于当日印发了《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2011年8月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陕西省政府)作出陕政土批〔2011〕512号审批土地件,该批复中说明:商洛市国土局报送的《关于商洛市2011年度第一批次土地征收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已经陕西省政府2011年6月30日研究同意,同意将商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商州城关街道办事处西街社区、迎宾路社区等有关村组7.861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上述集体土地和依法收回的4.1711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共计12.0324公顷,用于城镇建设。

西街旧城改建项目启动后,商州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办公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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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民会议能否决定农村征地补偿款发放

村委会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是有权决定农村征地补偿款如何发放的。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h3>四、征地补偿协议不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行使村民自治权的范畴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34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晓民等165人。

诉讼代表人牛晓民,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诉讼代表人潘毓果,男,汉族,1955年8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诉讼代表人冀小宜,女,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诉讼代表人王根银,男,汉族,1939年9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诉讼代表人赵芳娥,女,汉族,1947年8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局局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西街社区。

负责人程书季,该社区主任。

再审申请人牛晓民等165人因诉陕西省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商洛市国土局)行政协议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行终1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代理审判员周觅、代理审判员夏文浩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商州区西街片区属于老城区,基础设施较为落后,商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商洛市政府)决定对西街片区进行旧城改建。2011年3月15日,商洛市发改委下发了《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市固定资产和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将市区西街旧城改建项目纳入商洛市2011年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2011年7月5日,商洛市国土局对《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内容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2011年7月18日,商洛市国土局报经市政府土地征迁安置领导小组审批,通过了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该标准确定西街社区建设用地每亩征地补偿费8.02万元,并于当日印发了《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2011年8月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陕西省政府)作出陕政土批〔2011〕512号审批土地件,该批复中说明:商洛市国土局报送的《关于商洛市2011年度第一批次土地征收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已经陕西省政府2011年6月30日研究同意,同意将商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商州城关街道办事处西街社区、迎宾路社区等有关村组7.861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上述集体土地和依法收回的4.1711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共计12.0324公顷,用于城镇建设。

西街旧城改建项目启动后,商州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办公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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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临律-村民会议表决拒分征收补偿款,村民维权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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