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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集体不给外嫁女分红配股?外嫁女应该这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嫁女能否享受村里分红?: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06 15:05:5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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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集体不给外嫁女分红配股?外嫁女应该这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施行二十多年,但由于历史及当地风俗原因,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仍存在歧视妇女,不平等对待妇女的情形,例如有些村集体区别对待本村村民,不给本村户籍外嫁女或其

我村集体不给外嫁女分红配股?外嫁女应该这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嫁女能否享受村里分红?: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一、我村集体不给外嫁女分红配股?外嫁女应该这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施行二十多年,但由于历史及当地风俗原因,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仍存在歧视妇女,不平等对待妇女的情形,例如有些村集体区别对待本村村民,不给本村户籍外嫁女或其所生子女分红配股。


      律师在办理村集体损害妇女权益、违规不给本村户籍外嫁女或其所生子女分红配股类型案件中发现,许多外嫁女(子女)因没有聘请律师,不了解法律程序,就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村集体配股及分红,结果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法院不予受理,后面的村集体是否应当分红配股更无从谈起。法院不予受理自有其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法院认为,因外嫁女(子女)起诉时并未取得成员资格(即非股民),或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成员资格,故外嫁女(子女)与村集体间的纠纷不属于民事主体间的纠纷,故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外嫁女(子女)应怎样做才能确认其成员资格及要求分红?以下方法走,维权枕无忧。


一、先向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起行政处理申请。


      外嫁女(子女)与村集体关于分红配股的纠纷,有别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纠纷,故法律对此类纠纷在程序上亦有特别规定。村集体不给外嫁女(子女)分红配股,一般都是以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村民会议的形式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集体剥夺外嫁女(子女)配股分红权,有些是根据违法的自治章程规定,有些是根据村民会议决定,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外嫁女(子女)与村集体的配股争议,外嫁女(子女)第一步应先向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行政处理申请,请求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村集体分红配股,而不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二、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大致有两种结果,一是责令村集体给外嫁女(子女)分红配股,二是驳回外嫁女(子女)的处理请求。如果是驳回外嫁女(子女)的处理请求,因行政处理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外嫁女(子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经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村民会议不给外嫁女配股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一般是违反《宪法》关于男女平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法院会认定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驳回外嫁女(子女)的处理决定违法,会判决责令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重新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此时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就会重新做出责令村集体向外嫁女(子女)配股的行政处理决定,村集体没有再就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复议或起诉的,该行政处理决定经过法定期限后生效,外嫁女(子女)即具有股民成员资格。


三、政府责令村集体向外嫁女(子女)分红配股的处理决定生效后,如村集体仍不分配分红款的,外嫁女(子女)可视情况要求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政府责令村集体向外嫁女(子女)分红配股的处理决定生效后,村集体未主动向外嫁女(子女)支付分红款的,即可请求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实务中,有些镇政府或街道办在行政处理阶段会直接对未分配的分红作出处理,有些镇政府或街道办亦会认为分红属于民事纠纷,不应由政府处理,这样导致各地法院在执行在该类型案件处理方式均不同,有些地方法院可以根据政府的申请,直接受理执行申请,有些法院亦会以执行请求不明确为由不予受理执行申请,需要申请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支付分红款,因此时外嫁女(子女)已经经行政处理决定确认了其成员资格,已属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就可以受理该民事纠纷,判决村集体是否应当支付分红款。


四、申请确认成员资格须尽早


      有很多没有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子女)维权意识不高,或认为本集体一直没有多少分红,就没想过要去走法律程序维权确认成员资格,但当本集体土地突然被征收,有高额征地款时,没有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子女)才下意识向政府申请行政处理维权。然而这样行政处理申请日必然在征地之后,有些法院认为,征地款是发生在行政处理申请之日前,即发放征地款时外嫁女(子女)并没有成员资格,成员资格确认日在后,故不会支持其要求集体组织支付行政处理申请日前的征地款或分红款。但律师认为,产生此类型案件的本质是部分村集体男女平等意识淡薄,外嫁女(子女)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追求的就是平等待遇,人民法院应当从男女平等的角度出发,非外嫁女(子女)自什么时候开始就是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外嫁女(子女)也应当在相同时间取得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外嫁女(子女)成员资格的起始日应与其它非外嫁女(子女)取得成员资格的时间一致。而且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征地款或分红款的案件为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适用民法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而不是无依据地当然认为发生在行政处理申请日后的征地款或分红款都不应得到地支持。


五、外嫁女(子女)成员资格确认案件的新变化


      以上处理程序是以广东省内的政府、人民法院处理过的案件为蓝本总结而成,其它省的政府、法院也有不尽相同的做法,有些法院在外嫁女(子女)没有申请行政处理就直接受理外嫁女(子女)请求集体组织分红的申请,然后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直接认定该外嫁女(子女)是否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在2019底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还裁决过认为法律未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但律师认为,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本身没有问题,但万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外嫁女(子女)等其它当事人的权益,那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行为或违法决定是否无须纠正?如果可以纠正,那法律途径又是什么?不是政府处理?又不是法院处理?那受侵害的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认为,造成各地处理方法不一致的原因是没有统一的规定规范,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针对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指引,统一处理、裁判标准,避免各地出现处理不一的情形。

二、农村外嫁女应当享受原村的股份分红吗?农村外嫁女生的子女也该享有外嫁女原村的股份分红吗

外嫁女的责任地仍在本村,征地分红基于本村户口和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结婚未取得新承包地、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分析

当然有,请注意户口还在本村,就意味着外嫁女的责任地还在本村!一、征地分红的基础是本村的土地被征用。因此,分红的基础是:本村户口;在本村有承包地的;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拓展延伸

农村外嫁女的股份继承权:是否应该扩大至子女一代?

农村外嫁女的股份继承权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对于农村外嫁女来说,她们在婚后离开了原村庄,但仍然是该村庄的股东之一。因此,是否应该让她们享有股份分红,以及是否应该将这种权益扩大至她们的子女一代,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讨论点。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外嫁女嫁出去后,仍然保持与原村庄的联系,应该享有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权益。他们主张,外嫁女为了家庭的利益离开了村庄,为村庄做出了牺牲,因此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同时,他们认为外嫁女的子女也应该享有这种权益,因为他们是外嫁女的血脉延续,应该与其他村庄成员一样被平等对待。

另一方面,反对者则认为,外嫁女离开了村庄,已经失去了作为村庄股东的身份。他们认为,股份分红应该是基于实际参与和贡献的原则,而不应该仅仅因为婚姻关系而享有。他们担心,如果扩大股份继承权至外嫁女子女一代,可能会导致滥用和不公平的情况发生,损害其他村庄成员的利益。

综上所述,农村外嫁女的股份继承权是否应该扩大至子女一代,是一个需要权衡利弊的问题。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该考虑到公平、公正和可行性,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和保障。这需要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决策,以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结语

在制定农村外嫁女股份继承权政策时,需要充分权衡利弊,确保公平、公正和可行性。外嫁女离开村庄后仍保持联系,应享有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权益,同时子女也应得到平等对待。然而,需防止滥用和不公平情况,损害其他村庄成员利益。政策制定应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以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外嫁女能否享受村里分红?

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关于征地分红和外嫁女责任的问题。征地分红的基础是本村的土地被征用,分红的基础是本村户口和在本村有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或离婚或丧偶且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分析

当然可以,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户口仍在本村,那么外嫁女在家庭中的责任仍然在本村。

一、征地分红的基础是本村的土地被征用。因此,分红的基础是:本村户口;在本村有承包地的;

二、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结语

此外,如果外嫁女户口已迁出本村,但在本村有承包地且在承包期内,则仍需承担本村的责任。而如果妇女离婚或丧偶,则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其原承包地的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h3>四、农村外嫁女应当享受原村的股份分红吗?农村外嫁女生的子女也该享有外嫁女原村的股份分红吗

外嫁女的责任地仍在本村,征地分红基于本村户口和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结婚未取得新承包地、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分析

当然有,请注意户口还在本村,就意味着外嫁女的责任地还在本村!一、征地分红的基础是本村的土地被征用。因此,分红的基础是:本村户口;在本村有承包地的;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拓展延伸

农村外嫁女的股份继承权:是否应该扩大至子女一代?

农村外嫁女的股份继承权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对于农村外嫁女来说,她们在婚后离开了原村庄,但仍然是该村庄的股东之一。因此,是否应该让她们享有股份分红,以及是否应该将这种权益扩大至她们的子女一代,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讨论点。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外嫁女嫁出去后,仍然保持与原村庄的联系,应该享有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权益。他们主张,外嫁女为了家庭的利益离开了村庄,为村庄做出了牺牲,因此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同时,他们认为外嫁女的子女也应该享有这种权益,因为他们是外嫁女的血脉延续,应该与其他村庄成员一样被平等对待。

另一方面,反对者则认为,外嫁女离开了村庄,已经失去了作为村庄股东的身份。他们认为,股份分红应该是基于实际参与和贡献的原则,而不应该仅仅因为婚姻关系而享有。他们担心,如果扩大股份继承权至外嫁女子女一代,可能会导致滥用和不公平的情况发生,损害其他村庄成员的利益。

综上所述,农村外嫁女的股份继承权是否应该扩大至子女一代,是一个需要权衡利弊的问题。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该考虑到公平、公正和可行性,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和保障。这需要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决策,以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结语

在制定农村外嫁女股份继承权政策时,需要充分权衡利弊,确保公平、公正和可行性。外嫁女离开村庄后仍保持联系,应享有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权益,同时子女也应得到平等对待。然而,需防止滥用和不公平情况,损害其他村庄成员利益。政策制定应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以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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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来源:临律-我村集体不给外嫁女分红配股?外嫁女应该这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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