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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权益受侵害该如何维权,如何对农村集体土地权益受损进行维权: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06 07:31:4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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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权益受侵害该如何维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用、使用、收益、处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几年,由于土地价值大幅提升,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行政纠纷日益增加

集体土地权益受侵害该如何维权,如何对农村集体土地权益受损进行维权: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一、集体土地权益受侵害该如何维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用、使用、收益、处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几年,由于土地价值大幅提升,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行政纠纷日益增加。所以,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那么,在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政案件中,谁有权提起诉讼呢?

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具有原状资格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人有三:

其一,村农民集体。此为目前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最主要的一种主体。《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其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此为目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第二种主体。《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其三,乡(镇)农民集体。《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及《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综合上述规定,《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上述三类主体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上述主体不起诉或者成建制撤销的应由谁起诉,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给出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这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很多涉及农民集体权益的纠纷,由于少数村干部不愿提起诉讼,导致农民权益受到损害而无法得到救济,甚至有的村委会的公章掌握在乡、镇政府部门,难以村集体的名义提起诉讼。由于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又缺乏救济途径,导致群体性的上访,因此有必要赋予具有代表性的农民以集体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实践中,要注意3个问题:

一是正确理解“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谓“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以及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二是正确理解“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不起诉”。如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积极起诉,过半数的村民客观上也没有必要起诉。值得注意的是,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诉,而过半数的村民也起诉,但诉讼请求不一致时,原则上还是以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个别诉讼请求可以通过协调,使两者达到一致。

三是该如何确定“过半数的村民或户”或“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呢?一般认为,“过半数的村民或户”或“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既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过半数”,也包括合法参加村民会议村民的“过半数”。“过半数”的形成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会议表决,又可以私下联署,甚至可以用其他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定成员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在实践中,从加大土地保护力度的角度出发,对土地违法行为或相关不履行职责行为起诉,原告资格应当放宽,只要是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起诉。这些利害关系人通常包括所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多数村民,村委会,以及占有、使用争议土地的集体成员(如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

实践中,存在争议较大的是并不占有、使用相关土地的其他集体成员能否起诉。一般情况下,这类成员不能仅以其具有该集体成员资格而获得诉权,因为非法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虽然直接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整体的合法权益,然而并不一定直接影响所有集体成员个人的权利义务。如果这类成员能够举证,证明其虽然没有使用该土地,但土地违法行为已经直接影响到其合法权益,如相邻权,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也应受理。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如何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从维护争议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过程中,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为依据,严格按照受理、调查、调解、处理等程序,及时化解矛盾,将矛盾解决在基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新农村。

1、协商。争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事实求是、互谅互让、公正合理、自觉自愿”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权属争议。

2、调解。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调解。村级组织之间的争议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村民个人之间、村民个人与村级组织或单位之间的争议,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请求的事项和理由、有关证据。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后进行调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3、行政处理。调解不成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4、救济。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市

(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公司出资。《公司法》作出规定,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该土地使用权仅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集体组织欲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

三、如何对农村集体土地权益受损进行维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用、使用、收益、处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几年,由于土地价值大幅提升,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行政纠纷日益增加。所以,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那么,在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政案件中,谁有权提起诉讼呢?

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具有原状资格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人有三:其一,村农民集体。此为目前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最主要的一种主体。《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其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此为目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第二种主体。《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其三,乡(镇)农民集体。《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及《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综合上述规定,《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上述三类主体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上述主体不起诉或者成建制撤销的应由谁起诉,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给出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这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很多涉及农民集体权益的纠纷,由于少数村干部不愿提起诉讼,导致农民权益受到损害而无法得到救济,甚至有的村委会的公章掌握在乡、镇政府部门,难以村集体的名义提起诉讼。由于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又缺乏救济途径,导致群体性的上访,因此有必要赋予具有代表性的农民以集体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实践中,要注意3个问题:

一是正确理解“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谓“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以及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二是正确理解“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不起诉”。如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积极起诉,过半数的村民客观上也没有必要起诉。值得注意的是,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诉,而过半数的村民也起诉,但诉讼请求不一致时,原则上还是以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个别诉讼请求可以通过协调,使两者达到一致。

三是该如何确定“过半数的村民或户”或“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呢?一般认为,“过半数的村民或户”或“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既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过半数”,也包括合法参加村民会议村民的“过半数”。“过半数”的形成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会议表决,又可以私下联署,甚至可以用其他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定成员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在实践中,从加大土地保护力度的角度出发,对土地违法行为或相关不履行职责行为起诉,原告资格应当放宽,只要是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起诉。这些利害关系人通常包括所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多数村民,村委会,以及占有、使用争议土地的集体成员(如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

实践中,存在争议较大的是并不占有、使用相关土地的其他集体成员能否起诉。一般情况下,这类成员不能仅以其具有该集体成员资格而获得诉权,因为非法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虽然直接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整体的合法权益,然而并不一定直接影响所有集体成员个人的权利义务。如果这类成员能够举证,证明其虽然没有使用该土地,但土地违法行为已经直接影响到其合法权益,如相邻权,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也应受理。

h3>四、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如何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从维护争议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过程中,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为依据,严格按照受理、调查、调解、处理等程序,及时化解矛盾,将矛盾解决在基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新农村。

1、协商。争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事实求是、互谅互让、公正合理、自觉自愿”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权属争议。

2、调解。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调解。村级组织之间的争议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村民个人之间、村民个人与村级组织或单位之间的争议,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请求的事项和理由、有关证据。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后进行调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3、行政处理。调解不成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4、救济。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市

(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公司出资。《公司法》作出规定,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该土地使用权仅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集体组织欲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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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来源:临律-集体土地权益受侵害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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