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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继承案件的特点,农村房屋的法定继承问题: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8-01 12:15:4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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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继承案件的特点,1、被继承房屋权利登记瑕疵较多。农村房屋登记制度不够完善,加之部分村民主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意识较弱,不少房屋两证不齐,或两证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部分房屋进行了翻、改建后也未及时进行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产权证登记面积

农村房屋继承案件的特点,农村房屋的法定继承问题: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农村房屋继承案件的特点

1、被继承房屋权利登记瑕疵较多。农村房屋登记制度不够完善,加之部分村民主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意识较弱,不少房屋两证不齐,或两证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部分房屋进行了翻、改建后也未及时进行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产权证登记面积、结构与实际房屋不相符。这些瑕疵增加了审理的难度。

2、被继承房屋权属争议较大。由于农村宅基地的审批考虑家庭人口总数,成家的子女通常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子女对建房也会出资,故登记在父母名下或登记在某一子女名下的房屋有可能为家庭共有财产。在父母过世后,部分子女对被继承房屋提出权属异议,或在登记权利人先于父母死亡后,父母对子女房屋权属提出异议,加剧了继承人之间的矛盾。

3、继承份额上男女不平等现象较为严重。传统的财产传男不传女思想在本地农村仍有较大影响,在庭审抗辩及调解方案中,儿子与女儿的份额明显不平等。部分女性基于传统观念也不敢大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要求同时处理赡养纠纷的案件较多。在父母一方过世的情形下,当事人在主张继承的同时,往往要求对尚健在的父或母的赡养问题一并解决。部分子女提出以继承全部房屋为条件承担赡养义务,或以放弃继承为条件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调解方案。

5、房屋继承与拆迁利益密切交织。在拆迁利益的诱导下,农村房屋的继承分割不再是以是否需要实际居住为标准。当事人即便另有住房,一般也不会选择房屋归并的继承方式,而是要求分割房屋,确定各处份额,进而变相达到分家析产的目的。

一、一方死亡房产证如何过户

1、在夫妻一方死亡且留有遗嘱的情况下。

在自然人死亡并留有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财产要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因此,若死亡的夫妻一方留有遗嘱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作为遗产赠与存活的另一方配偶时,那么只需要现存配偶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遗嘱和公安机关出具包括死亡证明书和房屋产权证在内的相关证据材料前往房屋登记机关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2、在夫妻一方死亡并且留有遗嘱将房产遗赠他人的情况下。

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所有人之一,夫妻任意一方均有权力处分属于自己的一半的财产,当然也就包括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

因此,当发生此类情况时,由于房屋作为不动产所具有的不可分割的属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期望得到全部房产并办理过户的继承人或者是健在的一方需要同受遗赠人进行协商处理确定房屋的具体归属。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由双方各自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和已故一方的遗嘱以及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在夫妻一方死亡并且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的情况下。

已故的一方也同时拥有对房屋一半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在这种情况下,现存的配偶和已故一方的父母、子女在内的亲属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利继承已故一方的遗产。在这其中,现存的配偶有权利分得四分之一的房产,余下的房产则可由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

但是,同样由于房屋的不可分割性,房屋的具体归属权需要进行协商,确定具体归属,其他同意放弃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可以按照房屋折价款得到补偿。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各方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协议,协同前往房屋登记机关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书,按照规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母亲与子女及他们的配偶要到场。父亲的哥哥姐姐及他们的子女不用到场。要带上父亲及其父母的死亡证、到场人员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还有过户的房产证,相关手续如下:

1、先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夫妻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死亡证、房产证原件等,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如办理时除母亲外的其它继承人放弃他们的继承部分并同意赠予给母亲,那就可全部房产集中到母亲名下)

2、上面所有人带上面所有资料及公证到房管局办理继承过户。具体手续按当地房管局要求。

二、农村房屋继承新法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继承农村的宅基地必须要有房屋为基础,通过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才能够获得宅基地的继承权利;其次,宅基地只能继承使用权,目前宅基地权利分为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类,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资格权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能获得,而只有使用权能够进行继承。想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还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宅基地上必须要拥有房屋,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或者宅基地上房屋倒塌之后,这一类宅基地不允许继承,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农村房屋的法定继承问题

农村房屋的法定继承问题

目前对农村房屋继承没有出台具体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的相关规定,结合实践操作,在“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前提下,本村村民与城市居民因继承取得农村房屋的结果是不一样的。本村村民因继承取得多处住宅的,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城市居民继承后,因为不是本村村民,无法变更宅基地审批表,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收回宅基地,此时继承人面临自行拆房的风险;另一种是经过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

二、农村房屋的法定继承问题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农村房产继承法律依据:

第一,关于农村房屋继承

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所有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法律对于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无限制,故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可以由城市户口的继承人继承。实践中,公证书确认城市户口的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亦为房屋主管部门变更登记所接受。

第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主流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身份性,流转的限制性,且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分配,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1995年5月颁布)第四十九条: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此规定,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所有权因继承而转移后,继承人当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也符合我国房地一体的立法原则。

如何办理农村房产宅基地继承:

一种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继承纠纷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来办理房屋继承及变更土地使用权人。

另一种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协商一致,继承人应当共同到不动产(房屋)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

如何办理农村房屋继承公证:

先要区别所继承的农村房屋是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再要看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申请人除了向公证处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外,申请人还要向公证处提供建房审批表。所有继承人应当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此外还要向公证处提供村(居)关于被继承人的死亡、亲属关系证明、房屋现状照片等。依据不同的继承情况,公证处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请人申请办理农村房屋继承,最好由宅基地所在村的农村户口继承人继承比较合适,在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时符合政策规定。如果是非宅基地所在村的继承人继承,土地使用证虽可变更登记至继承人名下,但今后申请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就无法批准。因为目前宅基地只允许本村民组织成员使用,一旦房屋拆除后,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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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临律-农村房屋继承案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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