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这些情形下,可提起行政赔偿!,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后: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31 02:07:38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这些情形下,可提起行政赔偿!,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及参考案例,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

这些情形下,可提起行政赔偿!,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后: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这些情形下,可提起行政赔偿!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及参考案例,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那么,哪些情形下我们的合法权益受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的范围、责任和标准是什么?本期法治课代表带你快速了解!


      1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合法权益受损


      可提行政赔偿



      ——明确了合法权益的内涵。《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严格落实国家赔偿法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参考案例】


      杨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同时提起诉讼,即使人民法院分别立案,仍属于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等待确认违法判决生效后再另行主张赔偿。


      杨某某一并就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件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行政强制案件,该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确认某区人民政府对杨某某房屋强拆行为违法,二审法院以同一理由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行政赔偿案件,一审法院以一审期间由于违法侵害的事实及赔偿责任主体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避免司法程序空转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二审期间违法侵害的事实及赔偿责任主体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杨某某仍可通过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赔偿或者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维持一审裁定。杨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了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行政赔偿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的,人民法院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应当依法对行政赔偿请求一并作出实体裁判。本案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杨某某对某区人民政府要求行政赔偿的起诉,属于变相剥夺了当事人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合法权利。


      2


      两类主要情形被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列举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两类主要情形。为了准确把握侵权的行政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的标准,《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列举了常见的两类具体表现形式:一是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二是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该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确认为渎职、滥用职权。


      【参考案例】


      李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及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赔偿案


      ——由于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违法行政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李某某与袁某婚后与村民干某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办理公证,承包干某等人山地共82亩并种植了杉树。之后,李某某与袁某协议离婚,82亩杉树归李某某所有。2010年6月23日,袁某将82亩种植杉树出售给范某和黄某。2010年7月12日,范某以他人名义提交砍伐申请,某县林业局向范某发放了8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2011年11月22日,李某某以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某县人民政府提交《国家赔偿违法确认申请书》,请求撤销8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要求某县林业局赔偿损失共计120万元。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一、撤销8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二、范某未经李某某等人的授权,私自进行砍伐,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范畴。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县林业局赔偿其经济损失120万元;某县人民政府与某县林业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二审法院认为,某县林业局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该行政行为并无不妥。虽然该采伐许可证后被某县人民政府撤销,但撤销的原因系范某冒用权利人名义申请所为,而非某县林业局违法审查所致。故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县林业局在颁发涉诉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未依照法定程序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颁证行为违法。某县林业局的违法颁证行为与范某提供虚假材料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及其私自砍伐林木的民事侵权行为共同致使李某某财产损失,某县林业局应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两种情形举证责任可倒置


      ——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原告请求行政赔偿应当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以及损害大小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以下两种情形,举证责任倒置:一是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实或者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4


      合理确定国家赔偿法中


      “直接损失”的范围


      ——合理确定“直接损失”的范围。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仅赔偿侵犯财产权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根据行政赔偿案件的自身特点,借鉴民事侵权赔偿的相关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以及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均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同时在兜底条款明确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属于直接损失,最大限度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参考案例】


      周某某诉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行政赔偿案


      ——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以及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属于直接损失。


      周某某在某自然村集体土地上拥有房屋两处,该村于2010年起开始实施农房拆迁改造。因未能与周某某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2年3月,拆迁办组织人员将涉案建筑强制拆除。周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其安置赔偿人民币800万余元。


      一、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已被拆除且无法再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对建筑面积、附属物等亦无异议,从有利于周某某的利益出发,可参照有关规定并按照被拆除农房的重置价格计算涉案房屋的赔偿金,遂判决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周某某49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周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国家赔偿法维护和救济受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功能与作用,对该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如应享有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等财产利益损失。本案中,如果没有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法强拆行为的介入,周某某是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程序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故这部分利益属于必然可得利益,应当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


      5


      明确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


      ——进一步明确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赔偿金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参考案例】


      李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12年7月16日,某区人民政府组建的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强制拆除了李某某的房屋,2015年4月27日,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确认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李某某房屋程序违法。李某某向某区人民政府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某区人民政府不予答复。李某某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恢复原状。本案再审审查阶段,某区人民政府就涉案房屋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


      一、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涉案房屋被拆除已灭失,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李某某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要求将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据此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因强制拆除已毁损灭失,且涉案地块已经纳入征收范围,涉案房屋不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原审对李某某主张的恢复原状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但李某某仍享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法院应当依法通过判决赔偿金等方式作出相应的赔偿判决,仅以恢复原状诉请不予支持为由判决驳回李某某诉请,确有不当。


      6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


      不得少于被征收人应获安置补偿权益


      ——针对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较大的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参考案例】


      范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


      2011年1月,某区人民政府在未与范某某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未经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安置补偿裁决的情况下,将范某某位于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范某某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赔偿。


      一、二审法院判决某区人民政府以决定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赔偿。某区人民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否则,不仅有失公平而且有纵容行政机关违法之嫌。因此,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以决定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予以行政赔偿,符合房屋征收补偿的立法目的。

二、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

法律分析: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三、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后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政行为只有在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即属于行政侵权行为时,才能构成行政赔偿。追偿的形式主要是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责令致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先赔后追”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既不徇私枉法,又不遇事退缩,督促其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这些情形下,可提起行政赔偿的是

这些情形下,可提起行政赔偿的有哪些

提起行政赔偿的条件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以下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是

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适用等情形

这些情形下,可提起行政赔偿的有哪些

行政赔偿的情形

什么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可以强制拆除建筑物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违法强拆可不可以不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强拆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怎么处理,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怎么处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农村土地纠纷行政诉讼,农村土地纠纷怎样办理行政诉讼?: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未向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第三人送达行政复议文书构成程序违法,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征地方面 行政案由,征地拆迁纠纷的案由要怎么确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在征用土地或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建设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吗,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开发公司拆除,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来承担!: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行政强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行政强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陈定等诉厦门市土地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案,宅基地行政诉讼案例: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顺义行政诉讼价格,北京顺义区找律师诉讼收费项目有哪些(政府指导价2023):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行政强制法多久可以强拆,拆迁是否适用行政强制法: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未妥善处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高法判例:《限期拆除决定书》与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2024年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最新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新版

2024年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最新版

2024年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最新修订

土地征收行政复议的案例?土地征收决定能否提起行政复议: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行政复议期间能强拆吗?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强拆吗: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来源:中国法院网-这些情形下,可提起行政赔偿!,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