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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查报告,关于农村征地补偿的调查报告: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9 04:44:3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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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查报告,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程序即应当有本村过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但如果被征用的属于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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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查报告

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程序即应当有本村过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但如果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相应土地给其承包或者对其丧失承包经营权进行进行补偿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

一、农村征地补偿标准2019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农村土地征收赔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第一,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第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第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农村征地拆迁赔偿的规定

农村征地拆迁赔偿的规定有:农村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农村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农村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二、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实施情况调查

农村征地公告只是初期准备工作,并不一定实施征地拆迁。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征地过程中要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征地前需告知农民有关征地的信息,并经农民确认。征地事项需经批准并公示。征地的基本流程包括征地告知、征询意见、审核报批、发布公告、补偿登记和实施征地。征地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批准并进行补偿,且必须向社会公开。拟征地公告并不代表立即实施征地,还需经正式批准和通知。

法律分析

一、在农村拟征地公告一定实施吗?

不一定,拟征地公告只是初期准备工作,收到拟征地告知书的时候,征收方并没有拿到征地批文,还不能实施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第十四条

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二、征收农村土地的基本流程有哪些?

1、征地告知。

2、征询意见。

3、征地材料上报。

4、审核和报批。

5、发布征地公告。

6、办理补偿登记。

7、实施征地。

三、国家征地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

实际上如果政府部门刚刚拟定了征地公告,在拟定征地公告阶段并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征地批文,所以拟征地公告不一定实施征地,征地行为可以正式批准以后,征地主管部门还要发布正式的征地通知,实施征地之前要做的准备工作也非常多。

结语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农村拟征地公告只是初期准备工作,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实施征地拆迁。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征地前必须告知农民相关信息,并经农民确认。征地事项经批准后应予以公示。征收农村土地的基本流程包括征地告知、意见征询、审核报批、公告发布、补偿登记和实施征地等步骤。国家征地的基本条件包括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取得批准、依法补偿被征地单位等。拟征地公告并不意味着立即实施征地,还需经过正式批准和发布征地通知等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二章 注册和经营 第七条 客商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项经济事业,应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三、关于农村征地补偿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诉讼的调研报告

根据省高院关于开展行政审判工作调研的通知要求,我院行政庭围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诉讼的现状开展了调研,结合忻州地区近年来关于征拆补偿的实践现状,对近五年来忻州两级法院审理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行政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现就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诉讼的现状及特点

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涉及被征地农名和征地单位两方主体,矛盾经过先行调解无法解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往往成为失地农名维权的最后途经。近10年,忻州两级法院因征地补偿纠纷受理的案件共603件,其中行政诉讼179件,民事诉讼案件424件。通过对近五年两级法院审理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各类诉讼案件的调查分析,发现这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一些案件呈现群体特点,诉讼请求呈多元化,社会关注度高。在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中,失地农户一般采取抱团取暖措施,以群体力量应对政府行为,双方矛盾激烈,社会影响大,给庭审带来不小压力。同时,被征地农民诉讼请求除对征收补偿不满外,还会对前面的行政行为比如对项目审批、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拆迁裁决、征地公告、安置补偿公告、强制拆迁、政府信息公开等等提起诉讼,导致一个案件中诉讼请求较多,且不明确,前置行政行为审查困难,法院很难专一就某个焦点进行审理,增大了审判的难度。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会影响到失地农民的长久生计保障问题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定,一旦处理不当就可能发生一些恶性事件或上访缠访事件,故这类案件在当地的社会关注度极大。

(二)案件争议焦点类型化,涉案标的额往往较大。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行政案件的争议焦点中,相对人起诉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和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这两方面的最多,关于补偿安置方案的诉讼,当事人也会分别就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等各方面提出诉求,成为该类案件最大、最直接的争议点。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中,失地农民可获得的补偿数额一般都比较大,算法不同、考虑因素不同,就会使补偿的最终数额发生较大变化,影响失地农民的较大利益,因此该类案件矛盾激烈,协调难度较大。

(三)一些案件主体资格存在问题,法院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流于形式。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主体资格存在问题,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对相关法律规定不清楚,在立案审查阶段,法院往往需要指导其变更诉讼主体,对于不符合主体条件的当事人只能驳回起诉。虽法律赋予法院对土地征收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但实践中不少征地项目涉及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往往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加之因工程早已进展到一定程度,无法恢复到原有状态,因此,法院出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综合权衡,对该项目的立项、规划、审批等系列前置行为无法进行实质性、严格性司法审查,只能在补偿方面最大限度保障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

(四)认为土地征收不合法的行政诉讼往往提起时间滞后。我国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导致土地权利人往往是土地已被征收、甚至地上建筑都已建起时才提起关于土地征收合法性的行政诉讼,失去了从源头解决土地征收争议的最佳时机,这样,即便法院最终判定土地征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耕地已经被破坏,违法行为已经无法撤销,也会出现赢了诉讼却输了土地的尴尬结局。

(五)一些案件诉前未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裁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涉及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实案例中,大部分被征地者对上述规定不了解,导致很多被征收人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并没有进行过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裁决程序,最终丧失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诉讼中的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完备,案件裁判尺度不一。适应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特殊国情需要,又具有较强的可作性、普适性的土地法法制体系还不够完善,特别是诉讼到法院的案件经常找不到对应的法律依据,导致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偶有发生。《土地管理法》把具体补偿的数额交给各地政府具体来定,导致政府机关对补偿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失地农户没有发言权,产生纠纷也没有效力更高的统一的法律依据,导致矛盾积聚愈演愈烈。

(二)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虽然都提到了国家征收土地需要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前提,但对于何为“公共利益”的规定并不明确。此外,何为“公共利益”的具体认定方式、程序等均没有明确,比如哪个部门有权具体界定“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征收集体土地,但是征收后却没有用于公共事业该如何处理等问题均处于模糊状态。"导致征地补偿的前提“符合公共利益”这个要求不能得到严格贯彻。

(三)宪法中缺乏对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明确规定。我国2004年《宪法》虽然对征地补偿问题作出规定,但表述较为笼统、抽象,没有明确规定补偿的原则。《土地管理法》中亦没有关于征地补偿原则的具体规定,只提到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由于宪法和法律对补偿原则的空白,实践中只能参考引用其他相关法律中有关补偿规定的条款,给予适当补偿,各地政府在制定具体补偿标准时做法不一,缺乏统一规制,各类矛盾纠纷突出。

三、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意见建议

(一)应制定专门土地征收补偿法,同一法律依据和裁判尺度。如制定法律条件不成熟,至少应先出台一部专门的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行政法规,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尽可能全面作出规定。具体框架应涵盖农村集体承包地的征收补偿制度、农村集体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制度、国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制度等。就救济程序而言,应该将行政裁决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等全部纳入其中,保障失地农民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权利保障。

(二)明确公共利益范围,构建科学的征收补偿机制。《土地管理法》中涉及的土地征收的初衷是实现公共利益,然而关于何为“公共”利益目前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明确界定。大量土地被征收后用于商业开发等非公共利益,土地可能发生几十倍的价值变化,农民是否有权享受土地增值收益,这是发生很多纠纷的一个诱因。因此,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非常必要。要想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要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规范补偿程序,并完成土地征收听证制度,同时尽可能解决农民因失地面临的失业问题,为其获得长远收益提供保障和帮助。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做到严格公正为民司法。

土地征收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定有序,严格规范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是遵制纠纷产生的一个重要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补偿、拆迁等工作,确保整个征拆过程依法运行。同时,要推行阳光执法,积极做好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公信力,保障补偿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法院要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依法立案,并做好导诉工作,引导当事人诉讼请求及时化、单一化。同时统一裁判标准,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处理全过程。

总之,政府在运行权力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同时,不能忽略百姓民生需求和因此带来的风险。既要顺应经济的发展,又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改善,真正让社会大众分享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带来的成果。

一、怎么解决征地纠纷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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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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