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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专访|不负每个案件所托:记江西省优秀律师陈宝发,陈律师介绍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8 13:19:5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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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专访|不负每个案件所托:记江西省优秀律师陈宝发,陈宝发自诩律师界的“医生”,他说,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就像医生和病人的关系,其要义也与医道相通,讲究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陈宝发的理想,不是做律界名扬天下的名医扁鹊,而

人物专访|不负每个案件所托:记江西省优秀律师陈宝发,陈律师介绍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人物专访|不负每个案件所托:记江西省优秀律师陈宝发

陈宝发自诩律师界的“医生”,他说,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就像医生和病人的关系,其要义也与医道相通,讲究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陈宝发的理想,不是做律界名扬天下的名医扁鹊,而是成为不负当事人每个案件所托,能替当事人排忧解难的好“医生”。

陈宝发律师讲课现场

陈宝发律师现担任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党委委员、创始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合同法律事务部部长合规法律研究中心负责人、 赣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赣州市章贡区政协委员 ,赣州市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副主任 ,江西省律协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江西省级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律师库成员 。先后荣获“江西省优秀律师” 、“赣州市司法系统优秀共产党员” 、“模范政协委员” 等荣誉称号。

主要致力于民商事法律的研究,擅长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及疑难、复杂的民商事纠纷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

人物经历:

●1996年7月至2003年8月,就职于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先后多次评为先进工作者和办案能手。

●2007年1月起,先后担(兼)任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部部长、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业务委员会主任、合同法律事务部部长,“合规业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职务。

●2009年5月30日,中央电视台《CCTV12》庭审现场栏目播出的《不论之恋引发血案》,作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在庭审现场发表辩护意见。

●2010年至2011年,参加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举办的“领导者经济金融管理高级研修班”学习。

●2017年8月,受邀担任"江西律师辩论联盟"辩论赛评委。

●2018年9月-2019年9月,先后受邀到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赣州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章贡区工商联等10余家单位进行《民法典》、《宪法》、《招标投标法》等专题讲座。

所获荣誉:

●1999年6月,被赣州晚报社评为“优秀通讯员”;

●2008年2月,被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授予2007年度“优秀(专业)律师”;

●2011年2月,担任部长的合同专业部被评为南芳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优秀专业部;

●2016年3月,被江西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西省优秀律师”;

●2017年,提交的《关于构建我区“互联网+”诚信商户的建议》提案被评为区政协2016年度优秀提案。

●2021年7月,被赣州市律师行业党委评为“优秀党员律师”;

社会兼职:

●江西省律协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赣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政协章贡区第四、五届、六届委员会委员;

●赣州市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副主任;

●江西省级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律师库成员;

●赣州市肿瘤医院、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

●江西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成员。

经典案例:

●2009年5月,中央电视台《庭审现场》栏目亲临庭审现场摄制的被告人曾某故意杀人案,陈宝发律师作为该案唯一的辩护人在庭审现场进行辩护,其发表的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的意见被法庭采纳;

●代理的江西某汽车销售公司诉吴某名誉侵权案被司法部评为优秀案例;

●代理的江西富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某、杨某、钟某某、张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被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评为2017-2018年度十大优秀代理案件;

●代理的江西省首例祭祀权(王某诉两亲兄弟剥夺了其祭祀权)纠纷案,受到人网、凤凰网、人民法院报、江西日报等各级媒体的关注;

●辩护的刘某某重大劳动责任事故案,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

●辩护的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将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改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辩护的刘某某、邓某某盗伐林木案,一审将公诉机关起诉的盗伐林木罪改为滥伐林木罪,当事人因改变罪名而获得缓刑判决;

●代理的江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赣南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案,委托人的诉求一、二审均得到支持,且案款全部执行到位。

●代理的安远某有限公司与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通过采取保全措施,货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全部执行到位。

●代理的赣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获改判;

●代理的陈某林权确认案,二审获改判支持了上诉陈某一审提出全部上诉请求。

二、南芳案例|陈宝发律师辩护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获改判!

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某基层法院判决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改判,被告人陈某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1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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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独资注册成立赣州隆鑫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及配件销售、汽车维修、汽车美容等。2018年底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中石化石油充值合作项目、承诺高额回报,向公司职工及亲朋好友等不特定人员共17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20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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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过:

2022年元月28日,陈某某家属委托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陈宝发、郭琼涛律师担任陈某某二审辩护人。陈宝发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阅卷并会见了陈某,深入了解了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后庭审中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

陈某某在隆鑫公司内部开展、介绍过该油卡充值合作项目,并未向社会其他不特定的对象宣传、推介该项目,这一点从16位集资参与人与隆鑫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及其他证据可以证实;本案16位集资参与人皆为公司职工及其亲朋好友,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原审认定上诉人陈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较勉强。

2

本案120万元集资款都是用在了公司发放工资等开支,定单位犯罪比较合适,即便认定上诉人陈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仅为120余万元,根据2021年12月30日修订、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第3条规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刚刚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入罪的标准,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审认定上诉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数额巨大,并判处上诉人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的判决应当予以撤销并改判。

3

17名集资参与油卡充值合作项目后,累计取得分红6.95万元,但一审并未认定。二审期间,上诉人家属又向受害人退赔了4.25万元的集资款,取得9名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陈宝发律师提出的“即便认定上诉人陈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及受害人取得的分红款一审未认定”的辩护意见,撤销了原审判决陈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的主刑部分,对陈某某改判为有期徒刑1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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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01

本案吕某等7名集资参与人系隆鑫公司的职员,管某等10名集资参与人均系公司职员的亲朋好友,而根据17位受害人与隆鑫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此合作协议只针对隆鑫投资商,乙方(即合作人)需对合作具体事项及利润分配保密,不得对外宣扬。”但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某在向单位内部人员宣传投资时,倡议单位内部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及向亲朋好友口头宣传,允诺给予介绍人一定的介绍费用,单位内部人员按上诉人陈某某的要求进行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的宣传,具有公开性和社会性的特征,最终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194;最高人民检察院&#8194;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因此,本案将隆鑫公司内部员工集资的款项也计入上诉人陈某某的犯罪数额。

0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194;最高人民检察院&#8194;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本案未认定单位犯罪的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某某所吸收的款项用于了公司支出,这跟陈某某公司经营不规范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公司民营企业进行合规经营十分重要。

03

本案二审最终对上诉人陈某某进行改判,主要原因是最高院在2021年12月30日对《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订,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追究刑事责任的金额调整为10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金额调整为500万元以上,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而一审法院是在2021年12月31日对陈某某进行的宣判,辩护人正是凭借司法解释的修订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部分错误而提出上述辩护意见,上诉人陈某某最终二审获得改判。

三、陈律师介绍刑事案件审判程序

一、案件的接受

直接侵害个人权益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外,其余刑事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

(一)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组织预审庭,就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应否将被告人交付审判,进行审查,预审庭由审判员一人和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二)对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审判员在接到案件和审阅案卷材料后,如果认为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报经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三、审理

(一)开庭

(二)调查事实

(三)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陈述

四、裁判

(一)案件经辩论终结,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以后,审判员宣布休庭,并同人民陪审员退庭进行评议,在评议中应当研究解决以下问题:被告人的被控事实是否确实;是否为被告人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犯罪名是什么;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是否数罪并罚如系数罪并罚,怎样确实应当执行的刑罚;有无附加刑;是否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证物如何处理。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议,上诉期间届满后,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五、上诉

(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有权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议

(二)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有权提起上诉。

六、再审

(一)各级人民法院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应否再审问题,须经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的人进行审查。

(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问题的时候,各地人民法院都先调卷审查。

七、执行

(一)死刑的执行: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公安机关派员执行。

(二)徒刑的执行:由人民法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给监所执行书,监所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书后,再执行犯人徒刑。

(三)监外执行。

(四)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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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临律-人物专访|不负每个案件所托:记江西省优秀律师陈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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