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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起诉要求撤销县政府违法颁发的土地证——行政诉讼法案例,撤销土地证的行政诉讼: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8 12:49:2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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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起诉要求撤销县政府违法颁发的土地证——行政诉讼法案例,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政府在村民办理土地登记行政管理事务中,超越职权,违法为村民个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被告上法庭。1月25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县

村民起诉要求撤销县政府违法颁发的土地证——行政诉讼法案例,撤销土地证的行政诉讼: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村民起诉要求撤销县政府违法颁发的土地证——行政诉讼法案例

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政府在村民办理土地登记行政管理事务中,超越职权,违法为村民个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被告上法庭。1月25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县 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政府在村民办理土地登记行政管理事务中,超越职权,违法为村民个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被告上法庭。1月25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县政府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三村民的相邻权官司1998年,社旗县朱集镇王庄村村民王世海、王万乾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宅基地后,分别建房屋一处,并垒筑了院墙,在南边留下公共出路3米。2004年10月,村民王振业在王世海、王万乾的房子东边也建房一处。2005年,社旗县人民政府为王振业颁发了社朱集用字第14-07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上显示王振业房屋南边有5米出路,用地面积180平方米。2010年2月,因出路问题,三家发生纠纷,经村组调解未果后,王振业以王世海、王万乾非法侵占共用道路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二人立即停止侵权,腾出公用过道,并拆除部分围墙。民事官司牵出违法颁证社旗县人民法院立案后,王振业向法庭出示了县政府给其颁发的土地证。政府为王振业办证为何我们不知道而且我们的房子已建了13年,比王振业早6年,我们是四邻,我们建的房子均留了3米宽作为出路,并没有侵犯或妨碍王振业出行!按规定给王振业办证时要经我们四邻签字确认边界无误这样才合法!而且该证上注明王振业5米出路没有依据,系超面积违法办证!王世海、王万乾说。2010年5月29日,王世海、王万乾将社旗县人民政府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被告社旗县政府为王振业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王振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多占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按照上述规定,被告社旗县人民政府将第三人王振业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登记为180平方米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此,判决撤销被告社旗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王振业颁发的社朱集用字第14-07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民告赢县政府2010年8月29日,王振业以被上诉人王世海、王万乾无证建房,不受法律保护,将5米路围墙占去近一半,侵犯其合法权益,且其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世海、王万乾的诉讼请求。南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振业所在地属于人均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居民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社旗县人民政府为王振业颁发180平方米用地面积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有悖土地管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超越职权。王世海、王万乾建房在先,王振业建房在后,王世海、王万乾宅基门前出路为3米已成事实,社旗县人民政府为王振业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时载明出路5米缺少证据依据,也与现状不符。一审法院撤销该证并无不妥,南阳市中级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撤销土地证的行政诉讼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中明确指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发证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土地登记办法》颁布后,《土地登记规则》已经自行废止,但关于更正登记的内容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撤销土地证的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中明确指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发证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土地登记办法》颁布后,《土地登记规则》已经自行废止,但关于更正登记的内容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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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来源:头条-村民起诉要求撤销县政府违法颁发的土地证——行政诉讼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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