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对抗征地怎么处理,1、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2、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
1、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2、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农田怎么补偿
征地农田补偿一般为该农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其中,征收旱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1。3万元;征收水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2万元;征收菜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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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协议只要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其他人利益等法律规定就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土地征用是政府履行的代行国家行为,与出地出让不是一个性质,政府征用土地不须村民同意。
土地征用是由国家决定的,属于国家的权力,不需要经过村民的同意。
土地是与人类生存和发息息相关的物质基础。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河流,湖泊,城乡住宅和公共建设用地,工矿用地,交水利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具有有限性,不可替代性,永久性,不可移动性。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别人来征收你的土地,第一你要看性质,对方说的是不是征收做公共利益,第二是不是国家依法征收,因为除了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征收土地。征地要走流程,只有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以上有权批准,如果批准了用于公共利益的征地方案,是不必经过村民集体签字的。征收是国家行为,只有国家才有这个权利,征收的用途是为了公共利益,不是拿来做房子的。所以如果是商业用途,那肯定要村民签字同意。而且涉及到征地都有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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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来源:中国法院网-村民代表对抗征地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