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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仲裁,仲裁机构如果发现裁决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可以自行撤销裁决书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6 06:17:2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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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仲裁,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仲裁(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仲裁,仲裁机构如果发现裁决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可以自行撤销裁决书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仲裁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仲裁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二、认定事实错误能否撤销仲裁裁决

如果认为仲裁裁决错误,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公益诉讼允许撤诉吗

法律分析: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根据本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在法庭法庭辩论终结后不能撤诉。公益诉讼起诉后、开庭审理前甚至庭审中应当和其他民事诉讼一样可以申请撤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二百九十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三、仲裁机构如果发现裁决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可以自行撤销裁决书吗?

当事人未申请撤销,仲裁机关不会自行纠正

没有谋取不当利益是否构成行贿罪的

没有谋取到不当利益也可以构成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客观上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就成立行贿罪了。【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011年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条例》。

如果实施房屋拆迁,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可以参照执行

2011年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由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废止,房屋拆迁中不可申请裁决情形并没有相关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持卡人不在了可以不替她偿还债务吗?

你好,需要偿还的

如果是邻村的房屋地皮买卖,可以吗?

农村房屋可进行买卖。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是同一村的村民,买受人必须符合宅基地申请标准,所出售的房屋必须建造合法、符合当地标准,同时买卖行为必须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该内容由 吴银书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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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来源:头条-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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