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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应属于,司法鉴定的目的: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8 11:40:1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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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应属于,司法鉴定人法律地位的确定: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属于诉讼参与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作为证人。诉讼参与人指在诉讼过程中,除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外所有依法参与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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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应属于

司法鉴定人法律地位的确定: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属于诉讼参与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作为证人。诉讼参与人指在诉讼过程中,除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外所有依法参与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法院认为无必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是什么

法律分析:法院不准许司法鉴定的情况是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三、司法鉴定的目的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的目的如下:

1、构建和谐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是一种技术性的工作,而且在做鉴定的时候会保持中立公证的的态度,从而确保可以从科学的角度来帮助司法对相关的证据进行确认,帮助司法机构构建和谐的社会;

2、可以印证和判定证据。帮助司法机关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记性判断,从而可以有效司法判定的效率并在顺利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有效化解纠纷讼争。司法鉴定机构则可以对大家收集并且提供的材料进行有效鉴定从而给出公正可靠的鉴定结论,由于司法鉴定机构具有法律效应所以能够帮助大家有效化解各种纠纷讼争。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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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临律-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应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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