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长不给批宅基地怎么办,宅基地申请是由村民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如果村干部故意为难,不给批,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可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区别两者有本质
宅基地申请是由村民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如果村干部故意为难,不给批,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可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区别
两者有本质不同,看下面具体解释。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说:
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二、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三、搬迁后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吗
搬迁后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笔者认为,这是指村民将原来的住房出卖或出租后,在同一村集体内又重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比如你在甲村把自己的房子卖掉,又重新向甲村提出宅基地申请,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批准。现在你已经搬迁到乙村,应该属于乙村没有宅基地的村民,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户一宅的条件。例如,《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内容就规定: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法律和政策对农村村民宅基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分析:首先是有偿退出政策,也就是说主动让出闲置的宅基地,政府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次可以申请村里的存量建设用地作为宅基地建房,又或者是申请农田耕地作为宅基地建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会组织法》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一、村委会不给批宅基地怎么解决
如果个人居民符合宅基地的审批条件的话,村委会无权拒绝的。如果是合法权力受到侵害,是可以起诉村委会的。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二、宅基地纠纷的问题解决办法是什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三、农村宅基地急需解决哪些问题
农村宅基地急需解决什么问题
一要找准问题的症结
国土工作人员不仅深入争议地块的一线,而且要“沉到底”,通过现场察看,走访当事人、村干部、邻居以及相关群众,掌握第一手材料,并善于从调查材料中提取线索,找准症结,查清来龙去脉,弄清事实真相。这样才可以正确把握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二是拉近情感距离
宅基地纠纷,除个别外,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在长时间无休止的争强斗气中,互不相让,争议双方积怨颇深,特别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更是这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常常会把国土工作人员视为对立面,或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或歪曲事实,或以偏盖全,甚至拒不配合。遇到这种情况,调解人员要不急不躁,善于利用当事人的亲戚、同学、朋友、单位领导、乡邻等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协调和沟通。任何正常的人都是有理智、有情感的,关键是我们如何去利用。人们常有这样的经验:感情抵触时,一点水也揉不进去;感情好了,说啥都行。这话虽然不科学,但说明一个道理,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必须先融洽感情,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要营造氛围
适时、适度运用法律武器,能营造出良好的调解氛围。所谓调解,就是一个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这个过程很少一帆风顺。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许多不适当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调解人员既不能当和事佬,各打30大板,也不能一味的迁就和纵容,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适时举出当事人的行为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或列举类似的案例以促使其恢复理智,以正常的心态来处理纠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利用法律武器,务必要把握好时机、场合适度,避免将矛盾激化。有时还得学学程*金的“三板斧”,学会保护自己,在场合混乱、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可暂时采取回避,理顺思路,待场面、情绪稳定后再介入,再接触。
四是坚持“五心”原则,赢得理解与主动
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坚持做到“五心”,即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还有一点疑心。如果说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是水,那么求得的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浇灌出的鲜艳之花。“一点疑心”也是设计师为力求争议这个“作品”的完美处理,为走司法化处理之路作空间上的预留。
首先是耐心,由于权属纠纷的尖锐性、复杂性以及处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矛盾对立性、多边性,涉及个人之间,还会坚持所谓的世上“三不让”,其中就包含宅基地寸土不让。工作人员常常要面对当事人或者个别不明事理的群众的围攻、羞辱,甚至是责骂。有的当事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言而无信,反复无常,实在令人生气。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要有耐心,心要热,头脑要冷,使发热的头脑冷静下来。欲速则不达,火上浇油,只能适得其反。
其次是诚心。调解的过程,是彼此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调解人员的态度会影响当事人的态度。能否使当事人主动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土员对待群众的真挚感情。俗话说“人心换人心,八两换半斤。”,只要我们开诚布公地想群众所想,再难缠的当事人也会被感化的。
再次是公心。调解纠纷时,调解人员应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道理。工作中,既不能讲情面,以权压人;又不能见利忘义,以权谋私。“公生明,廉*威”自古如此。我们要以一颗公正的心,对待当事人,一碗水端平,不偏私,不袒护。
最后是责任心。要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群众利益无小事。宅基地纠纷对我们工作人员来说,见得多了,但对群众来说,这就是天大的事,是全家乃至整个家族的大事。因此,我们要勤奋扎实地工作,争取早点调解成功,妥善解决问题,免去群众心头的忧虑。
同时还要有一点“疑心”。国土工作人员在刚刚介入宅基地纠纷时,是争议双方争取的对象,争议的双方都急于将各自的观点、理由灌输给调解人员,想影响处理争议的国土工作人员,这时国土工作人员对争议双方有什么要求,如做笔录、签字、摄像等,争议的双方都会积极的给予配合,这时国土工作人员应该在思想上做好调解不成,有可能走确权程序准备。如果争议调处不成,走确权程序,在资料搜集方面要求是很严格的。而在争议一旦明朗化,争议的另一方是绝不会配合的。保持点“凝心”,扎实把材料取到位,对于调解不成后的依法处理,是很必要的。
五是注重发动群众,创造调解环境
做好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单靠国土工作人员远远不够,必须发动群众,给调解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工作人员前面做了很多工作,有人在暗里说闲话、吹冷风、甚至鼓动闹事,其结果极有可能前功尽弃或是牢而无功。因此,做好调解工作,充分发动群众是个好方法。
六是适时把握机会,顺势就崖搭梯
宅基地纠纷调解,其目的就是要使当事人双方消除隔阂、误解、怨恨。但经验告诉我们,凡权属纠纷,除个别外,当事一方或双方往往具有强烈的私欲。一般情况下,即使再难的权属纠纷,在情感交流、思想疏导、政策攻心、法律威慑的共同作用下,当事者的思想防线也会被攻破,只是缺少个“梯子”。此时,调解工作就进入了一个实质性阶段,工作人员也因势利导,积极有效地创造或提供有利于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的主、客观条件,针对不同利益的双方,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在事人之间搭好梯子,最终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效吗
可以说,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引发的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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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来源:临律-村长不给批宅基地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