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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4 17:15:5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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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范围之外。公益诉讼较之私益诉讼更具复杂性,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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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范围之外。

公益诉讼较之私益诉讼更具复杂性,被告通常为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非公民主体,其实施的损害行为往往具有损害结果严重但又难以量化等特点,这就意味着原告须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较高诉讼能力。本次立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是我国公益诉讼建立的初始阶段,对立法机关和司法实践都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因此,有关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既要借鉴域外经验,又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力求使创设的制度能够有效发挥其社会治理作用。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法律分析:公益诉讼是一个与私益诉讼相对的一个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分析: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法律明确规定,符合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可知,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其中,“社会组织”是指“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是指“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无违法记录”是指“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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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头条-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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