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征地补偿怎么办,农村妇女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离婚、丧偶后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婚,但其在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配到承包地也未分配到土地
农村妇女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离婚、丧偶后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婚,但其在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配到承包地也未分配到土地补偿费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夫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一、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
二、“外嫁女”应该从哪个村里拿补偿?
实际生活中说到“外嫁女”,通常有这样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外嫁女原本是城市户口,嫁到了村里,随着丈夫落户到了村里,取得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嫁女没有再享受其他地区的相关
权益,就应当因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分配征地补偿的权利。
第二种情况是,外嫁女从村里嫁到了城里,但是户口没有从原村迁出,也没有被纳入城市社保体系,这时仍旧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从“娘家”村里分征地补偿——基于她自己的成员资格,而不是娘家人的“关系”。
第三种情况时,外嫁女从娘家村里,嫁到了夫家村里。这时外嫁女根据实际情况,在娘家村或者夫家村享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可以在其中一个村承包土地,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不能“两头占”,也不能“两头空”。
外嫁女离婚或者丧偶了,会影响参与补偿分配的资格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前文我们也说过了,村民参与本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依据的是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的变动如果影响到了外嫁女的户籍迁移,那么成员资格落到了哪里,外嫁女就有资格分配哪个村的征地补偿款。如果外嫁女认为村集体做出的相关分配方案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诉请撤销相关的村务决定。
有农民朋友曾经提到,自己村子里制定了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没有资格参与村子里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即明拆迁律师要提醒农民朋友们,像这样与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其效力是存在问题的,千万不要被它唬住,村规民约也绝不可能高于法律。
法律分析:协议签订后离婚不影响补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征地补偿款一般情况下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因为该土地的征地补偿款虽然是在婚后所得的,但是其土地的使用权是发生在婚前的,归其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土地的使用权划分是在结婚之后,其配偶对于土地具有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征收的面积比例予以划分。
一、如何取得村民征地补偿款?
村民征地补偿款一般是在接到通知后领取,一般由由村民小组进行发放征地补偿款。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二、自留地被征用怎么赔偿
农村自留地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等同于农村承包地,但是,国家并没有给农户发放专门的自留地使用权证书,因此,关于自留地被征收,能够拿到多少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自留地合并为承包地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三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直接给到被征地的农民;土地补偿费不低于80%的部分属于被征地农民,剩余部分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
第二种情况:自留地与承包地相互区分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安置补助费:如果得到了安置,就拿不到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没有获得安置,可以在自由选择是拿补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标准
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如果经集体同意,就算没有本村户口也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
二、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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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临律-离婚后征地补偿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