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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于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0 16:01:1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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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于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内容提示:

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和工资支付信用制度

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制度

建立完善举报查处制度

开展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大检查

(一)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和工资支付信用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建立企业欠薪预警报告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的具体措施,监督企业执行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规定。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责令制定清欠计划,分期补发;对愈期拒不支付的,严格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要按照规定予以处罚;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企业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诚信守法状况的重要内容,对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要在劳动力市场和新闻媒体公布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并通告建设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由其采取相应措施。

(二)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为重点,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施工审批程序,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坚决杜绝拖欠工程款的恶性攀比现象。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从源头上确保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对违法违规分包和层层转包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由此造成损害农民工权益事件的,要依法追究总承包单位和转包单位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不予验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对施工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要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指导农民工输出较多的地区,以多种形式组建法人形式的劳务分包企业,有组织、有目标地承揽劳务分包工程,坚决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

(三)建立完善举报查处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相互通报制度,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受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专人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因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及时进行调解或作出仲裁。信访机构要认真做好上访接待工作,耐心细致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做好突发事件预案,防止群体突发事件的发生,认真按规定要求做好突发事件报告工作。

(四)开展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大检查

各类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一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自查活动,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在11月5日前补签;对拖欠的工资予以补发,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一次补发的,要制订计划,限期补发,自查和纠正情况于11月10日前报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详见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3年10月30日冀劳社[2003]118号)]

二、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山东、江苏建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解决建筑业存在的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由于建筑领域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当前一些地区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然存在,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企业名单。涉嫌犯罪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由于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是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因此,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同时,也要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建筑业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工程款,致使劳务分包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

三、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

为有效解决由于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施工审批程序,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特别是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做到不拖、不欠,真正使政府投资工程成为“示范工程”,起到示范作用,杜绝拖欠工程款的恶性攀比现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从源头上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

四、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指导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要求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企业符合法定条件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农民工经济补偿金。因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配合,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签订劳动合同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企业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规范用工行为

要规范建筑业用工行为,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指导劳务队伍按资质标准注册成立劳务分包企业。要指导农民工输出较多的地区,以多种形式组建法人形式的劳务分包企业,有组织、有目标地承揽劳务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通过内部招标或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用劳务分包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拓展有形建筑市场劳务分包服务功能,及时面向市场公开发布劳务分包信息,为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公平、合法的承揽建筑劳务的场所。

六、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企业进行自查、抽查,并视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对有关企业提出预警。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社区工会组织的作用,将工资支付监控工作延伸到基层。一旦出现拖欠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企业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定期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必须向农民工说明拖欠原因,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具体措施。

七、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年检,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对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力市场上公示,视情况通报有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并通告建设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

建设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时,应当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建设部门要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款支付信用制度。对违反合同不支付、不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企业,要在房地产信用档案中公示。

八、完善工作机制,疏通处理渠道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要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并设专人负责接待来访举报。信访机构要认真接待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等问题的上访,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劳动保障部门除要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以及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外,还要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农民工要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查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劳动争议,对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等行为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进行调解;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及时作出裁决。农民工也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无异议又拒不执行的,被侵权的农民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施工企业,以及严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建设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外,还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九、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共同采取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建筑业协会和工会,要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作的重要内容,共同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三方要加强协调配合,发挥三方机制的协同作用。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要积极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教育和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行风和建立良好的市场道德规范。

十、开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和企业自查活动

建筑业企业要在10月26日前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自查活动,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于11月5日前,要将开展自查活动情况报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今年第四季度,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以工资支付为重点的农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建筑等行业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三、关于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规定

关于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规定

存在下列两者情况的,农民工兄弟甚至可以直接越过包工头直接起诉建筑公司或业主:

1、工程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包工头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越过包工头直接要求建筑公司(总承包企业)支付相关拖欠工资。

2、因上一级承包企业被拖欠工程款或业主拖欠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兄弟可以在未结算金额的范围内要求上一级承包企业或业主直接支付相应拖欠工资。

上述两种情况在现实中非常普遍,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兄弟只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权,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也会高度重视,鉴于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或业主直接支付,资金也可以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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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来源:头条-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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