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人集体无故停工,导致工期延期的损失,怎么办,停工期间农民工无误工费赔偿,单位停工一个工资周期内按合同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周期且提供正常劳动,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未提供正常劳动按国家规定办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法律分析停工期
停工期间农民工无误工费赔偿,单位停工一个工资周期内按合同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周期且提供正常劳动,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未提供正常劳动按国家规定办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法律分析
停工期间的农民工不会获得误工费赔偿,但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劳动者通过正常劳动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拓展延伸
工人集体无故停工引发的工期延期纠纷如何解决?
解决工人集体无故停工引发的工期延期纠纷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与工人代表进行沟通,了解停工原因,并寻求解决方案。其次,根据劳动法规定,对违法停工行为进行合法处罚,以维护工期和工程进度。同时,与工人讨论可能的补偿措施,平衡双方的利益。另外,与业主或承包商协商,调整工期和工程计划,以减少延期造成的损失。最后,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能需要诉诸法律程序,通过法院解决纠纷。总之,解决工人集体无故停工引发的工期延期纠纷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协商和补偿等因素,以达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则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解决工人集体无故停工引发的工期延期纠纷,需要通过沟通、合法处罚、协商补偿等综合措施,以达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停工窝工损失,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仅凭停工窝工不能简单认定发包人应赔偿,还需研究停工窝工的原因,如发包人、承包人、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只有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才可索赔。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停工窝工损失是非常常见的。首先要查明是否存在停工、窝工的事实,但是不能认为光有停工、窝工就简单地认为发包人就应该进行赔偿,如果盲目认为存在停工窝工就要赔偿是过于简单的思维方式,还要进一步研究停工、窝工的原因,是发包人的原因、还是承包人自己的原因,还是因为政府政策变化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原因不同结果往往大不相同!!只有在发包人,即甲方的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才能索赔。
拓展延伸
工人擅自停工引发的损失责任归属问题
工人擅自停工引发的损失责任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法律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按时履行工作职责。如果工人擅自停工导致损失,责任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而言,如果停工是由于雇主违反劳动法规定或提供不合理的工作条件而引发的,责任可能会归属于雇主。然而,如果停工是工人个人原因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导致的,工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以确保公平合理的结果。请注意,具体情况可能因国家法律和法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针对个案的具体法律建议。
结语
合同纠纷中的停工窝工损失责任归属是复杂的法律问题。仅凭停工窝工存在并不意味着发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停工窝工的原因,包括发包人、承包人、政府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只有当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停工窝工损失时,才能提出索赔。对于工人擅自停工引发的损失责任归属问题,根据劳动法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能责任归属于雇主或工人个人。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以确保公平合理的结果。具体法律建议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建筑工程延期,必然会带来损失,如工人停工的工资损失、管理费用支出等,这些损失往往都很大。因而,要是没有妥善处理的话,必然会引发诉讼纠纷。那么工期延期带来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呢?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
工程延期的损失由谁承担
在实践中,工程延期的原因是很多的,原因不同,其带来的损失,就有不同的人承担。通常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
1、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其带来的损失和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发包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导致工程延期的,要承担相应的损失: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停工、窝工、合理利润等损失,如工人工资、机械停工费、搬迁费等等。
2、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其带来的额损失和工人工资有承包人自己承担。
当建筑工程被承包人承包后,就要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按时按进度施工,但要是因为己方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的,损失自担,还要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1)承包人的劳动力不足造成;
(2)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平足造成;
(3)承包人的资金缺少造成;
(4)周边群众闹事影响工程进度;
(5)工程出现安全或质量事故造成停工,从而影响工程进度。
3、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延期的,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
现实生活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如水灾、政府政策等,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在建筑工程中,最好就是不要停工,以便造成工程延期,尤其是大工程,那样损失必然非常大。倘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损失事宜协商不成的,必然会引发诉讼纠纷,这时要是损失大,情况复杂的,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争取获得最大的赔偿。
一、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1、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逾期利息及调价方法
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节通用条款部分明确约定了各类工程款的付款数额、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计息始期;如未使用的,应当参照约定之。对利息支付标准和付息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7和18条。另外,滞纳金与利息的性质不同,可以另行约定欠款滞纳金。
因设计变更可能导致工程量增加,为公平起见,承包人应当明确约定固定价风险范围之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比如将材料价格涨幅度、工程量增减量或工期超过某限度等作为可调条件。另外,承包商不要约定将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导致价款增加部分作为让利,否则不能请求追加工程款。
2、合理利用“逾期认可”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条款有效地遏制某些发包人以拖延决算为手段达到拖延工程款之目的,为了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利益,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答复期限和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过期视作认可。提起诉讼时,法院可以依据送审价为准判决工程款。
3、重视签证管理
签证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或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事宜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凭借签证,可以要求发包人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故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应当签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图纸延误、开工延期、工期延误、价款调整、工程量确认、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增加、指令变更等。签证载体包括:签证单、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来往信函、数据电文等。
4、诉讼时效内依法维权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可以据此主张优先受偿权,且此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可以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利益。
索赔是合同履行中,当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错误造成损失时,承包人要求对方赔偿的请求。索赔成功后,工程款可以追加,故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结算资料,请求结算。欠款形成后,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以防丧失胜诉权。
5、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当发包人严重违约时,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依据我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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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中国法院网-因工人集体无故停工,导致工期延期的损失,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