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征地如何维权,非法征地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存在违法征地、占地的情形时,被侵权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
非法征地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存在违法征地、占地的情形时,被侵权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处申请,查处申请应当附上权属证明及违法征地占地的证据等材料。
(2)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一、征地补偿争议怎么处理
1、可以申请协调、裁决
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5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直接对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裁决。
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尽管不能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是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在针对批准行为的复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也是一种对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
3、征地纠纷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4、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进行起诉处理;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二、土地征收公告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合法的土地征收公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公告必须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准之后实施。
征地方案是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或同时必须上报的材料。征收土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其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数量、位置、权属以及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另附《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有关补偿标准的规定;用地单位对本方案的意见;征地红线图等材料。
征收土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征地方案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非法征地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存在违法征地、占地的情形时,被侵权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处申请,查处申请应当附上权属证明及违法征地占地的证据等材料。
2、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一、农村征地拆迁程序违法怎么办
被征地人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地主体违反征地程行为同时构成对被征地人合法权益侵害的,还必须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了保证征地权的有序运行,征地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义务,如果征地主体违背法定的程序,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为被确认违法、撤销、变更及被要求重新做出的责任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复议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考虑行政程序本身的特点,我国行政诉讼法一方面规定违反程序可以导致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以至被撤销,宣告无效,同时,又补充规定,违反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被宣告违法,也未必会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给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造成巨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从实践来看,我国对违反程序的行为区分如下情况:第一,以程序瑕疵不影响权利义务为由,不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第二,严重违反程序,确认违法;第三,确认违法,并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土地征收中,因程序违法而导致行政行为被认定违法并撤销的情况并不多见。如广州大学城这一占地43.3平方公里,其中有2万多亩耕地,1万5千亩基本农田的大规模拆迁案,法院最终仍然是在认定程序违法的前提下,支持了政府的征地和拆迁决定。
对程序违法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不撤销或宣告无效,行为效力未受影响,但这并非意味着这种行为可不受追究,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仍应承担其相应的程序违法后果。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行政复议法第34条均规定,违反程序规定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人民法院也可以据此发出司法建议。
2、行政赔偿责任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2款规定: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的,受害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造成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2款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确定了土地征收侵权的行政赔偿制度。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的过程中违反了《宪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并造成了被征收人土地权益受损的后果的,符合国家赔偿要件。所以,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行政诉讼的途径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救济。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适用国家赔偿法、行政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赔偿的范围计算上,依《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按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不赔偿间接损失。
虽然我国征地程序违法的责任制度不承认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作人员具有外部主体资格,不能成为外部侵权责任主体,但从内部来说,还是作为主体存在的,对各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作人员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行政追偿责任制度。行政追偿中,政府及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的是一种财产责任,但不能因此代替行政处分。
二、政府征地必须要有哪些征收文件
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需要有一个文件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的农民,这个文件是提前预告的作用,被称为征地告知书,也叫“拟征地公告”。关于这个文件,如果被征收人不满意可以要求听证,确有必要的,相关部门应当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听证。
2.征收土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制定“一书四方案”。所谓“一书四方案”,分别指的是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这些文件需要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等审批通过实施征收行为的时候,“一书四方案”可依申请公开。
3.征收土地需要有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政府下达的批复文件。因为法律规定除了某些特定情况(如村民建设住宅)外,进行建设均需要使用国有土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需要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这种土地性质的转变必须向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进行报批。如果没有征地批文,征地就是违法的。而且还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是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4.在征地批文下达后十日内,征收土地的地方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要注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5.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会同制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方案需要包括: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6.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文件是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一定不能是空白的,对于货币补偿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房的面积、位置,以及违约责任等都需要在补偿协议里写的清楚明白。而且在文件经过审核盖章后,自己要保留原件以免日后出现争议,却因没有协议原件维权困难。
对拆迁安置不满意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就会立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一、拆迁纠纷诉至法院不予立案的几种情形
(一)过程性行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通常会进行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工作,这些行为都尚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一般称为过程性行为,而可诉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成熟性,因此过程性行为不可诉。
(二)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里所指的不产生外部效力的行为,一般是指行政机关的内部沟通、会签意见、内部报批等行为,这些行为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因此也不可诉。
(三)内部层级的监督行为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律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有的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上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层级监督,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也不具有可诉性。
(四)信访办理行为
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二、可以征收拆迁的情形
(一)《土地管理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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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来源:头条-非法征地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