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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成都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二、拆迁补偿的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1.拆迁土地手续完备后,应依法、准时地支付合理的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及房屋、作物等补偿,同时为被征用人提供社保保障。
2.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但总体原则是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同时适度提高,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房屋补偿费(根据房屋结构与折旧);周转补偿费(根据居住环境);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确定)。
3.房屋征收公告需明确征收目的、范围、实施单位、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同时禁止在征收范围内进行特定活动。
4.房屋拆迁流程如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管理部门颁发并公布公告;拆迁方书面通知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了解补偿方式、金额、安置房面积、地点、过渡方式等信息;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后实施拆迁。
一、成都安置房拆迁的全部规定是什么?
成都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安置房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经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并公告用于安置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房屋,是拆迁安置资金的实物表现形式。
第四条拆迁安置房的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监管、备案公告、专项使用、统筹调配的原则。
第五条拆迁安置房源由房屋登记部门采用楼盘表进行管理。现房应当具备房屋所有权证。期房包括在建商品房、返迁安置房和以拆迁安置项目立项的在建房屋,其中在建商品房应当具备预售许可证,返迁安置房应当具备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备案的意见书,以拆迁安置项目立项的在建房屋应当具备市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拆迁安置房的使用由市拆迁管理部门通过建立拆迁安置房源管理信息库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网上备案子系统进行监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实行网上备案,并提供网上查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信息的变更和撤销,应当经市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拆迁人在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置房屋清册》、安置房屋权利来源合法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安置房屋清册》应当包括拆迁安置房的地址、幢(栋)号、单元、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权属等详细情况。
购买现房作为安置房的,应当提交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拆迁人购买安置房的合同及预告登记证明;购买期房作为安置房的,应当提交拆迁人购买安置房的合同及备案证明。
一、政府发布的拆迁公告在什么网站可以查询
政府发布的拆迁公告会在当地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拆迁公告,又名拆迁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拆迁。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拆迁公告是由国家城建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二、拆迁公告能否作为行政行为依据吗
拆迁公告可以作为行政行为依据。实际上发布拆迁公告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其能够进入强拆环节的前提,所以拆迁人不会否认其发布公告的行为,而且公告会显示正确的信息。
强拆行为是一个过程,应该会留下证据,你是没有看到强拆还是不知道强拆的人属于哪个单位。如果是后者,可以推定强拆人就是发布公告中的拆迁人(拆迁人是一个法定概念,意即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法律主体)。
拆迁公告发布平台使用技巧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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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是政府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可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拆迁公告的发布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也是进入强拆环节的前提。对于需要查询拆迁公告的人,可以在当地市、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了解拆迁公告的内容和正确解读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同时,通过拆迁公告发布平台的技巧指南,用户可以更好地利用该平台的功能和资源,获取与拆迁相关的公告信息,及时了解最新动态。
一、成都工厂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成都工厂拆迁补偿标准是: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工厂拆迁的注意事项
工厂拆迁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3.企业拆迁补偿评估应该考虑到拆迁房屋的租赁情况。
4.企业拆迁中,也应该注意企业拆迁的软性补偿评估。
三、工厂拆迁补偿款要交税吗
工厂拆迁补偿款不要交税。与拆迁补偿款属于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发给的补贴,依法免缴相关税费。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一、成都征地赔偿标准关于住房安置
(一)此次征地共有31人应安置住房。按照78号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3〕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和成都市国土局《关于施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成国土发〔2001〕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采取货币化安置或者现(建)房安置的方式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可自主选择此两种方式之一。
(二)货币化安置和现(建)房安置均以应安置住房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面积为依据,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计付住房安置费或者安置住房。
(三)住房安置的标准、结算办法和搬迁奖励办法以及选择现(建)房方式需要过渡人员的过渡费支付方式和标准按15号文件、7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拆除住房的征地“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按照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现(建)房位置:大观苑、海桐小区、东方丽景(位于成都市中心城区2001年第9批城市建设用地(川府函〔2003〕4号)和成都市中心城区2003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川府土〔2005〕277号)征地范围内)。
二、农村果树征地补偿标准
农村果树征地补偿标准每个地方都不相同,具体的赔偿准则由当地的政府、当地经济水准、土地性质等因素制定。通常征地赔偿的花费事项包括:征地赔偿费、安置费、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费,具体的赔偿额度需要询问当地的征收办。
三、征地赔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赔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青府发〔2003〕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青白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3年6月6日区人民政府11届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成都市青白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区计经、建设、劳动、民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用本区大弯镇、华严镇、大同镇、弥牟镇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为第一类地区。
征用本区城厢镇、祥福镇、清泉镇、姚渡镇、合兴镇、日新镇、龙王镇、玉虹乡、福洪乡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为第二类地区。
征用本区人和乡、云顶乡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为第三类地区。
第五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六条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应向有土地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七条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谁用地,谁安置,人随地走”的原则,负责解决征地中涉及的农转非安置事宜。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八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由区人民政府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征用土地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本区一类地区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用本区二类地区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计算;征用本区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附表一)。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表一)。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减半计算(附表一)。
(三)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一年种两季折算补偿,补偿一季半(附表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规定标准补偿(附表三)。
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5——10%补偿。
第十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补偿(附表四、五)。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十二条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三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分批征用,按比例进行农转非人员安置后,剩余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被分批征用的,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涉及房屋拆迁的农户,农业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
第十五条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男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为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
第十六条对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安置,实行自谋职业安置。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安置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3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对象。
第十七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
退养安置对象,经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4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第十八条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征地单位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4500元。
第十九条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收养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农转非户口,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二十条对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供养对象,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二十一条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在其退出现役时按规定安置。
第二十二条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三条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拆迁安置户按下列规定安置住房:
(一)土地被全部征用且农业人口全部农转非的(含分批征地农转非人口),住房安置按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住房。其住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
1、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拆迁安置户持有的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为依据,征地单位与拆迁安置户签订货币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结清货币安置款。货币安置款以享受住房安置人员人均25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结算价格为:大弯镇、华严镇按500元/平方米,弥牟镇、城厢镇、大同镇、清泉镇按450元/平方米,其余乡镇按400元/平方米。
2、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拆迁安置户持有的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为依据,由征地单位与拆迁安置户签订现(建)房安置合同,并按下列规定相互结算:
拆迁安置户在安置建筑面积25平方米/人以内(含25平方米),由拆迁安置户按大弯镇、华严镇200元/平方米购买;弥牟镇、城厢镇、大同镇、清泉镇按100元/平方米购买,其余乡镇按80元/平方米购买。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2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其每户超出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大弯镇、华严镇按500元/平方米购买,弥牟镇、城厢镇、大同镇、清泉镇按450元/平方米购买,其余乡镇按400元/平方米购买;其每户超出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相邻区位的市场指导价格购买。
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25平方米的,大弯镇、华严镇按500元/平方米补差,弥牟镇、城厢镇、大同镇、清泉镇按450元/平方米补差,其余乡镇按400元/平方米补差。
(二)土地被分批征用,征地范围内的拆迁住房安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实行货币化和现(建)房安置(按本条第一款一、二项标准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外的也可采用择地自建的办法进行住房安置,其占地面积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
原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以拆迁户持有的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为依据,由征地单位按本办法(附表三)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四条征地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本办法(附表三)规定的标准补偿。补偿面积以持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记载的面积进行补偿,不再作住房安置。
第二十五条凡拆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以继承、赠与、买卖方式取得村镇房屋所有权的住房,按本办法(附表三)的标准进行补偿,不再作住房安置。
第二十六条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或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区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执行。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6日起施行。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实施细则》和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令第10号《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家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各地的拆迁规划会发布在拆迁公告,拆迁公告会在当地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拆迁公告,又名拆迁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拆迁。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拆迁公告是由国家城建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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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成都市拆迁区域2024规划,成都市拆迁区域2024规划图
投稿:舒海芷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