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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安置信访属于行政,拆迁办属于行政机关吗: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10-14 18:00:0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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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安置信访属于行政,拆迁办属于行政机关吗,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办并非政府企业,而是一个临时部门,负责与拆迁相关的事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些公共利益包括国防和外交需求、基础设施建

征地拆迁安置信访属于行政,拆迁办属于行政机关吗: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征地拆迁安置信访属于行政,拆迁办属于行政机关吗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办并非政府企业,而是一个临时部门,负责与拆迁相关的事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些公共利益包括国防和外交需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因此,拆迁办的角色是在这些情形下协助政府组织实施房屋征收。

法律分析

1、拆迁办不属于政府企业。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之前,拆迁办是政府的一个临时部门,主要负责与拆迁有关的事物。但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后,迁拆办转为房屋管理征收办公室。其至始至终都不是政府企业。

2、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拓展延伸

拆迁办的职责和权限是什么?

拆迁办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其职责和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拆迁办负责制定和执行拆迁政策,确保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其次,拆迁办负责组织拆迁项目的调查研究、规划设计和实施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拆迁办还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和问题。拆迁办在行使职责时需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总之,拆迁办在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旨在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进步。

结语

拆迁办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在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拆迁政策,组织拆迁项目的调查研究和实施工作,以及协调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和问题。拆迁办的目标是确保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合理性,保障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进步。在拆迁工作中,拆迁办应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公正、公平和透明的拆迁程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拆迁办属于机关单位吗

拆迁办不属于政府企业。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之前,拆迁办是政府的一个临时部门,主要负责与拆迁有关的事物。但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后,迁拆办转为房屋管理征收办公室。其至始至终都不是政府企业。

一、违法用地企业能否获得拆迁补偿

违法用地企业,如果企业被拆迁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那么无法获得拆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关于动迁补偿以谁为被告

动迁补偿可以以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以人民政府为被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第十六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以下两个: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三、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属于政府机关。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根据新拆迁法,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设的一个部门。功能上和以前的拆迁办是一个性质的。

具体工作:

(一)负责区内房屋拆迁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拆迁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执行市区、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二)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办理拆迁审批手续。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拆迁公告和拆迁通知。

(三)负责评估公司、拆迁公司、旧房拆除公司前期业绩的考察工作。通过招标投标确定项目的评估单位、拆除单位和拆迁实施单位。

(四)负责委托授权书的办理,委托拆迁协议的签订,监察拆迁实施单位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和备案。

(五)负责向人民法院提出强迁申请并配合组织行政强迁。

(六)受理房屋拆迁信访咨询。

(七)请市房管部门支持依法裁决区内房屋拆迁纠纷。

(八)负责拆迁安置资金和安置房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审批、发放工作。做好项目的统计、汇总工作,报财政局审核。

(九)帮助乡镇、街办会办拆迁工作中的疑难杂症。

(十)负责安置房的分配工作,并帮助拆迁群众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权证及土地证,做好安置房分配的结算工作。

(十一)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

(十二)协助纪检部门依法查处拆迁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十三)建立拆迁档案制度,严格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四)协助做好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办理安置房建设的相关手续,提供安置房建设规划设计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拆迁办是否属于行政机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布前,拆迁办公室是政府临时机构,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转变成房屋管理征收办公室。违法用地企业无法获得拆迁补偿,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拆迁办公室无权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补偿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

法律分析

拆迁办公室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通过之前,是政府的一个临时机构,主要职责是与拆迁相关的事务。然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拆迁办公室转变成了房屋管理征收办公室。从成立到撤销,拆迁办公室始终不是政府企业。

一、违法用地企业能否获得拆迁补偿

违法用地企业,如果企业被拆迁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那么无法获得拆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办公楼拆迁补偿

无论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拆迁办公室都无权制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拓展延伸

房屋折迁属于那个部门?

拆迁管理部门属于国家机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划定拆迁范围以后,需要在拆迁范围内的农村进行拆迁公示,同时还要组织村民开听证会,讨论关于拆迁的一些细节,其中就有包括拆迁的范围,时间,人员的安置,补偿的标准方式等等。

结语

拆迁办公室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通过之前是政府的一个临时机构,主要职责是与拆迁相关的事务。然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拆迁办公室转变成了房屋管理征收办公室。从成立到撤销,拆迁办公室始终不是政府企业。拆迁办公室无权制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拆迁办是否属于行政单位

拆迁办不属于政府企业。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之前,拆迁办是政府的一个临时部门,主要负责与拆迁有关的事物。但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后,迁拆办转为房屋管理征收办公室。其至始至终都不是政府企业。

一、违法用地企业能否获得拆迁补偿

违法用地企业,如果企业被拆迁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那么无法获得拆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办公楼拆迁补偿

无论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拆迁办公室都无权制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三、房屋折迁属于那个部门?

拆迁管理部门属于国家机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划定拆迁范围以后,需要在拆迁范围内的农村进行拆迁公示,同时还要组织村民开听证会,讨论关于拆迁的一些细节,其中就有包括拆迁的范围,时间,人员的安置,补偿的标准方式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拆迁办归什么部门管

法律分析:拆迁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拆迁办是拆迁办公室的简称,负责与拆迁有关的事务.是在城市改扩建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办事机构和组织。通常,迁办不是常设机构,只是临时部门。一般来讲,其人员构成可能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甚至包括临时雇佣人员等,这些人员都有各自的单位和部门,比如,属于房管局、土地局甚至地方党委、政府乃至公检法等各个部门,他们的组织人事关系以及工资关系等,都在原单位,到拆迁办只是行政上的借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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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安置信访属于行政,拆迁安置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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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熊杰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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