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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完全产权的拆迁安置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其它任何房产证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管是什么性质的房屋只有在取得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二次交易,没有取得房产证是禁止上市交易的。2、如果是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满5年年限,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二是《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施行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三是《实施意见》施行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满5年后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市住保房管部门按规定回购,或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通过继承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权人,如5年内又通过购置、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不列入强制回购范围。
可以买商品房,但需要退回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北京满5年转商后就可以交易了。
一,杭州的拆迁安置房怎么分配,因各地都有区别,可以咨询当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当地的答复为准。 1,可以是按户分配安置房; 2,也可以按人头来分配安置房。 二,拆迁居住房屋补偿(供参考): (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简单说,建造同样的房屋需要多少钱再算上折旧率。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3)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拆除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5)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1、退给开发公司:请与开发商联系,协商一致后办理退房手续。2、申请政府回购:针对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的具体办法,将在《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中予以明确,目前,该《实施意见》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议
编者按:拆迁户拿到安置房后要交税吗?对于一家人分到好几套安置房的情况,安置房能不能出售?对于这些问题,小编为您整理相关资料。安置房是政府部门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时候,通过征地,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主要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现在郑州的安置房多为拆迁的城中村居民而建设的。拆迁要了安置房,拆迁方给你的拆迁费,用在安置房上是免契税的,房价超出部分就是你自己掏钱买的部分是要交税的,还有就是你的拆迁协议,拆迁费的总价必须有一个总数额,才能免你的契税,否则税务局不认,拆迁户要房的不是都给扣钱了吗?还给你一部分钱,这两部分钱必须有一总数额,如果没有就上拆迁办要一个补充协议。安置房买卖需要考虑到以下问题1、认真研究当地的拆迁安置房政策2、如果有房产证和国有土地证,安置房房子买卖没有限制3、如果有房产证和集体土地证,则必须是同村的居民才可以买卖4、按惯例,安置房建成、交房后在五年内,其所有人是拿不到房屋产证和土地证的,因此在法律上是不允许买卖的。也就是说,就算你购买了安置房,今后有任何问题(特别是交易的数额和今后的产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5、看土地证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是否能上市交易;能上市是可以买的;不能上市交易则是小产权房;由于是拆迁户安置房是政府补贴给当事人的,所以必需是当事人才能办到房产证相关阅读:拆迁房买卖协议确定 拆迁安置房可以卖吗杭州拆迁安置房离婚分割具体如何处理?什么是拆迁安置房杭州拆迁安置房能否买卖拆迁安置房的价格如何确定拆迁安置房有房产证吗 可以进入市场销售么?
要看租房环境跟配套家具,单人间一般在500-1000元这个价位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政办〔2004〕22号 [发布日期]:2004-12-20 [生效日期]:2004-12-20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杭州市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规定 (杭政办〔2004〕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规定 为顺利开展我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保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撤村建居国有土地范围内实施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项目均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权利申请人指依照相关规定入住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的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的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是指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设立的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集中申报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含高层、小高层建筑),及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城市建设时由建设单位依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中“人均40+10平方米予以安置”规定建设的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用房。 三、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用地性质属行政划拨,房屋所有权权属性质为“私有”性质,房屋所有权证附页栏内注记“农转居多层公寓”。 四、根据“谁建设,谁领证”的原则,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并提出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以下程序: (一)核对安置人员资格。 (二)由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办理初始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三)权利申请人办理农转居多层公寓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权利申请人可以委托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代为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五、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在农转居多层公寓竣工后进行安置前,应会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安置人员名单造册、填写安置房屋确认表后报市房改办,并报所在区政府核查。经核查符合农转居多层公寓安置资格的人员方可予以安置,并将相关安置资料报市房管局、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 六、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杭州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二)建管中心(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三)立项批复(校验原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或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原件。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工程质量备案表。 (六)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八)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九)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确认单原件。 (十)杭州市建委住宅区配套公建项目合同履行确认书。 (十一)杭州市人防办人防确认红线图原件(指有地下室工程的建筑)。 (十二)杭州市房产测绘成果原件。 (十三)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十四)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建管中心(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文件材料,或未能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七、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名称等发生变更的,根据撤村建居工作的原则,在建管中心(建设单位)提交相关证明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八、有下列情形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建管中心(建设单位)的名称、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变更的文件或证明。 (二)如遇行政区域调整所涉及的单位名称、行政归属等发生变化,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具结证明材料。 (三)农转居多层公寓的地名、门牌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市或所在区地名办出具的门牌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取的证明材料。 九、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规模、性质进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确有特殊情况造成下列情形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当补办相关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房屋实际状况与规划许可证批建情况不符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到规划管理部门补办相关手续,提交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的,其允许超建面积范围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4〕174号)执行。 (三)房屋实际用途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许可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征得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提交相关证明。 (四)同一幢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中包含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上未标明各部分批建面积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到规划管理部门补办手续,明确其批建面积后再申请房产登记。 (五)登记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认为其他应当补办、补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形。 十、在建管中心(建设单位)申请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权利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私有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十一、权利人申请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杭州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二)权利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三)权利申请人作为安置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出具的农转居安置协议证明原件。 (五)安置房屋确认表原件(须经市房改办、各区政府盖章确认)。(六)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七)安置房屋的购房付款凭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八)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权利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文件,或未能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十二、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 十三、农转居的安置房屋面积标准按市委〔2001〕29号文件规定执行。属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安置用房,安置面积标准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4〕5号)执行,其中享受“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审核批准后可增加安置面积指标”政策的安置面积,需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标注“该部分面积为使用权”字样。 安置用房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超出安置面积标准的,按户(指原居住在一幢农居内的所有人口为一户)计算,原则上每户不得超过10平方米建筑面积。 十四、权利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房屋转移契税。物业维修基金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契税缴纳标准按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收费标准、房产测绘收费标准、代理费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登记机关如认为确有必要,有权对申请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房屋进行调查、公告等行政审查工作,建管中心(建设单位)、权利申请人或其委托人、代理人应予以配合、协助,不得虚报、瞒报真实情况,不得阻挠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建管中心(建设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如实申报、按规定办理,不得乱开政策口子。如有违规操作,一经查实,予以严肃查处。 被安置人员、权利申请人如虚报、瞒报真实情况,或阻挠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一经查实,取消本户安置资格或申请登记发证权利。 十七、非撤村建居村实施多层公寓建设,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本暂行规定发布后,市政府有关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房屋继承或买卖叶赫那拉闻多解答;一、依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三、《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因继承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拟接受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继承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三)无自由产权的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四、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或买卖;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2、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或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以买卖或继承;3、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继承,但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不得出租经营,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综上所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要满5年,还必须取得完全产权以后,可以出租、买卖;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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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杭州拆迁房子政府回购政策,杭州拆迁房子政府回购政策最新
投稿:贺莉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