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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厂的拆迁补偿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赔偿标准都是按各省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通常会按照工厂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以及损失情况来进行补偿。工厂拆迁一般涉及土地、建筑物,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置等情况,情形复杂,可以请求专业人士进行综合资产的评估。
苏州市工业园区工厂拆迁补偿政策的调整与影响
近期,苏州市工业园区针对工厂拆迁补偿政策进行了调整,这一调整对于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和工厂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根据新规定,工厂拆迁补偿标准将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工厂规模和产能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相应调整。此举旨在更加合理地保障工厂拆迁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提高企业的发展空间和竞争力。然而,这一政策调整也可能导致部分工厂面临资金压力和产能调整的挑战。因此,企业应及时了解新政策的具体内容,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和规划,以适应这一调整带来的变化。
苏州市工厂拆迁补偿标准因地区而异,通常根据工厂规模、价值和损失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近期,苏州市工业园区调整了拆迁补偿政策,以更公平、合理的方式保障企业利益。新规定将考虑土地市场价格、规模和产能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相应调整。企业应及时了解政策内容,做好准备和规划,以适应新政策带来的变化,提高竞争力。
苏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强制拆迁应该提交的资料如下: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房屋拆迁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件,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对被拆迁的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补偿。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江苏省苏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温馨提示:下文仅为江苏省各地区的区片综合地价,而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等则需要在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按比例来计算。详细比例情况,勿忘观看附件!勿忘观看附件!勿忘观看附件!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Ⅰ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标准公布时间:2020-11-18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0.77%安置补助费比例:49.23%区片位置:虞山街道,琴川街道,莫城街道,常福街道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5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5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5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5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Ⅱ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标准公布时间:2020-11-18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0%安置补助费比例:50%区片位置:碧溪街道,东南街道,梅李镇,海虞镇,古里镇,沙家浜镇,支塘镇,董浜镇,尚湖镇,辛庄镇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4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4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4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48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Ⅰ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标准公布时间:2020-10-30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1.22%安置补助费比例:48.78%区片位置:白洋湾街道,平江街道,金阊街道,沧浪街道,双塔街道,虎丘街道,苏锦街道,吴门桥街道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56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56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56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92万元/亩备注:该区片包含姑苏区全域范围和工业园区全域范围。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Ⅰ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虎丘区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标准公布时间:2020-10-30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1.22%安置补助费比例:48.78%区片位置:保卫村,保丰村,莲香村,牌楼村,下山村,杨安村,吴公村,横锦村,九图村,青灯村,香桥村,永安村,真山村,浒墅关镇建成区,浒墅关镇建成区,大新村,大同村,运河村,兴贤村,共和村,四明村,观山村,阳东村,石林村,新民村,长亭村,浒墅关经济开发区,支英村,开山村,向街村,三联村,三元村,旺米村,俞宅村,朝红村,新村村,建林村,枫桥街道建成区,黄山村,城区,狮山街道建成区,青春村,梅湾村,石湖村,新丰村,横塘街道建成区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56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56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56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92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Ⅱ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虎丘区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标准公布时间:2020-10-30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0.46%安置补助费比例:49.54%区片位置:北窑村,珠庄村,前横泾村,庄前村,街西村,金市村,东泾村,新合村,华山村,颜家村,同心村,北河村,新钱村,通安村,树山村,严山村,平王村,青峰村,中桥村,彭山村,西泾湾村,航船浜村,俞巷里村,箭渎村,通安镇建成区,寺桥村,西村村,秀岸村,山旺村,新桥村,马山村,石矾村,山湖村,上山村,西京村,太湖,镇湖建成区,大寺村,姚江村,姚市村,黄区村,长巷村,新苏村,中村村,新庄村,协新村,东新村,龙山村,青山村,茅山村,宝山村,南山村,南河村,淹马村,下许村,阳山村,五桥村,环龙村,绞里村,玉屏村,东渚建成区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46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46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46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22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Ⅰ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标准公布时间:2020-10-19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1%安置补助费比例:49%区片位置:玉山镇镇区,唐龙村,火炬村,新南村,大同村,青淞村,新北,虹桥,庙灯村,赵厍村,大公村,江浦村,共青村,南渔村,五联村,大渔村,泾河村,新乐村,杜桥村,广福村,新江村,新生村,马庄村,群星村,景村,南星渎村,燕桥浜村,姜巷村,大众村,玉山村,花桥镇镇区,新安,横漕,徐公桥,上岸村,东泾村,金城村,集善村,周泾村,顺杨村,巷浦村,古南村,蓬善村,天福村,新胡村,星浜村,长江街道,青阳街道,兵希街道,中华园街道,开发区镇区,平巷,兵希渔业,兵东村,陆家泾村,盛庄村,新城村,邵泾村,马塘村,大通村,增辉村,建通村,蓬南村,蓬北村,小连村,双林村,石牌村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5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5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5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5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Ⅱ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标准公布时间:2020-10-19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0%安置补助费比例:50%区片位置:巴城镇镇区,武神坛村,新开河村,东阳澄湖村,茅沙塘村,巴城湖村,龙潭湖村,马料江村,红杨河村,凤凰村,联民村,东岳村,夏东村,华社村,方港村,武城村,西南村,环湖村,绰墩山村,征仪村,荣亭村,阳澄湖村,黄泥山村,阳澄湖,傀儡湖,鳗鲤湖,巴城湖,周市镇镇区,白塘,中乐,市北村,东明村,斜塘村,朱家湾村,平庄村,永共村,朱泾村,新镇村,东方村,许家村,超英村,小泾村,陆桥村,横娄村,新塘村,陆家镇镇区,陈巷村,陆家村,神童泾村,泗桥村,邹家角村,夏桥村,车塘村,合丰村,淀山湖镇区,金家庄村,度城村,兴复村,永新村,晟泰村,红星村,安上村,双护村,杨湘泾村,民和村,新杨村,淀山湖,张浦社区,振苏社区,南港社区,大市社区,张浦镇镇区,金华村,花园村,大直村,七桥村,赵陵村,吴加村,三家村,周巷村,新塘村,星金村,新龙村,白米村,林庄村,安头村,姜杭村,尚明甸村,南姚村,大市村,南吉山村,双洋潭,杨氏田湖,白莲湖,周庄镇镇区,东浜村,全旺村,高勇村,云南村,复兴村,龙亭村,祁浜村,双庙村,龙凤村,急水湾,白蚬湖,天花荡,明镜荡,澄湖,太师淀,千灯镇镇区,西宿村,南湾村,支浦村,前进村,大潭村,吴桥村,陶桥村,西横村,大唐村,庄巷村,萧墅村,善浦村,石北村,中节村,新潭村,石浦村,余项村,马巷村,歇马桥村,陆家桥村,年沙村,新泾村,施家泾村,盛家埭村,锦溪镇镇区,虬泽村,盛塘村,马援庄村,红霞村,计家墩村,张家厍村,孟子浜村,干家甸村,北管泾村,阮家浜村,周家浜村,顾家浜村,长云村,袁甸村,卫星村,联湖村,朱浜村,三联村,狭港村,南前村,陆泾村,澄湖,杨氏田湖,万千湖,白莲湖,陈墓荡,淀山湖,长白荡,明镜荡,旺洋荡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4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4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4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48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Ⅰ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标准公布时间:2020-10-29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0.769%安置补助费比例:49.231%区片位置:城厢镇,陆渡镇,经济开发区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5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5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5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5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Ⅱ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标准公布时间:2020-10-29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0%安置补助费比例:50%区片位置:沙溪镇,浏河镇,浮桥镇,璜泾镇,双凤镇,港区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4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4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4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48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Ⅰ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标准公布时间:2020-12-09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0%安置补助费比例:50%区片位置:松陵镇,同里镇,盛泽镇,横扇镇,汾湖镇,经济开发区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55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55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55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85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Ⅱ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标准公布时间:2020-12-09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0%安置补助费比例:50%区片位置:平望镇,七都镇,震泽镇,桃源镇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45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45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45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15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Ⅰ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吴中区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标准公布时间:2020-10-28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1.22%安置补助费比例:48.78%区片位置:先锋社区,新北社区,新南社区,蠡墅社区,长桥街道建成区,尧峰村,姑苏村,金山村,天平村,香溪社区,五峰村,天池村,善人桥村,木渎镇建成区,姜家社区,独墅湖社区,双浜社区,国泰社区,尹山社区,徐浜社区,黄潦泾社区,官浦社区,戈湾社区,马巷社区,良种场,六丰村,塘东村,郭巷街道建城区,红庄社区,南石湖社区,东湖社区,城南街道建成区,溪上社区,龙翔社区,木林社区,张桥村,吴山社区,珠村社区,旺山村,越溪街道建成区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56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56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56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92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Ⅱ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吴中区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标准公布时间:2020-10-28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0.46%安置补助费比例:49.54%区片位置:尧南社区,上巷社区,泾峰社区,长远社区,上林村,新齐村,新路村,新湖村,横泾街道建成区,采莲村,灵湖村,陆舍村,牛桥村,前塘村,石舍村,石塘村,界路村,石庄村,东吴村,浦庄村,湖桥村,临湖镇建成区,太湖村,渡口村,吴巷村,渡桥村,东山镇渔场,潦里村,新潦村,莫厘村,碧螺村,双湾村,陆巷村,杨湾村,三山村,东山镇建成区,蒋东村,元山村,庭山村,东河村,石公村,林屋村,秉常村,东蔡村,缥缈村,衙甪里村,堂里村,东村社区,金庭镇建成区,穹窿社区,接驾社区,澄北村,淞浦村,甫南村,甫田村,淞南村,淞港村,澄湖村,澄东村,甫里村,甫港村,前港村,三马村,湖浜村,江湾村,长巨村,澄墩村,瑶盛村,甪直镇建成区,东崦湖社区,梅园社区,冲山村,湖中村,香雪村,迂里村,邓尉村,府巷村,福利村,光福镇建成区,东欣村,箭泾村,新峰村,采香泾村,合丰村,马舍村,胥口镇建成区,中心社区,蒋墩社区,郁舍村,梅舍村,香山村,小横山社区,长沙社区,舟山村,太湖度假区香山街道建成区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46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46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46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22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Ⅰ类区片综合地价
填报单位:相城区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标准公布时间:2020-11-15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1.22%安置补助费比例:48.78%区片位置:经济开发区常楼居委会,经济开发区徐庄居委会,经济开发区采莲居委会,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元和街道娄北村,元和街道众泾村,元和街道御窑村,元和街道玉成村,元和街道姚祥村,元和街道唐家村,元和街道胡巷村,元和街道朱泾村,元和街道莫阳村,元和街道秦埂村,元和街道建成区,太平街道黎明村,太平街道盛泽村,太平街道莲港村,太平街道旺巷村,太平街道聚金村,太平街道沈桥村,太平街道花倪村,太平街道乐安村,太平街道花溇村,太平街道建成区,太平街道阳澄湖,渭塘镇塘角村,渭塘镇渭西村,渭塘镇渭南村,渭塘镇骑河村,渭塘镇渭北村,渭塘镇盛泽荡村,渭塘镇凤凰泾村,渭塘镇凤阳村,渭塘镇西湖村,渭塘镇建成区,黄桥街道河东村,黄桥街道黄桥村,黄桥街道方浜村,黄桥街道张庄村,黄桥街道生田村,黄桥街道胡湾村,黄桥街道木巷村,黄桥街道大庄村,黄桥街道占上村,黄桥街道建成区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56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56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56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92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依据文件.pdf.pdf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Ⅱ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相城区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标准公布时间:2020-11-15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0.46%安置补助费比例:49.54%区片位置:北桥街道鹅东村,北桥街道丰泾村,北桥街道漕湖村,北桥街道莲花庄村,北桥街道芮埭村,北桥街道庄基村,北桥街道石桥村,北桥街道灵峰村,北桥街道北渔村,北桥街道建成区,北桥街道卫星村,北桥街道倪汇村,北桥街道汤浜村,北桥街道上浜村,北桥街道下堡村,北桥街道永昌村,北桥街道湖林村,北桥街道新北村,阳澄湖镇沈周居委会,阳澄湖镇戴溇村,阳澄湖镇枪堂村,阳澄湖镇十图村,阳澄湖镇圣堂居委会,阳澄湖镇岸山村,阳澄湖镇陆巷居委会,阳澄湖镇清水村,阳澄湖镇新泾村,阳澄湖镇洋沟溇村,阳澄湖镇北前村,阳澄湖镇车渡村,阳澄湖镇消泾村,阳澄湖镇莲花村,阳澄湖镇渔业村,阳澄湖镇建成区,黄埭镇鹤泾村,黄埭镇青龙村,黄埭镇长泾村,黄埭镇潘阳村,黄埭镇斜桥村,黄埭镇建成区,黄埭镇长康居委会,黄埭镇方埝村,黄埭镇胡桥村,黄埭镇金龙村,黄埭镇三埂村,黄埭镇西桥村,黄埭镇新巷村,黄埭镇旺庄居委会,望亭镇新埂村,望亭镇何家角村,望亭镇宅基村,望亭镇迎湖村,望亭镇项路村,望亭镇四旺村,望亭镇泥图湾居委会,望亭镇人民居委会,望亭镇建成区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46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46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46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22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Ⅰ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标准公布时间:2020-10-29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0.77%安置补助费比例:49.23%区片位置:杨舍镇,江苏省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5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5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5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5万元/亩
依据文件:张家港市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Ⅱ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标准公布时间:2020-10-29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0%安置补助费比例:50%区片位置:塘桥镇,金港镇,锦丰镇,乐余镇,凤凰镇,南丰镇,大新镇,常阴沙管理区,张家港市沿江开发办,张家港保税区,张家港市稻麦良种场,张家港市畜禽良种场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4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4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4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48万元/亩
依据文件:张家港市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pdf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5月29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转让、租赁、抵押房屋和房屋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拆迁的,应当登报公告。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委托人不得转让房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上岗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进行裁决应当先予调解。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拆迁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下列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
(一)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评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因素;
(二)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等级确定,按年度公布。
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苏州市区的拆迁区位,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土地级别分类确定公布;区位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区位和用途分类确定。其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所在区的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批准的区位基准价以及补偿计算办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按年度公布。
(二)县级市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报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划拨用地折扣是指在区位补偿中应当扣除的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折扣适用于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工业、仓储、办公用房。划拨用地折扣率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公布。折扣的金额属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条 私房、单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第二十四条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条件认定:
(一)私房自营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手续,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亲属(含配偶)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二)私房、单位自有房屋出租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有与房屋租赁合同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户开业:有原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许可证,有与原承租户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的,参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认定。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认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市和县级市房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定公布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订立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具估价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八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二)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七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不选择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拆迁人将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选择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
第三十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拆迁人用预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自住私房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二)租住私房凭租用凭证和户口簿计户;
(三)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四)租住单位自有房屋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租单位证明计户。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凭房屋租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适当发给搬迁奖励费。奖励标准由拆迁人确定,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须自行过渡,拆迁人一次性付给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拆迁人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电话移机等其他费用的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核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房屋拆迁业务的。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房屋评估机构与一方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资质(格)证书或者公告资质(格)证书作废,对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发布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交通、能源、水利等国家和省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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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苏州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如2015年苏州市铁路项目人民政府规定
1、经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为: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7600元。
(2)商业用房:沿次要道路一层每平方米15100元;
沿次要道路二层每平方米9710元;
沿次要道路三层每平方米7550元。
(3)综合用房:每平方米6720元。
(4)工业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358元。
2、搬迁补偿费。
(1)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二次搬迁补偿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偿费。
3、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住宅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征收非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城市房屋拆迁怎么估价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1、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2、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3、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三、遇到宅基地拆迁问题怎么办?
找律师,律师可以: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5、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房屋拆迁给予货币补偿的标准是按照每平方几百元的价格来进行不同的补偿,房屋拆迁给予货币补偿的标准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标准是不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起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的价值可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一、房屋拆迁赔偿款迟迟不给怎么办?
如果对补偿协议中补偿的数额没有异议,只是一直拿不到协议中写明的补偿款的话。可以就协议的履行到法院起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所以如果拆迁部门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那被拆迁人可以拿着协议到法院去起诉要求履行。
拆迁赔偿款一般四十五个工作日到账。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如2015年苏州市铁路项目人民政府规定
1、经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为: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7600元。
(2)商业用房:沿次要道路一层每平方米15100元;沿次要道路二层每平方米9710元;沿次要道路三层每平方米7550元。
(3)综合用房:每平方米6720元。
(4)工业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358元。
2、搬迁补偿费。
(1)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二次搬迁补偿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偿费。
3、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住宅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征收非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通常情况下,苏州市工厂的拆迁补偿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赔偿标准都是按各省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通常会按照工厂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以及损失情况来进行补偿。工厂拆迁一般涉及土地、建筑物,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置等情况,情形复杂,可以请求专业人士进行综合资产的评估。
苏州地区工厂拆迁补偿标准调整方案公布
近日,苏州地区工厂拆迁补偿标准调整方案正式公布。根据该方案,针对工厂拆迁所涉及的土地、建筑物、设备等资产,补偿标准将进行全面调整和优化。此次调整旨在更加公平合理地保护工厂拆迁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新方案,补偿标准将根据不同工厂的规模、产能、市场地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市场行情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这一调整方案的公布,将为苏州地区工厂拆迁提供更加明确和可依赖的补偿标准,进一步保障了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并推动了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近日,苏州地区工厂拆迁补偿标准调整方案正式公布。此次调整旨在更加公平合理地保护工厂拆迁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新方案将根据不同工厂的规模、产能、市场地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市场行情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这一调整方案的公布,为苏州地区工厂拆迁提供了明确和可依赖的补偿标准,进一步保障了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并推动了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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