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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一)湖州市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土地征用补偿实行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及工作经费等组成。其补偿标准为: 1.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4400元/亩,安置补助费19800元/亩(按人均耕地高于或等于1亩计算,人均耕地低于1亩的按实计算)。 2.其它土地征地补偿费20000元/亩。 (二)湖州市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外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按产值倍数法计算,但年产值不得低于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3]21号)文件规定的1500元/亩标准。 二、安置人数的计算 被征地安置人员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被征地安置人员的户口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征地安置的基准日以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时间为准。 三、征用土地补偿费的使用 在市区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时年满18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每人从征用土地补偿费中提取23000元(17800元的安置补助费和5200元的土地补偿费)作为基本生活保障费。同时,在市区范围内征用土地的,统一从土地补偿费中每亩提取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2000元。基本生活保障费、统筹费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征用土地时统一收缴并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帐户,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18周岁以下不符合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13000元。其余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使用。 四、实行留地安置 为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对城镇周边征地较多的村,在符合城镇规划,依法用地的前提下,按该村实际拥有可发展建设用地总量的5-7%,集中成片,一次性核定给村集体,作为安置用地。安置用地在实际使用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严格规范征用土地秩序 为确保土地征用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土地征用秩序,土地征用工作必须依法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统一征地机构具体实施。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不得直接征用集体土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依法征地,依法补偿,被征地单位不得提出额外补偿要求。征地补偿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政发[1999]72号文件停止执行。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没有所谓的最新政策。1、关于征收拆迁,因为土地性质的不同,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参照国务院令第590号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依据的是国务院令第590号。2、关于具体到当地的拆迁项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征求意见,入户调查勘测、报批、公示公告等法定的程序。需要依法公示公告补偿安置方案。3、如果对于公示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以书面的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注:法律程序指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不是信访)
1、“谁知道浙江长兴县的拆迁管理条例? ”:(1)一个县级政府,不可能有“拆迁条例”的,有权制定拆迁条例的,是国务院和省级、设区市的政府。(2)建议你找一下你所在地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的拆迁方面相关规定,可以在网上搜索,也可以到所在地省政府或设区市政府的官方网站上搜索,还可以到所在地县以上现行文件开放中心申请查阅,一般设在当地档案馆或图书馆。2、“更详细点的长兴城镇拆迁赔偿办法?”:(1)是拆迁补偿,不是赔偿。(2)拆迁补偿,没有全国或全省统一的标准,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时间段内的拆迁补偿标准都会随着经济水平的变化有所变更,所以:建议你还是找你所在地政府的拆迁办咨询一下,看拆迁办的公告吧。 3、另外,新的国务院《拆迁条例》修改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中,其中有一条相关的规定是: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每个省份、地市的标准都不同,每个工程项目的都不同,LZ到所在地的政府网站看应该有标准的。
2010年新的拆迁补偿条例可能下个月或近几月出台。
以下是些指导意见,仅供参考。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拆迁安置基本生活费计算期限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得到安置后4个月止。搬家费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发给。使用临时周转房的迁往正式安置的房屋时应当再次发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与被拆迁房屋相同面积、地段的住房租金平均价格确定,计算期限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得到安置后4个月止。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超期未作安置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支付规定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
国家拆房政策拆迁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国家拆房政策: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3、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a.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b.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c.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对于一户两宅的行为,目前来说,法律规定是不予赔偿的,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也是要对获得一户两宅情况要具体认定是否有行政机机关的错误或者相关的历史原因所导致,并不能一刀切的,当然认为全部一户两宅的行为均不予以补偿。这个东西在面临拆迁的时候,需要具体自己去争取,具体如何去争取,最好还是先沟通后法律途径的方式来解决,有需要的话尽量问问律师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不一样,请匿名询问当地的政府部门
如果是市区里的话,现在又有了新的规定:住宅房屋:(1)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500元;(2)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补助600元;(3)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800元。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期房的过渡户按两次结算。 住宅房屋:以被拆迁私房所有人、公房承租人为奖励对象,奖励标准为:(1)自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起始日期后4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奖励15000元;(2)自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起始日期后41-5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奖励10000元;(3)自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起始日期后51-6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奖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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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平志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