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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会在当地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拆迁公告,又名拆迁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拆迁。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拆迁公告是由国家城建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一、拆迁补偿的流程是什么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二、征地拆迁手续办理流程
城市房屋拆迁,是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系列法律行为。通常而言,城市房屋拆迁流程如下(鉴于以招、拍、挂的方式获取土地开发权为当前法律法规规定常态,流程便以此为基础):
1、规划部门(规划局)提供待拆迁开发土地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开发企业了解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及相关公建配套设施要求。
2、土地管理部门(国土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开发企业通过竞争方式获得土地开发权。
3、开发企业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开发企业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选址,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5、开发企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冻结申请。
6、开发企业向市、县房屋拆迁管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即发改委的立项批复);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即用地批准书);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7、拆迁管理部门应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
8、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冻结拆迁范围内的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冻结方式为:主管部门7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冻结;若同意,则在7日内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这些部门包括计划部门(发改委)、规划部门、土地部门、建设部门、房管部门、工商部门等。冻结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经申请,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年。
9、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房屋未租赁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事宜(协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等);协商一致的,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已被租赁且租赁协议未解除的,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三方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拆迁当事人不能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11、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只要拆迁人已按条例规定给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屋和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12、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拆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拆。
1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三、征地补偿的具体流程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一、从拆迁规划到拆迁动工要多长时间
最快在205天左右。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拆迁现在被称为征用,调查和评估房屋拆除计划的时间不计。从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通知。公告一般根据征收范围的大小规定期限。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地拆迁需要多久
从公示到拆迁一般要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政府拆迁一般需要多长时间拆迁款还能拿到
没有一个准确的时间期限。主要取决于以下几方面:征收项目的性质,征收项目的时间周期,征收项目的急切程度,律师提起法律诉讼维权给项目带来的干预影响力等有关。到底多久得到赔偿是通过我们提起的各种法律程序,以达到我们最后能通过谈判协商获得到最优补偿利益的时间为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拆迁补偿方案公告的期限是没有作出规定的,只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最快在205天左右。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拆迁现在被称为征用,调查和评估房屋拆除计划的时间不计。从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通知。公告一般根据征收范围的大小规定期限。一般政府规定三个月(实际上三个月是不够的,政府约三个月才可以提早进入行政程序)。
拆迁程序一般需要多长时间:拆迁最早在205天左右。具体分析。拆迁现在被称为征用,调查和评估房屋拆迁计划的时间不计其数。从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征收通知通常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一般根据征收范围规定期限。一般来说,政府规定三个月(实际上三个月是不够的,大约三个月后才能提前进入行政程序)。三个月后,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协议,则进入第二个程序。政府可以决定向家庭收取赔偿。作出决定后,可以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90天内申请行政诉讼。不服行政复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接受初审法院的裁决,可以在15天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命令生效后,收税人发出十天以上催促通知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目前,政府明确规定了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地点、安置水平、过渡安置形式、期限和违约责任。
1、经调查核实,拆迁人已获得征地批准,必须到派出所和房管站登记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和整个房地产情况,并按形式逐一登记,并对拆迁人员进行大量检查。成立拆迁小组。全体拆迁人员逐户参观,全面宣传联系,了解拆迁安置愿望。
2、根据调查核实和国家和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计划,确定拆迁时间、步骤和形式。申请拆迁安置的人持有国家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规划和拆迁规划,并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并收到拆迁许可证后,可以进行拆迁。
三、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拆迁人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同时宣传和解释房屋的拆迁。
4、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拆迁人和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区有关安置补偿的规定自愿有偿签订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赔偿方式和金额、搬迁区域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违约责任等。经双方同意,协议可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手续,备案,并经公证部门办理公证,移送被拆迁人后,拆迁人应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及时进行拆迁。
1、调查核实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
2、逐户走访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3、编制拆迁计划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4、申请拆迁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5、发出拆迁公告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6、签订协议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
7、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一、房屋拆迁安置公示期限
从公示到拆迁一般要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的十二个环节
1、确认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2、审查四规划一计划:
(1)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3)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旧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因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确定征收范围和两个禁止,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征收范围,作出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相关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停止办理的期限最长为一年。
4、调查登记和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5、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6、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求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论和以公布,并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7、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1)根据征求意见研究修改补偿方案,将征求意见和修改公示予以公布;
(2)旧城改造,多数人认为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修改方案。
8、选定评估机构: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2)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9、初步评估:由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地产市场均价和征收所需资金总额进行评估,确定征收补偿资金预算。
10、存储补偿安置资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补偿资金到位由金融机构出具证明。
1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2、决定征收并公告。
三、房屋拆迁公示的作用
房屋拆迁应拆迁人的申请启动,对广大被拆迁人、承租人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因此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拆迁的决定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实施拆迁的区域张贴,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房屋拆迁应拆迁人的申请启动,对广大被拆迁人、承租人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因此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拆迁的决定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实施拆迁的区域张贴,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通过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保证被拆迁人在正常情况下知晓拆迁地块的相关情况,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各地拆迁计划可到当地政府官网公告进行查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
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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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沈乐雅
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