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苏州拆迁最新信息公布时间(苏州拆迁最新信息公布时间查询)

  • 发布时间:

    2024-10-08 16:58:06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苏州拆迁最新信息公布时间,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苏州拆迁最新信息公布时间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苏州拆迁最新信息公布时间●苏州拆迁最新信息公布时间查询●苏州拆迁最新消息。

苏州拆迁最新信息公布时间(苏州拆迁最新信息公布时间查询)

#苏州拆迁补偿标准中货币补偿是怎么样的#

房屋拆迁给予货币补偿的标准是按照每平方几百元的价格来进行不同的补偿,房屋拆迁给予货币补偿的标准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标准是不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起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的价值可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一、房屋拆迁赔偿款迟迟不给怎么办?

如果对补偿协议中补偿的数额没有异议,只是一直拿不到协议中写明的补偿款的话。可以就协议的履行到法院起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所以如果拆迁部门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那被拆迁人可以拿着协议到法院去起诉要求履行。

拆迁赔偿款一般四十五个工作日到账。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府,苏分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币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己由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制定并经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自2002年11月五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和运用《市条例》,规范拆迁行为和统一操作方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委托管理的分工和审批程序

(一)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受市建设局委托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吴中区、相城区建设局受市建设局委托对本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行使拆迁管理职能。

(二)受委托单位在报批拆迁许可证、公告、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连同报批的文件资料一起送市拆迁办审查。市拆迁办审查后报市建设局批准。

二、拆迁许可证、停办通知等审批程序

(一)拆迂管理部门对申请拆迁事宜进行审查时,按分段审查形式进行。

1.当申请人提供《市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文件后,由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申请人对规划红线范围进行勘查核对,确定拆迁范围。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意见书。

2.勘查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评估等工作,以便申请人预备资金。房源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申请人提供全部文件资料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市条例》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工作应围情况和拆迁计划方案的可行性来进行。

(二)《市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拆迁范围确定后”是指颁发拆迁许可证之日起。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折过项目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7内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及时办理解冻手续。

三、其他管理问题

拆迁项目结束后,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及时通知拆迁管理部门,由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验收合格单。对验收不合格的,拆迁管理部门应责成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及时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罚。

四、补偿形式及相关拆迁协议的签订

(一)直管公房由房产管理局与承租户解除租赁关系。拆迁人凭承租人的退租手续,分别与房产管理局和承租人签订货币补偿安顿协议。单位房和私房需事前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二)拆迁人提供的房源作为产权调换房源,除此以外不作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

(三)折迁人在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时,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原

件和拆迁许可证的复印件。

用二手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有租赁关系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向拆迂人提供已解除租赁关系的证实,或者另行安顿承租人的合同后,方可与拆迂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

(五)单位承租直管公房分配给职工居住且未变更户名的,拆迂人根据原承租单位出具的分配证明和划定各户分配面积后,确定新的承租人,并与其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

单位承租直管非居住用房分配给职工居住的(含单位自有非居住用房),按居住用房确认。职工得到居住后另行开店经营的,按照《市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界定。

(六)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未变更承租人户名的,可由同住的配偶凭户籍证明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配偶不同住或者也死亡的,可由同住子女凭户籍证明并出具具结书后,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承租人死亡后,没有同住家庭成员的或者转让未变更户名的,必须先到房管部门办理户名变更。被拆迁人凭变更手续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

五、被拆迁房屋的用途界定与面积认定

(一)公益事业用房。《市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公益事业用房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文教卫生以及社会公共福利性非生产经营性事业用房。不包括民营。

公益事业用房在实行货币补偿时,按其所在区位的住宅房拆迁计算办法结算。如实行异地重建的,当新建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出现不同结构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重生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被拆迁人需超出原规模进行建

设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承担。

(二)《市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住宅改作非住宅使用的,是指已实际开业经营使用的。对仅有变更手续,从未实际开业经营的或者已停业半年以上的,不予认定为非住宅(以营业税单为依据)。

(三)《市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的参照标准:自营开业的,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内,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手续,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出租开业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准租许可证后方能认定。

(四)改变房屋用途的面积认定:

l自营开业的,以土地用途变更面积确认营业面积。

如楼层也确为经营场所的,以实际丈量为准。

2.出租开业和直管公房原租户开业的,以房屋租赁许可证批准的面积认定。

3.变更面积或者批准面积明显大于实际经营面积的,以实际经营面积认定。

(五)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的分类详见下表:

使用性质--单位性质--说明

商业

商业:指食品、饮料、烟草、日用百货、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杂货、五金、交电、化工、药品、医疗器械、图书报刊、家具、石油制品、汽车、摩托车及其零件、煤炭、计算机及软件、办公设备、首饰、生产资料等批零业店面

金融保险业:指各类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营部位

娱乐业:指歌舞厅、电子游戏厅、游乐园(场)、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餐饮业:指饭店、酒店、饭馆、快餐店、小吃店(铺)、冷饮店、茶馆等

服务业:指理发及美容化妆业、淋浴业、洗染业、摄影及扩印业、托儿所、日用品修理业、家务服务业、殡葬业、刻字、印名片、晒图、复印、誉写、旅馆业(各类宾馆、旅馆、招待所、大车店)、租赁服务业、旅游服务等经营店面

非商业

工业、仓储业:工业指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等,详细包括:食品加工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纺织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制造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纪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各类机械设备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业、仪器业表制造业等仓储业指国家或地方的仓备、中转、外贸、供给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厂等

办公:指写字楼、非营业性的公司用房

其他:以上未包括的非住宅使用性质

六、竣工不满5年的住宅的认定标准:

(一)整幢房屋为多层住宅的和企事业单位建造的住宅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城市居民建造的住宅以核发建筑执照的日期为正式竣工日期。

(三)已征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的住宅,被拆迁人能提供原始竣工验收单的,以竣工验收单的日期为准;被拆迁人不能提供原始竣工验收单的,以原所在地人民

政府核发的建房批复日期加6个月建设期为正式竣工日期。

(四)增加10%的货币补偿金额是指评估总额的10%(单指房屋合法面积)。

七、无地队居民的房屋所有人和面积认定

已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以原所在地人民政府建房批复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宅基地证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面积认定。

八、居住困难户补偿安置原则

《市条例》第二十人.条规定的不小于原住房面积是下限规定,实际安置中应实事求是,充分考虑以下原则:

(一)有限解决居住困难。所谓有限是指在原面积的基础上适当解决居住困难。因此,拆迁人要排除户籍中不居住在内的人员(包括租赁他人住房居住的)。

(二)安置房源可用非成套房,但安置房的价值不得低于被拆迁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款。

九、被拆迁人(承租人)购房契税和办证问题

(一)被拆迁人产权调换或者货币扑偿后自行购房的,其调换房或自购房价值与被拆迁房屋原面积评估价值相等部分(以评估总额为准)的契税免征。超过等值部分的,全额征收。

(二)被拆迁人可凭拆迁协议书、纳税申报通知单、拆迁许可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发票等材料到市契税征管所申报纳税。

十、其他有关问题

(一)《市条例》中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均为工作

日。

(二)《市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是指拆迁人在拆迁现场宣布的提前搬迁期。

(三)各县级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贯彻办法。

(四)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五)《市条例》及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2001年11月3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1]77号文件)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来自网络整理,如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

#苏州房屋拆迁补偿怎么计算#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张家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为泗港集镇区,具体为:杨舍镇泗港街道川堂里2幢2301室,杨舍镇泗港老街农民公寓房2幢M2、M3、门面104室、门面105室、201室、M7、202室、门面108室、112室,杨舍镇泗港老街东首南侧302室,杨舍镇泗港街道老街1幢东起第1、2间、106室、西起第5间、104室、102室,杨舍镇泗港街道老街农民公寓房3幢301室,杨舍镇泗港街道泗港新村1幢M8、门面105-205室、门面103-203室,杨舍镇泗港街道泗港新村302室,杨舍镇泗港街道泗港新村10幢303室、06#汽车库,杨舍镇泗港村10组,杨舍镇泗港街道人民南路,杨舍镇泗港街道人民南路西侧(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该项目共计征收约27户,其中住宅16户,非住宅11户(其中1户工业用地),建筑面积共约5237.47平方米。2、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征收政策:⑴补偿方式:被征收人(住宅及商业性非住宅)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成套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所提供的安置定销房户型,可提升一档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定销房最大户型,且需要安置二套及二套以上的,按选择的安置定销房面积之和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接近的组合方式实施调换。被征收房屋(住宅及商业性非住宅)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均按同一时点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时互结差价。工业用地非住宅按市场化评估,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特殊情况在符合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选择其它安置方式。⑵评估机构的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住建部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之日起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被征收范围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户)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并在公布的名录中抽签确定。抽签过程与结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⑶评估报告的异议处理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⑷计户规则及面积认定标准被征收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合法批准建造手续计户。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记载为准。无房屋权属证书或权属档案记载不明的,以合法批准建造手续为准;无合法批准建造手续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认定。住宅改作非住宅的,须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对不予认定的非住宅,但有实际经营活动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的,可补偿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等费用。⑸特殊情况的处理大病、残疾、贫困补助标准按照张政办〔2012〕38号文件相关内容执行。

#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有哪些怎么解决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

核心内容:拆迁安置房买卖会引起什么纠纷?大量的拆迁安置房进入房产买卖市场会引起什么后果?对于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有什么解决办法?下面,房地产小编通过苏州工业园区拆迁安置房的问题为大家解答上述问题。

随着苏州工业园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拆迁工作力度的加大,政府在园区建造了相当数量的拆迁安置房。在近两年苏州商品房价格节节攀升的带动下,在园区的大量拆迁安置房也开始流入二手市场。这些产权手续不齐全,买卖程序不正规的二手房源,成为房地产市场上引发矛盾和纠纷的新因素。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自4月至8月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00多件,其中因拆迁安置房买卖引起的纠纷达40多件,占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10%。

园区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类:

拆迁安置房大量涌入园区房屋买卖市场,对园区二手房源形成冲击。由于拆迁安置房价格较低,与园区开发的商品房有较大的价格优势,形成了园区房屋买卖的另一种竞争。众多的房源使买房者难以辨认,一些两证手续不全,产权不明,甚至虚假房源信息成为房屋买卖纠纷隐患。

拆迁安置房往往通过一些资质较差的房屋中介公司推向市场,造成买卖纠纷的发生。有的被拆迁户通过报纸、网络以个人名义对外买卖拆迁安置房,许多购房者为了省去房屋买卖中介费用,常常冒险进行此类房屋买卖,在没有相关房产中介机构的参与下,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

随着园区房价的节节攀升,拆迁安置房的价值也水涨船高,房屋买卖从双方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付房屋到合同履行完毕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产权、两证不全的房屋买卖需要的时间可能更长。而这段时间内房屋的价格也涨了几成,甚至翻番。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卖房者违约,一房多卖,甚至卖而不给,买房者既付出了精力,花费了金钱,最终也得不到房屋,无奈只能诉诸于法院。

目前,园区法院受理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案件的特点渐渐明朗:

一、是部分转让人不同意按合同履行合同。

二、是不讲诚信,任意毁约引起纠纷。三是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

办案法官结合实际,对于预防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提出这样的建议:

一、规范拆迁安置协议。拆迁时对于被安置人应当在协议书上明确,在产权登记时对于共有人应当一并登记在产权证上。以便买受人在买房时能及时发现拆迁安置协议或产权证上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存在,也可要求其他共有人一并作为出让人在合同上签字,以避免出让人有借口毁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二、明确房屋所有人。对于共有财产在处分时法律有明确规定,一方不得擅自代表对方作出处分。对于共有人之一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除非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或擅自处分人事后取得该财产的全部所有权,否则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搞清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并要求有其他共有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出具同意出让房屋的书面证据。

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认合同效力。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对于合同的效力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认定。对于有效合同,坚决维护其效力;对于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让过错方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对于买受人的损失予以一定程度的弥补。而对于买受人善意、有偿并已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则依法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人进行赔偿。但对此类买受人的保护,必须是实际已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即已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苏州拆迁出现纠纷怎么办?#

一、苏州拆迁出现纠纷怎么办?

1、苏州拆迁出现纠纷首先可以协商

拆迁产生纠纷应当协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直接对话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司法起诉,运用法律手段与国家强制力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

2、引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的原因

(1)征缴程序流程存有违反规定状况,征缴土地没经有权利部门审核即逐渐征缴程序流程,或者存有不贴到征缴公示等不全透明个人行为;

(2)赔偿按置的规范不依规制订,没经审核或听证会,导致赔偿规范显著不科学;

(3)因历史时间遗留问题导致房屋产权证明缺少,征缴单位为此减少赔偿或是强制拆迁房子经常发生;

(4)赔偿协议签署不确立或者签署后不依约执行,导致动迁后面纠纷案件产生。

二、签农村房屋拆迁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农村房屋拆迁合同的注意事项包括确定奖励期、需要选择合适的安置房。

1、房屋拆迁合同注意事项

(1)拆迁方提出的奖励期问题。

许多拆迁方为了让被拆迁者更快的签约往往会规定一个奖励期限,在这个期限里签约的业主可以多得到一些补偿。但事实上拆迁方提出多个奖励期补偿递减的情况并不常见,后签约的业主们往往能得到更多的补偿。虽然如此,现在的拆迁方大多只规定一个奖励期了。

(2)回迁安置房的选择。

拆迁方往往会告诉被拆迁者如果先与他们签约就能优先选择回迁安置房,这也就意味着被拆迁者可以选到相对更好的房子。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对于拆迁方来说,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他们往往会在被规划为回迁安置房的土地上建部分的商品房以供销售。而开发商会先将较差的户型卖出,相对来说比较好的户型往往会等到最后。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能选到什么样的房子而不在于能不能选到房子,不存在拆迁之后,房主无法安置的问题。

2、签约中谈判地位和合同细节注意

签约中被拆迁者应该注意的就是自身的谈判地位和合同的细节等等问题。

(1)千方百计提高自己的谈判地位

和拆迁方相比,被拆迁者往往处在相对弱势的谈判地位上,比如遇到强拆时房主们绝对不能暴力反抗等等。拆迁签约的合同等等往往也都是由拆迁方制定的,许多的条款可能还不会给被拆迁者看。这种情况可能意味着合同上的条款可能对被拆迁者不利,也有可能是合同上的拆迁补偿款更高,拆迁员想从中谋利。

为了提高自己的谈判地位,提出诉讼往往是必须的。相比之下拆迁方更害怕败诉,他们只要有一个败诉就意味着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其拆迁的成本就会急剧提高,这也是拆迁方更愿意调解的原因。

(2)合同细节的注意

被拆迁者在合同签约时往往缺乏经验,很容易受到对方的影响。被拆迁者在签约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的各个细节,因为往往是这些细节决定着利益是否能真正实现。尤其是在合同上从拆迁补偿款的签订时,一定要注意大写的地方绝对不能空着,防止对方篡改补偿款数字。

不管拆迁纠纷是发生在苏州,还是发生在其他的地区,在纠纷发生之后,首先都可以协商。纠纷当事人在意识到协商无法解决纠纷之后,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在起诉之前,需要先确定具体哪个法院具有处理拆迁纠纷的管辖权,接着需要收集相关材料。

#苏州地区公房拆迁补偿比例#

公房拆迁,承租人能继承吗?

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居住人往往对承租人身份展开争夺。因为承租人是谁决定了谁有权和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法律规定也明确,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权某种意义上讲具有继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丧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也就是说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中具备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都可以继续承租。

第三章 拆迁抵偿与安顿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法令、法规和本法令规则对被拆迁人给予抵偿。

拆除未超过同意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阅剩余期限给予抵偿;拆除违法建筑、超过同意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抵偿。

第十九条 拆迁抵偿的方法,能够施行钱银抵偿,也能够施行房子产权互换,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子钱银抵偿的金额,依据下列要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价报价断定,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省有关规则拟定:

(一)被拆迁房子重置价、房子装修评价值、附属物评价值,以及房子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要素;

(二)被拆迁房子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子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备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要素;

(三)被拆迁房子建筑面积。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所房子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添加百分之十的钱银抵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子重置价仅指房子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产处理部门依据房子的结构和等级断定,按年度发布。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按照以下规则断定:

(一)姑苏市区的拆迁区位,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土地级别分类断定发布;区位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子所在区位和用处分类断定。其间,姑苏工业园区、姑苏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所在区的处理委员会或许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断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断定或许同意的区位基准价以及抵偿核算方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陈述后按年度发布。

(二)县级市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断定发布,并报姑苏市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备案。

(三)被拆迁房子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抵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核算。

划拨用地折扣是指在区位抵偿中应当扣除的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折扣适用于拆迁以划拨方法获得用地的工业、仓储、办公用房。划拨用地折扣率由疆土处理部门会同房子拆迁处理部门断定发布。折扣的金额属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条 私房、单位自有房子以房子所有权证断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处理部门提供的材料断定房子承租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断定。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子分为住所房子和非住所房子,以房子所有权证记载的用处或许建造工程计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断定。房子所有权证未清晰用处的,以房子档案记载的用处断定。

被拆迁的非住所房子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法断定。

第二十四条 住所房子改作非住所房子使用的,按照下列条件断定:

(一)私房自营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子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并已处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手续,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许直系亲属(含配偶)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用同意文件。

(二)私房、单位自有房子租借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子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有房子租借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租借许可证,有与房子租借合同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用同意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户开业:有原住房租借证、房子租借许可证,有与原承租户或许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用同意文件。

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许租借营业的,参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条件断定。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断定规范。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托付市和县级市房产、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审定发布的拆迁房子评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子进行评价,并缔结托付合同。评价费用由拆迁人承当。

承受托付的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托付合同约好的时间出具估价陈述。当事人对评价结果有贰言的,能够自收到估价陈述之日起三日内,向原评价机构书面请求复核;原评价机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陈述。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贰言的,能够自收到复核陈述之日起三日内,向房产处理部门请求鉴定。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当。

评价机构不得勾结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房子的评价技术规范、评价争议处理方法,由市房产处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则拟定。

第二十六条 施行房子产权互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法令第二十条的规则,评价断定被拆迁房子钱银抵偿的金额与所互换房子的市场报价,结清产权互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子的附属物,不作产权互换,由拆迁人给予钱银抵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子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和城市计划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迁人也能够选择钱银抵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造。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以规范租金租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子,被拆迁人选择钱银抵偿,与房子承租人解除租借联系的,拆迁人按照下列方法给予抵偿:

(一)住所房子:钱银抵偿的金额(不含房子装修评价值)的百分之二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八十给房子承租人,房子装修抵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二)非住所房子:钱银抵偿的金额(不含房子装修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七十给房子承租人,房子装修抵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不选择本法令第十九条规则的拆迁抵偿方法,又无力购房的,能够向拆迁人提出请求,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子以规范租金租住。拆迁人将扣除区位抵偿部分后的房子钱银抵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子承租人不选择本法令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则的拆迁抵偿方法,又无力购房的,能够向拆迁人提出请求,由拆迁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子以规范租金租住。

第三十条 用于产权互换的安顿房子交付使用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处理房子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有关文件材料。

拆迁人用预售房子进行产权互换的,按照国家商品房销售处理的有关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所房子按照以下方法计户:

(一)自住私房凭房子所有权证计户;

(二)租住私房凭租用凭证和户口簿计户;

(三)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借证计户;

(四)租住单位自有房子凭公有住房租借证或许租借单位证明计户。

拆迁非住所房子按照以下方法计户:

(一)非住所房子自用的,凭房子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二)非住所房子租借的,凭房子租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在规则的搬家期限内提前搬家的,拆迁人应当适当发给搬家奖赏费。奖赏规范由拆迁人断定,并报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同意后发布施行。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则付给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搬家抵偿费。

施行钱银抵偿的,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必须自行过渡,拆迁人一次性付给六个月的临时安顿抵偿费。被拆迁人施行房子产权互换自行过渡的,拆迁人按照约好的过渡期限付给临时安顿抵偿费;因拆迁人责任延伸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添加临时安顿抵偿费。

搬家抵偿费、临时安顿抵偿费和电话移机等其他费用的抵偿规范,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子拆迁处理部门依据省有关规则核定发布。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所房子形成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抵偿,具体抵偿规范,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子拆迁处理部门核定发布。

第三十五条 本法令涉及的报价规范适用时点,以房子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第四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子拆迁处理部门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施行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房子拆迁许可证断定的拆迁范围施行房子拆迁的;

(四)托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施行房子拆迁的;

(五)擅自延伸拆迁期限的;

(六)承受托付的拆迁施行单位违反规则转让房子拆迁事务的。

拆迁人、拆迁施行单位有前款行为之

一,形成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房子评价机构与一方当事人相互勾结,故意压低或许举高被拆迁房子的房地产市场评价报价,对另一方当事人形成损失的,拆迁房子评价机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并由房产处理部门回收资质(格)证书或许公告资质(格)证书作废,对拆迁房子评价机构能够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能够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拆迁施行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能够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胁迫、侮辱、殴伤房子拆迁作业人员,阻碍房子拆迁作业人员依法拆迁房子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理处罚的法令规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则核发房子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同意文件的;

(二)核发房子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同意文件后不履行监督处理职责或许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本法令规则发布公告的;

(四)房子拆迁处理部门作为拆迁人或许承受托付施行房子拆迁的;

(五)违反本法令规则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本法令规则施行强制拆迁的。

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及其作业人员有前款行为之

一,给拆迁当事人形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来自网络整理,如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

#江苏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怎么算#

江苏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怎么算

征迁补偿实施原则:高速公路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执行家关政策性规定基础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省交通厅全面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省土资源厅负责征工作组织实施沿线各市政府负责迁工作组织实施林业等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做配合工作省交通厅与省土资源厅签订征补偿投资协议与工程沿线各市政府签订迁补偿投资协议,省土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用(包括铁路、军事、林等)预审、报批、征实施、占补平衡造、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征、办理土使用证及涉及征协调服务工作征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实施本案所定标准并足额及补偿位截留、挤占挪用。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

第十条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可以享有,其他迁入人员不享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十一条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第十四条已撤组范围内的原农民住房,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在城市规划已确定为居住区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由政府确权或征为国有土地,农民住房也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

第十五条宅基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房农户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使用宅基地审批表》,并提供户籍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其它权源证明(新建户除外),以及与建房用地申请内容相一致的其它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复核建房农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盖章确认,再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没有国土资源所的上报国土资源分局)。

(三)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没有国土资源所的由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办理),应及时会同镇(街道)村镇建设部门到用地现场勘察,查看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镇建设部门确定的宅基地规划定点范围内按标准核定用地面积,并在《宅基地审批联合办文单》上签署拟办意见。对符合规定的进入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将申报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四)县级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正式批准使用宅基地前,应当将建房农户户主姓名、该户农业人口调整、所属村组、原有房屋和宅基地面积等内容以及拟批办情况,在建房农户所在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平江、沧浪、金阊3个城区同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由国土资源局核发《使用宅基地许可证》;各县级市、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核发《使用宅基地许可证》。

(五)建房农户应严格按照《使用宅基地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施工,变更建房地点或延期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房屋竣工后,应及时向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没有国土资源所的由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办理)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如两年内该宅基地所属的村民小组建制被撤销的,由政府收回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和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违法用地查处。

第十八条对于利用职权违规审批宅基地建房的有关人员要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宅基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三)一户全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四)一户农村村民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只能按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的(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确需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农村村民(已婚的必须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五)一户农村村民全为非农业户口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六)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在第七、九条规定范围内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农村村民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五)农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六)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

(七)农村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十三条经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建房农户,应在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其原宅基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以上内容来自网络整理,如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

#苏州拆迁补偿律师收费多少?#

一、苏州拆迁补偿律师收费多少?

苏州拆迁补偿律师收费可能为2500元到10000元,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律师费的收费标准: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取计时收费的每小时200元到2500元。

2、拆迁案件不涉及财产律师费2500元到10000元

3、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收取律师费

小于等于1万元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6-7%

大于10万元小于等于50万元5-6%

大于5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4-5%

大于100万元小于等于500万元3-4%

大于500万元小于等于1000万元2-3%

大于1000万元小于等于1亿元1-2%

大于1亿元0.5-1%

二、拆迁补偿金在什么时候发放?

1、拆迁补偿金在被拆迁人搬迁之前发放。

拆迁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2、具体的发放日期,可以通过查看拆迁补偿协议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拆迁纠纷不管是发生在苏州,还是发生在其他的地区,都可以委托律师来处理纠纷。当然,即使拆迁纠纷还没有发生,被拆迁人也可以向律师咨询自己大概可以获得多少补偿金。根据规定,不管是仅咨询、还是委托律师全权处理拆迁纠纷,一般都需要支付律师费。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苏州拆迁最新信息公布时间表

苏州拆迁最新信息公布时间查询

苏州拆迁最新消息

苏州拆迁最新信息公布时间

苏州最新拆迁公告

苏州最新拆迁规划

2021年苏州最新拆迁政策

苏州拆迁最新信息公布时间查询

苏州拆迁补偿方案

苏州2022拆迁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苏州拆迁最新信息公布网(苏州拆迁最新信息公布网)

苏州拆迁最新信息网官网(苏州拆迁最新信息网官网入口)

苏州拆迁最新信息网查询(苏州拆迁最新信息网查询结果)

苏州拆迁最新信息网站(苏州拆迁最新信息网站官网)

苏州拆迁最新信息查询官网(苏州拆迁最新信息查询官网电话)

苏州拆迁最新信息查询系统(苏州拆迁最新信息查询系统电话)

苏州拆迁最新信息查询网(苏州拆迁最新信息查询网官网)

2021年苏州拆迁规划公布图(2021年苏州拆迁规划公布图高清)

2021年苏州拆迁规划图最新(2021年苏州拆迁规划图最新公布)

2021年苏州拆迁规划图高清(2021年苏州拆迁规划图高清大图)

苏州拆迁补偿方案文件查询网(苏州拆迁补偿方案文件查询网官网)

苏州拆迁补偿方案文件查询系统(苏州拆迁补偿方案文件查询系统最新)

苏州拆迁补偿方案文件最新版(苏州拆迁补偿方案文件最新版图片)

苏州拆迁补偿方案公示公告名单(苏州拆迁补偿方案公示公告名单最新)

苏州拆迁补偿方案公示公告最新(苏州拆迁补偿方案公示公告最新版)

苏州拆迁补偿方案最新版公示(苏州拆迁补偿方案最新版公示时间)

苏州拆迁补偿方案最新版文件(苏州拆迁补偿方案最新版文件图片)

苏州拆迁补贴标准表格(苏州拆迁款)

苏州拆迁补贴标准表最新(苏州拆迁补贴标准表最新版)

苏州拆迁补贴标准最新政策(苏州拆迁补贴标准最新政策解读)

来源:临律-苏州拆迁最新信息公布时间,苏州拆迁最新信息公布时间表

投稿:韦梓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