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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一)湖州市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土地征用补偿实行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及工作经费等组成。其补偿标准为: 1.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4400元/亩,安置补助费19800元/亩(按人均耕地高于或等于1亩计算,人均耕地低于1亩的按实计算)。 2.其它土地征地补偿费20000元/亩。 (二)湖州市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外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按产值倍数法计算,但年产值不得低于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3]21号)文件规定的1500元/亩标准。 二、安置人数的计算 被征地安置人员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被征地安置人员的户口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征地安置的基准日以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时间为准。 三、征用土地补偿费的使用 在市区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时年满18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每人从征用土地补偿费中提取23000元(17800元的安置补助费和5200元的土地补偿费)作为基本生活保障费。同时,在市区范围内征用土地的,统一从土地补偿费中每亩提取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2000元。基本生活保障费、统筹费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征用土地时统一收缴并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帐户,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18周岁以下不符合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13000元。其余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使用。 四、实行留地安置 为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对城镇周边征地较多的村,在符合城镇规划,依法用地的前提下,按该村实际拥有可发展建设用地总量的5-7%,集中成片,一次性核定给村集体,作为安置用地。安置用地在实际使用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严格规范征用土地秩序 为确保土地征用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土地征用秩序,土地征用工作必须依法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统一征地机构具体实施。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不得直接征用集体土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依法征地,依法补偿,被征地单位不得提出额外补偿要求。征地补偿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政发[1999]72号文件停止执行。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2017浙江公务员面试公告即将发布,2017浙江公务员面试真题预计在6月3-4日左右知晓,下面大家可以先学习一下2015年浙江公务员面试真题:6月4日(上午)综合类1、请你谈谈对于容错机制的看法2、浙江某地在容错机制运行中有很多问题,要对其进一步具体化和清单化,领导将这个项目交给你,你怎么展开计划3、街道拆迁办要拆迁,张主任要发言,说明容错机制,你是张主任,会怎么说?基层类有材料1、谈谈精准扶贫与全面小康社会的关系2、针对Y县调查报告,提出该县的扶贫建议3、你是扶贫基办工作人员,有村民向你反应,有些条件比较差的已经领到扶贫基金,而自己却没有领到,村民就说村干部办事不公,你怎么处理?执法类1、漫画;一个牌子写着依法行政,旁边有三个人,一个人拍着脑袋,一个拍胸脯,一个拍屁股。谈谈你的看法2、你是一个副镇长,你到了你工作岗位上,你的下属请你做个决策,但你对于决策的事情不是很清楚,请问你怎么办?3、你是一个交警,你对路口一个残疾人违法行为进行罚款,但他交了罚款之后情绪很激动,说你选择性执法,没有处理其他人,歧视残疾人,请问你怎么办?
我也期待你这个问题的答复,我家的房子也是面临这个问题。我家的房子是09年10月建设,当时规划部门以赞助费的形式收取的了罚款(但没有给任何票据)。现在拆迁办和开发商要动迁,他们的土地出让是2011年得11月。说我家的房子是违建,在09年得卫星地位图上没有,不能1:1置换补偿,按照600元一平方拆除。但2011年新出台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后新建、改建、改扩建才不予补偿。 我也急需要这个问题的解答
农村的房屋是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村民要用土地建房的话要向上级申请宅基地,批准后你才能在指定的地方盖,你所说的情况应该是你家没有经过村委的同意私自建房,所以是违法的,拆之前应该你们之间有沟通,是沟通不成功才强迁的吧?还有你说只拆你家的,没拆其他的,这个情况可以里面还存在什么关系吧,按理说如果是规划,也就是计划你村在某年或某阶段内拆迁改造的,此规划或计划下达后应该不允许建房,即使村委同意建,到上级房管局或土地局也不会给你办理手续,所以说建了房而没有房证土地证也是不会给补偿的。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以下简称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除按约定不予补偿外,按其建设成本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 贷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而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所需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评估机构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拆迁主管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三十四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主管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十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由拆迁主管部门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具体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九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三十六平方米(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的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我市城市居民;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被拆迁人的户籍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依据确定。 第四十一条 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二条 拆迁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的住宅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房屋承租人是落实私房政策发还产权人产权时的承租人或其同住人的,可以按房改政策向拆迁人购买原面积的住房。 第四十三条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门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余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四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调查确认。 房屋所有人要求改变原登记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前,持有关文件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 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其房屋、土地登记的用途认定。 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的税、费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依法补缴。 第四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的四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四十七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报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四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居住条件相当。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补助费。具体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第四十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 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费有11种: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 1、营业税 ⑴税目与税率 营业税涉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两个税目,税率都是5%。 ⑵特殊规定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纳税,而是按照租赁业税目纳税。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⑶纳税地及纳税时间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向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单位赠与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⑷抵减问题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税率分别为7%、5%、1%。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3、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 费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费率。 4、土地增值税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税率为30%、40%、50%、60%,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各地区不等。 计算公式:应交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费率-速算扣除数-预缴税金 5、房产税 (1)以房产税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 房产税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2)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 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 6、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7、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⑴开发企业的会计帐簿、营业执照等贴印花税; ⑵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立的凭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⑶在土地开发咨询、施工、采购、房产出售、出租活动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等,应按照印花税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⑷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通常在房地产交易活动同时收取; ⑸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交纳印花税五元, 8、企业所得税 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税率: 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⑵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⑷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过渡期。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9、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10、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房地产企业除了企业通常的个人所得税业务以外,特殊的就是拆迁补偿、挡光或施工补偿、晚交房和晚办产权补偿等各项补偿的涉税情况。 11、契税 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注意:买受方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以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时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现行契税税率为3-5%,各地有减半征收的情况。大连市目前土地转让税率为4%,在建工程转让税率为4%,普通住宅转让税率为1.5%,非普通住宅转让税率为4%。 应纳税额=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税率。
分户一般要有独立的房产;或者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的;或者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等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分户应按如下规定办理:1、公民分户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分别立户。2、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6)北京市户口冻结地区的分户工作,仍执行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居民户口迁入或分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字(1992)第299号的文件规定。扩展资料关于办理户口分户的审批条件: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开生活的,可以申请分户、立户。以《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为例:第八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一般住家户以家庭为单位立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第九条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家庭户户主负责保管本户的居民户口簿,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第十条 符合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一)房屋权属证明;(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三)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四)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第十二条 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总结一下,上述规定的条件:1、己成年(满18周岁)2、自己要有固定的收入(打工要有单位用工合同协议才算)3、有固定的住处(租房要有协议才算)二、需审核证明材料1、申请人书面报告。2、原《户口簿》。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4、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三、办理步骤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对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制发新的《户口簿》。
好,拆迁有好处
一、水污染问题的受诉1、工业生产废水引起的污染应向环保部门举报。2、造成渔业水体污染,发生死鱼、死蚌等水产养殖物死亡事故应向渔政部门举报。3、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如船舶航行中排放的污水及漏油问题应向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举报。4、因化肥和农药使用不当,造成水体的污染应向农业部门举报。5、洗车业污水应向市交通运管部门,城管部门举报。6、河道飘浮物 城区外河水利部门应向城区内河城建部门举报。7、饭店、酒店、快餐店、夜排档、茶馆、宾馆、旅店和招待所等产生的污水应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举报。8、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规划及建设,城市生活污水入河,排污管网破裂引起的污染应向市建设局,市水务集团举报。二、大气污染问题的受诉1、工业企业生产废气引起的污染应向环保部门举报。2、地方乡镇村民的烧废电线、废橡胶、小熔炼、熔锡而引起的无组织排放废气应向各乡镇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举报。3、在用汽车排气污染问题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4、秸杆焚烧问题,田畈中焚烧稻草、麦杆等应向农业部门举报。5、饭店、酒店、快餐店、夜排档、茶馆、宾馆、旅店和招待所等产生的油烟、异味应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举报。6、煤气、管线泄漏污染,倾倒液化气残液应向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城建部门举报。7、建筑施工造成扬尘污染,房屋拆迁、土地平整中废料装载引起的扬尘等应向建筑管理部门,城管部门举报。8、露天焚烧废弃物、垃圾应向环卫所,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府举报。三、固废及其它污染问题的受诉1、工业企业生产固废引起的污染投诉应向环保部门举报。2、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及粪便清运处置,如垃圾清理、废电池回收及化粪池满溢的应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3、交通车辆装载化学危险物品和有毒物品肇事,造成有毒污染物泄漏事故应向公安部门,交通部门环保部门举报。4、饭店、酒店、快餐店、夜排档、茶馆、宾馆、旅店和招待所等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举报。
原发布者:dhpdsq198523开工令由谁签发开工令就是开工日期时,由总监发的下达开工的书面文件。开工日期是很重要的。主要是因为它是计算工期的起点。同时,承包商也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开工日期,以便从分包商、供应商及其它有关方面预先得到所需要的承诺(如订货、租用机械、提供劳力等事项),并获得业主支付的预付款。对于业主来说,则要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的同时,按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的要求,把所需的现场与通道交给承包商。如拖延时间则会导致工程延期及业主支付一笔额外费用。一般是由总监发的。补充:发开工令的前提条件是:1、施工图已审查完毕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审批3、施工图纸已会审4、现场“三通一平”及临时设施等已能满足施工需要5、主要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已落实(或有所计划)6、已办理施工许可证7、工程基线、标高已复核8、其它地方性的规定等开工令的签发对于监理公司来说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监理规范要求)1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已签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施工组织设计已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3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4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6测量控制已查验合格。目前浙江省统一标准中要求在下列情况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应签发开工令:1、施工许可证已办理;2、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已取得资格证、上岗证;3、施工现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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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浙江拆迁办主任是谁,浙江拆迁办主任是谁啊
投稿:贺亮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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