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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府,苏分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币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己由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制定并经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自2002年11月五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和运用《市条例》,规范拆迁行为和统一操作方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委托管理的分工和审批程序
(一)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受市建设局委托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吴中区、相城区建设局受市建设局委托对本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行使拆迁管理职能。
(二)受委托单位在报批拆迁许可证、公告、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连同报批的文件资料一起送市拆迁办审查。市拆迁办审查后报市建设局批准。
二、拆迁许可证、停办通知等审批程序
(一)拆迂管理部门对申请拆迁事宜进行审查时,按分段审查形式进行。
1.当申请人提供《市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文件后,由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申请人对规划红线范围进行勘查核对,确定拆迁范围。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意见书。
2.勘查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评估等工作,以便申请人预备资金。房源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申请人提供全部文件资料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市条例》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工作应围情况和拆迁计划方案的可行性来进行。
(二)《市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拆迁范围确定后”是指颁发拆迁许可证之日起。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折过项目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7内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及时办理解冻手续。
三、其他管理问题
拆迁项目结束后,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及时通知拆迁管理部门,由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验收合格单。对验收不合格的,拆迁管理部门应责成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及时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罚。
四、补偿形式及相关拆迁协议的签订
(一)直管公房由房产管理局与承租户解除租赁关系。拆迁人凭承租人的退租手续,分别与房产管理局和承租人签订货币补偿安顿协议。单位房和私房需事前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二)拆迁人提供的房源作为产权调换房源,除此以外不作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
(三)折迁人在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时,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原
件和拆迁许可证的复印件。
用二手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有租赁关系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向拆迂人提供已解除租赁关系的证实,或者另行安顿承租人的合同后,方可与拆迂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
(五)单位承租直管公房分配给职工居住且未变更户名的,拆迂人根据原承租单位出具的分配证明和划定各户分配面积后,确定新的承租人,并与其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
单位承租直管非居住用房分配给职工居住的(含单位自有非居住用房),按居住用房确认。职工得到居住后另行开店经营的,按照《市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界定。
(六)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未变更承租人户名的,可由同住的配偶凭户籍证明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配偶不同住或者也死亡的,可由同住子女凭户籍证明并出具具结书后,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承租人死亡后,没有同住家庭成员的或者转让未变更户名的,必须先到房管部门办理户名变更。被拆迁人凭变更手续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
五、被拆迁房屋的用途界定与面积认定
(一)公益事业用房。《市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公益事业用房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文教卫生以及社会公共福利性非生产经营性事业用房。不包括民营。
公益事业用房在实行货币补偿时,按其所在区位的住宅房拆迁计算办法结算。如实行异地重建的,当新建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出现不同结构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重生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被拆迁人需超出原规模进行建
设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承担。
(二)《市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住宅改作非住宅使用的,是指已实际开业经营使用的。对仅有变更手续,从未实际开业经营的或者已停业半年以上的,不予认定为非住宅(以营业税单为依据)。
(三)《市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的参照标准:自营开业的,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内,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手续,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出租开业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准租许可证后方能认定。
(四)改变房屋用途的面积认定:
l自营开业的,以土地用途变更面积确认营业面积。
如楼层也确为经营场所的,以实际丈量为准。
2.出租开业和直管公房原租户开业的,以房屋租赁许可证批准的面积认定。
3.变更面积或者批准面积明显大于实际经营面积的,以实际经营面积认定。
(五)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的分类详见下表:
使用性质--单位性质--说明
商业
商业:指食品、饮料、烟草、日用百货、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杂货、五金、交电、化工、药品、医疗器械、图书报刊、家具、石油制品、汽车、摩托车及其零件、煤炭、计算机及软件、办公设备、首饰、生产资料等批零业店面
金融保险业:指各类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营部位
娱乐业:指歌舞厅、电子游戏厅、游乐园(场)、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餐饮业:指饭店、酒店、饭馆、快餐店、小吃店(铺)、冷饮店、茶馆等
服务业:指理发及美容化妆业、淋浴业、洗染业、摄影及扩印业、托儿所、日用品修理业、家务服务业、殡葬业、刻字、印名片、晒图、复印、誉写、旅馆业(各类宾馆、旅馆、招待所、大车店)、租赁服务业、旅游服务等经营店面
非商业
工业、仓储业:工业指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等,详细包括:食品加工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纺织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制造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纪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各类机械设备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业、仪器业表制造业等仓储业指国家或地方的仓备、中转、外贸、供给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厂等
办公:指写字楼、非营业性的公司用房
其他:以上未包括的非住宅使用性质
六、竣工不满5年的住宅的认定标准:
(一)整幢房屋为多层住宅的和企事业单位建造的住宅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城市居民建造的住宅以核发建筑执照的日期为正式竣工日期。
(三)已征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的住宅,被拆迁人能提供原始竣工验收单的,以竣工验收单的日期为准;被拆迁人不能提供原始竣工验收单的,以原所在地人民
政府核发的建房批复日期加6个月建设期为正式竣工日期。
(四)增加10%的货币补偿金额是指评估总额的10%(单指房屋合法面积)。
七、无地队居民的房屋所有人和面积认定
已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以原所在地人民政府建房批复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宅基地证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面积认定。
八、居住困难户补偿安置原则
《市条例》第二十人.条规定的不小于原住房面积是下限规定,实际安置中应实事求是,充分考虑以下原则:
(一)有限解决居住困难。所谓有限是指在原面积的基础上适当解决居住困难。因此,拆迁人要排除户籍中不居住在内的人员(包括租赁他人住房居住的)。
(二)安置房源可用非成套房,但安置房的价值不得低于被拆迁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款。
九、被拆迁人(承租人)购房契税和办证问题
(一)被拆迁人产权调换或者货币扑偿后自行购房的,其调换房或自购房价值与被拆迁房屋原面积评估价值相等部分(以评估总额为准)的契税免征。超过等值部分的,全额征收。
(二)被拆迁人可凭拆迁协议书、纳税申报通知单、拆迁许可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发票等材料到市契税征管所申报纳税。
十、其他有关问题
(一)《市条例》中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均为工作
日。
(二)《市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是指拆迁人在拆迁现场宣布的提前搬迁期。
(三)各县级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贯彻办法。
(四)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五)《市条例》及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2001年11月3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1]7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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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给予货币补偿的标准是按照每平方几百元的价格来进行不同的补偿,房屋拆迁给予货币补偿的标准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标准是不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起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的价值可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一、房屋拆迁赔偿款迟迟不给怎么办?
如果对补偿协议中补偿的数额没有异议,只是一直拿不到协议中写明的补偿款的话。可以就协议的履行到法院起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所以如果拆迁部门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那被拆迁人可以拿着协议到法院去起诉要求履行。
拆迁赔偿款一般四十五个工作日到账。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建设顺利进行,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吴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各镇内(含开发区、度假区,下同),因建设需要,拆迁农村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其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国家级大型工程,如开河、高速公路等除外)
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
第三条农村房屋拆迁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建设项目性质和用途。
第四条区建设局是农村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区建设局委托,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村房屋拆迁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并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七条拆迁人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按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
l、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范围红线图。
3、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被拆迁房屋的详细资料。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事宜等有关事项予以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实施拆迁的单位必须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实施拆迁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上岗证。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工商、土地、规划、房管部门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扩建、改建和房屋转让、租赁、抵押等手续。停止办理期限为一年。
第十二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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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因为拆迁变更地址,导致有些员工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员工的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不离职,那么双方可以就停产停业期间的工资进行约定。如果企业因拆迁而注销,那么此时劳动合同自然终结,也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
苏州市拆迁新政:员工权益保障措施全面升级
苏州市拆迁新政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拆迁过程中员工权益的保障。根据新政策,企业拆迁时,将全面升级员工的补偿措施,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新政策明确规定了员工补偿标准和程序,并强调了对特殊群体(如残疾员工、老年员工等)的关注和照顾。此外,新政策还要求企业在拆迁前提前通知员工,并提供转岗、再就业等支持措施,以减少员工的就业压力。苏州市政府将加强对新政策的宣传和监督,确保其有效实施,为企业拆迁员工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补偿和保障。
在苏州市拆迁新政的指导下,企业拆迁过程中员工的权益得到了更充分的保护。新政策明确规定了员工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并关注特殊群体的照顾。此外,企业还需提前通知员工,并提供转岗、再就业等支持措施,以减少员工的就业压力。苏州市政府将加强对新政策的宣传和监督,确保其有效实施,为企业拆迁员工提供更公正、合理的补偿和保障。
1、公示制度。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在拆迁基地内设立公示栏,内容为:基地的拆迁补偿方案;基地最低补偿价和价格补贴系数;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有关规定;按时搬迁的奖励政策和其他补助政策;评估单位名称、评估人员姓名;房屋评估基准价;评估鉴定机构;拆迁公司名称、基地负责人姓名、上岗工作人员工号;基地工作时间、公司和基地联系电话等等。
2、信访接待制度。拆迁单位应在拆迁公告之日起在基地设立信访接待室,落实接待人员,规定接待时间,双休日、节假日要坚持照常接待。
3、举报制度。各区县房地局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拆迁基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箱由专人定期开启,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根据职责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在举报箱上告示市、区县房地局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4、承诺书制度。承诺书必须明确拆迁电位的责任,严格依法动迁,严禁对动迁户哄、吓、骗,严禁对未签约居民户断水、电、气、通信,严禁动迁工作人员打人、骂人等行为。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拆迁人及其拆迁实施单位履行《房屋拆迁管理承诺书》的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和年检的依据。
5、监管制度。各区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区县长牵头,监察、政法、信访、建设、房地部门组成的拆迁管理办公室,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监督,以及拆迁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负责化解由拆迁引起的矛盾。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委办局加强拆迁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拆迁单位的违规行为一定要坚决制止,直至吊销拆迁资格。
一、拆迁协议特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正细则等近三十项。
第七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县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开发区)、村实行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镇(开发区)、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第八条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得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不得阻挠。第九条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第十条因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及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协议。第十一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必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镇(开发区)、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第十二条
拆迁人实施拆迁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作出后,拆迁人按照裁决实施拆迁,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第十三条征地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核发《溧水县征地拆迁上岗证》,持证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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