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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拆迁办公室电话号码(苏州拆迁办公室电话号码查询)

  • 发布时间:

    2024-09-26 12:11:0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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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房子动迁怎么办#

三无房子动迁的处理方法如下:

1、通知拆迁:相关部门会通知房主进行拆迁,通知方式可以是书面通知、电话通知或上门通知等多种方式。

2、签订协议:房主需要与相关部门签订动迁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进行拆迁,如果房主不同意协议,则需要进行协商或者是法律诉讼解决。

3、安置补偿:根据当地的政策,房主需要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例如货币补偿、搬迁补助、安置房等。

4、拆除房屋:房主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拆除房屋,如果房主自己没有能力进行拆除,则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拆除。

5、办理相关手续:房主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例如注销房屋的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账户,注销房屋的电话、宽带等通讯账户,办理房屋的注销和迁移等手续。

拆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共利益:拆迁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例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等,不能仅仅为了个别人或者私人利益;

2、法律依据:拆迁必须有法律依据,例如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拆迁;

3、补偿安置:拆迁必须进行合理的补偿安置,包括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就业安置等,保障被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

4、公开透明:拆迁必须进行公开透明,包括公示拆迁方案、公示补偿标准、公开拆迁程序等,保障被拆迁人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合理程序:拆迁必须按照合理的程序进行,包括征地拆迁决定、征收拆迁通知书、被征收人意见反馈、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保障被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动迁涉及到多个部门和手续,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三无房子动迁,需通知、签协议、安置补偿、拆除房屋、办手续。条件:公共利益、法律依据、补偿安置、公开透明。

#投诉国家拆迁的电话?#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12336,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鞥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如果政府征收土地价格极低的话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拆迁纠纷要到哪个部门投诉#

一、拆迁纠纷要到哪个部门投诉

拆迁纠纷可以找拆迁的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一)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二)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三)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四)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五)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六)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七)拆迁许可证;

(八)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九)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十)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十一)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十二)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十三)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在房屋拆迁的过程当中,往往会产生各种各样矛盾发生纠纷,当遇到房屋拆迁纠纷的时候,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裁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向法院起诉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对方在进行拆迁时所张贴的公告可以作为证据之一。

#拆迁补偿投诉电话#

拆迁可以向拆迁的监管部门投诉,如果是非法强拆,当事人可以去纪委举报,也可以去信访部门投诉。此外,根据法律法律规定,当事人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拆迁补偿纠纷解决途径

拆迁补偿纠纷解决途径通常有多种选择。首先,当您遇到拆迁补偿问题时,可以尝试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例如当地政府拆迁办公室或城市规划部门。他们可能会提供补偿方案或解决方案。其次,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以了解您的权益和法律途径。此外,您还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或调解来解决纠纷,这是一种相对快速和低成本的解决方式。最后,如果以上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考虑提起诉讼,通过法院来解决争议。总之,选择适合您情况的解决途径是解决拆迁补偿纠纷的关键。

拆迁补偿纠纷解决途径多样。可向监管部门投诉,非法强拆可向纪委举报或信访部门投诉。法律规定还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对违法行为追责。解决纠纷可与相关部门协商,寻求法律援助,考虑仲裁或调解。无法解决可提起诉讼。选择适合的途径是关键。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投诉强拆电话多少#

1、报警处理。

2、打12348纪检、法律、信访举报专线电话进行举报。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依法组织强拆。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的强拆。

#农村拆迁投诉电话是多少#

农村拆迁投诉电话是:12319。

主要接收以下情形的举报:

1、土地违法行为违法批地,违法占地,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破坏耕地,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2、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违法转让矿业权,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3、规划违法行为未批先建行为、未按规划许可建设行为、未报送竣工验收资料行为、未验线或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行为、未设置公示牌行为。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府,苏分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币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己由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制定并经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自2002年11月五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和运用《市条例》,规范拆迁行为和统一操作方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委托管理的分工和审批程序

(一)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受市建设局委托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吴中区、相城区建设局受市建设局委托对本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行使拆迁管理职能。

(二)受委托单位在报批拆迁许可证、公告、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连同报批的文件资料一起送市拆迁办审查。市拆迁办审查后报市建设局批准。

二、拆迁许可证、停办通知等审批程序

(一)拆迂管理部门对申请拆迁事宜进行审查时,按分段审查形式进行。

1.当申请人提供《市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文件后,由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申请人对规划红线范围进行勘查核对,确定拆迁范围。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意见书。

2.勘查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评估等工作,以便申请人预备资金。房源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申请人提供全部文件资料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市条例》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工作应围情况和拆迁计划方案的可行性来进行。

(二)《市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拆迁范围确定后”是指颁发拆迁许可证之日起。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折过项目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7内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及时办理解冻手续。

三、其他管理问题

拆迁项目结束后,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及时通知拆迁管理部门,由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验收合格单。对验收不合格的,拆迁管理部门应责成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及时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罚。

四、补偿形式及相关拆迁协议的签订

(一)直管公房由房产管理局与承租户解除租赁关系。拆迁人凭承租人的退租手续,分别与房产管理局和承租人签订货币补偿安顿协议。单位房和私房需事前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二)拆迁人提供的房源作为产权调换房源,除此以外不作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

(三)折迁人在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时,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原

件和拆迁许可证的复印件。

用二手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有租赁关系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向拆迂人提供已解除租赁关系的证实,或者另行安顿承租人的合同后,方可与拆迂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

(五)单位承租直管公房分配给职工居住且未变更户名的,拆迂人根据原承租单位出具的分配证明和划定各户分配面积后,确定新的承租人,并与其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

单位承租直管非居住用房分配给职工居住的(含单位自有非居住用房),按居住用房确认。职工得到居住后另行开店经营的,按照《市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界定。

(六)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未变更承租人户名的,可由同住的配偶凭户籍证明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配偶不同住或者也死亡的,可由同住子女凭户籍证明并出具具结书后,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承租人死亡后,没有同住家庭成员的或者转让未变更户名的,必须先到房管部门办理户名变更。被拆迁人凭变更手续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

五、被拆迁房屋的用途界定与面积认定

(一)公益事业用房。《市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公益事业用房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文教卫生以及社会公共福利性非生产经营性事业用房。不包括民营。

公益事业用房在实行货币补偿时,按其所在区位的住宅房拆迁计算办法结算。如实行异地重建的,当新建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出现不同结构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重生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被拆迁人需超出原规模进行建

设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承担。

(二)《市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住宅改作非住宅使用的,是指已实际开业经营使用的。对仅有变更手续,从未实际开业经营的或者已停业半年以上的,不予认定为非住宅(以营业税单为依据)。

(三)《市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的参照标准:自营开业的,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内,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手续,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出租开业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准租许可证后方能认定。

(四)改变房屋用途的面积认定:

l自营开业的,以土地用途变更面积确认营业面积。

如楼层也确为经营场所的,以实际丈量为准。

2.出租开业和直管公房原租户开业的,以房屋租赁许可证批准的面积认定。

3.变更面积或者批准面积明显大于实际经营面积的,以实际经营面积认定。

(五)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的分类详见下表:

使用性质--单位性质--说明

商业

商业:指食品、饮料、烟草、日用百货、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杂货、五金、交电、化工、药品、医疗器械、图书报刊、家具、石油制品、汽车、摩托车及其零件、煤炭、计算机及软件、办公设备、首饰、生产资料等批零业店面

金融保险业:指各类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营部位

娱乐业:指歌舞厅、电子游戏厅、游乐园(场)、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餐饮业:指饭店、酒店、饭馆、快餐店、小吃店(铺)、冷饮店、茶馆等

服务业:指理发及美容化妆业、淋浴业、洗染业、摄影及扩印业、托儿所、日用品修理业、家务服务业、殡葬业、刻字、印名片、晒图、复印、誉写、旅馆业(各类宾馆、旅馆、招待所、大车店)、租赁服务业、旅游服务等经营店面

非商业

工业、仓储业:工业指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等,详细包括:食品加工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纺织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制造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纪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各类机械设备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业、仪器业表制造业等仓储业指国家或地方的仓备、中转、外贸、供给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厂等

办公:指写字楼、非营业性的公司用房

其他:以上未包括的非住宅使用性质

六、竣工不满5年的住宅的认定标准:

(一)整幢房屋为多层住宅的和企事业单位建造的住宅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城市居民建造的住宅以核发建筑执照的日期为正式竣工日期。

(三)已征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的住宅,被拆迁人能提供原始竣工验收单的,以竣工验收单的日期为准;被拆迁人不能提供原始竣工验收单的,以原所在地人民

政府核发的建房批复日期加6个月建设期为正式竣工日期。

(四)增加10%的货币补偿金额是指评估总额的10%(单指房屋合法面积)。

七、无地队居民的房屋所有人和面积认定

已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以原所在地人民政府建房批复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宅基地证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面积认定。

八、居住困难户补偿安置原则

《市条例》第二十人.条规定的不小于原住房面积是下限规定,实际安置中应实事求是,充分考虑以下原则:

(一)有限解决居住困难。所谓有限是指在原面积的基础上适当解决居住困难。因此,拆迁人要排除户籍中不居住在内的人员(包括租赁他人住房居住的)。

(二)安置房源可用非成套房,但安置房的价值不得低于被拆迁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款。

九、被拆迁人(承租人)购房契税和办证问题

(一)被拆迁人产权调换或者货币扑偿后自行购房的,其调换房或自购房价值与被拆迁房屋原面积评估价值相等部分(以评估总额为准)的契税免征。超过等值部分的,全额征收。

(二)被拆迁人可凭拆迁协议书、纳税申报通知单、拆迁许可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发票等材料到市契税征管所申报纳税。

十、其他有关问题

(一)《市条例》中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均为工作

日。

(二)《市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是指拆迁人在拆迁现场宣布的提前搬迁期。

(三)各县级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贯彻办法。

(四)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五)《市条例》及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2001年11月3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1]7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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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暴力征地拆迁时,怎么办#

拆迁,在我国是个极为复杂的问题。这既涉及国家公共利益,也涉及了拆迁对象的个人利益,而这两者是极难去平衡的。那遇暴力征地拆迁时,怎么办?可有万全之策?

拆迁

被拆迁人一旦遭遇可能的强拆,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可以选择报警,电话110。很多地方的警察在接警后都不出警,这很正常。一方面是政府已经打过招呼,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也不便于插手此类事件。打报警电话,是为了以后维权的需要,不仅要打,还要做好证据保存。如果确定他们不出警,可以拨打上一级公安机关电话,加拨区号即可,如北京拨打010110。在可能强拆到来之前要将所有财产拍照留存证据,以备后来索要赔偿之用。

在提前知道他们可能来人强拆的情况下,有人选择挂国旗等方式表示抗议,效果不错。《国旗法》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因而,行政机关一般不会动国旗。这种方式比较温和,让行政机关投鼠忌器,非常有效地保护了自己的财产安全。暴力抗拆的也时有发生,但是结果往往是伤害自己,其心可表,其行不取。

在强拆时,被拆迁人应当保留现场的照片、录像等证据,以便于后来的诉讼。切-忌以身抗拆,适当的抵抗是要的,但是以不伤害自己为宜。

遭遇强拆,最重要的是找一位律师帮助维护权利。选择律师应当注意,当地律师一般不敢接征地拆迁类案件。目前来看北京律师比较合适。可以选择律师事务所咨询,然后再代理。但是一定要快,不要错过一些法律时效。

一、遇上强拆致对方伤亡怎么办

遇上强拆致对方伤亡可以报警和起诉,让拆迁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强拆主要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1、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征收方未经被拆迁人同意即闯入被拆迁人家中的,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故意毁坏财物罪

征收方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且未经法院强制执行,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如果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罪

征收方或其委托有关人员暴力殴打被拆迁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导致被拆迁人重伤的,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导致被拆迁人死亡的,可能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结合《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如果实施征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如公安机关参与暴力强拆行为,接到被拆迁人报警电话后拖延出警、不出警,致使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苏州拆迁补偿标准及政策#

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拆迁补偿款发放流程是怎样的:

1、征地告知书

2、征地公告

3、补偿登记

4、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补偿安置方案

6、听证

7、审批通过补偿安置方案

8、支付补偿款

拆迁补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居民书面承诺不再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及本方案规定的定销商品房居住保障的,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不含房屋室内装修价值和房屋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价值)的25%予以奖励。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涉及房屋附属物的,不做产权调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遇到强拆怎么办:

应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1)注意收集证据,确定非法强拆的责任主体。被拆迁人在遇到房屋非法强拆之前,一定要现场拍照、录像取证。

(2)及时维权,不能长期“信访”耽误了起诉期限。

拆迁补偿标准及流程是房屋拆迁补偿的重要内容,其中房屋补偿费按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按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时,需注意相关流程及标准。在遇到强拆时,拆迁户应当及时维权,注意收集证据,确定非法强拆的责任主体,并采取相应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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