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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一)湖州市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土地征用补偿实行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及工作经费等组成。其补偿标准为: 1.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4400元/亩,安置补助费19800元/亩(按人均耕地高于或等于1亩计算,人均耕地低于1亩的按实计算)。 2.其它土地征地补偿费20000元/亩。 (二)湖州市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外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按产值倍数法计算,但年产值不得低于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3]21号)文件规定的1500元/亩标准。 二、安置人数的计算 被征地安置人员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被征地安置人员的户口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征地安置的基准日以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时间为准。 三、征用土地补偿费的使用 在市区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时年满18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每人从征用土地补偿费中提取23000元(17800元的安置补助费和5200元的土地补偿费)作为基本生活保障费。同时,在市区范围内征用土地的,统一从土地补偿费中每亩提取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2000元。基本生活保障费、统筹费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征用土地时统一收缴并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帐户,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18周岁以下不符合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13000元。其余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使用。 四、实行留地安置 为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对城镇周边征地较多的村,在符合城镇规划,依法用地的前提下,按该村实际拥有可发展建设用地总量的5-7%,集中成片,一次性核定给村集体,作为安置用地。安置用地在实际使用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严格规范征用土地秩序 为确保土地征用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土地征用秩序,土地征用工作必须依法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统一征地机构具体实施。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不得直接征用集体土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依法征地,依法补偿,被征地单位不得提出额外补偿要求。征地补偿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政发[1999]72号文件停止执行。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农村拆迁安房屋平米和人头这两个大基数为补偿只能是当地镇上房价
三改一拆,是指浙江省政府决定,自2013年至2015年在全省深入开展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简称“三改一拆”)三年行动。通过三年努力,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改造全面推进,违法建筑拆除大见成效,违法建筑行为得到全面遏制。
每个省份、地市的标准都不同,每个工程项目的都不同,LZ到所在地的政府网站看应该有标准的。
2010年新的拆迁补偿条例可能下个月或近几月出台。
以下是些指导意见,仅供参考。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是:1、调查核实;2、逐户走访;3、编制拆迁计划;4、申请拆迁;5、发出拆迁公告;6、签订协议;7、实施拆迁。
没有所谓的最新政策。1、关于征收拆迁,因为土地性质的不同,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参照国务院令第590号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依据的是国务院令第590号。2、关于具体到当地的拆迁项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征求意见,入户调查勘测、报批、公示公告等法定的程序。需要依法公示公告补偿安置方案。3、如果对于公示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以书面的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注:法律程序指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不是信访)
柯桥、柯岩、华舍、钱清等镇(街道)为1600元;齐贤、安昌、杨汛桥、湖塘、福全等镇(街道)为1500元;漓渚、兰亭、孙端、陶堰、马鞍等镇为1400元;夏履、富盛、平水、王坛、稽东等镇为1300元。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征用建设用地的
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1、粮食油料作物按每亩700元补偿。
2、蔬菜地(含耕地挖塘养殖)按每亩1000元补偿,蔬菜专业村的蔬菜和大棚蔬菜按实际进行补偿。特种水产按每亩3000元补偿,其它普通水产(含河蚌迁移)按每亩1000元补偿,以上均包括附属设施的补偿费。
参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1)茶园:一等地每亩2100元,二等地每亩1400元,三等地每亩700元;
(2)桑园:每亩1500元;
(3)果园:成片的每亩3000-5000元,苗期减半;零星的每棵50元;
(4)花卉:草本每亩1000-2000元;木本每亩2000-3000元。
4、竹、木补偿
(1)毛竹基地:每亩2000-2500元;
(2)雷竹基地:每亩2500-5000元;
(3)杂竹、小青竹:每亩500-700元;
(4)树木:胸径在3厘米以下的按毛柴处理,每亩500元;胸径为3-5厘米的,每支8-10元;胸径为5-10厘米的,每支12-18元;胸径在10厘米以上的,每支20-25元;成片树木按每亩1500元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
(1)农田水利水电设施(包括排灌设施、简易机埠、2.5米以下的机耕路)每亩补偿500元。水泥渠道另加每米10-15元补偿。
(2)经依法批准的临时简易养猪、养鸭、养鸡棚等,根据结构的差异,每平方米补偿40-60元,塘渣沙石路面每平方米补偿8元,水泥路面每平方米补偿15元。
(3)水井每口200元。
(4)坟墓迁移费单穴200—300元,双穴300—500元。
(5)农田机埠:固定机埠每个800元,机房按每平方米240元计算。
(6)宽2.5米以上水泥路,每平方米40元。
(7)江河水面属国家所有,国家建设需要时,如有养殖的,只补养殖迁移费每亩1000元。
(8)牵涉到房屋拆迁的,以县房产评估中心的评估确认价为依据,以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拆迁补偿的对象是: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户。2、确定被拆房用途和面积时,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3、对于拆迁居住房屋补偿,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4、对于拆迁非居住房屋补偿,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除此之外还会相应的补偿其他费用,如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拆迁造成停业、停产的适当补偿等等。
市房管局、物价局: 你两局《关于要求批准〈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配套标准的请示》(杭房局〔2002〕2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二、房屋具体区位差价系数由房地产估价师在±10%幅度内根据实际勘察测定。 三、房屋成新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四、房屋的层次差价率和朝向差价率按照附件3、4执行。 五、其他因素差价率由房地产估价师在±10%幅度内根据实际勘察测定。 六、附属物补偿价格标准按照附件5执行。 七、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装修市场行情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装修市场行情由价格协会会同装修行业协会定期发布。 附件:1. 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2. 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总表 3. 余杭区房屋分项重置价格总表 4. 装修附属物项目补偿价格标准 5. 房屋成新率标准 6. 层次差价率标准 7. 朝向差价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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