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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杭州市萧山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地址:浙江杭州萧然东路279号 电话: 82727011
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是:1、调查核实;2、逐户走访;3、编制拆迁计划;4、申请拆迁;5、发出拆迁公告;6、签订协议;7、实施拆迁。
1、“谁知道浙江长兴县的拆迁管理条例? ”:(1)一个县级政府,不可能有“拆迁条例”的,有权制定拆迁条例的,是国务院和省级、设区市的政府。(2)建议你找一下你所在地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的拆迁方面相关规定,可以在网上搜索,也可以到所在地省政府或设区市政府的官方网站上搜索,还可以到所在地县以上现行文件开放中心申请查阅,一般设在当地档案馆或图书馆。2、“更详细点的长兴城镇拆迁赔偿办法?”:(1)是拆迁补偿,不是赔偿。(2)拆迁补偿,没有全国或全省统一的标准,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时间段内的拆迁补偿标准都会随着经济水平的变化有所变更,所以:建议你还是找你所在地政府的拆迁办咨询一下,看拆迁办的公告吧。 3、另外,新的国务院《拆迁条例》修改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中,其中有一条相关的规定是: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答:温州瓯海区梧田街道大堡底事实应该是在2018年的时候拆迁了。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雅泉村会不会拆迁,这你得去问下你当地政府的拆迁办的,如果有规划拆迁那么就会拆迁,如果没有规划拆迁,那么就不会拆迁的。
没什么关系的,你有房屋转让协议,付了价款,又合法实际占有了住房,对方没有房产证件,如果不转让,没有什么关系的。你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不过很麻烦的。
一、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一)湖州市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土地征用补偿实行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及工作经费等组成。其补偿标准为: 1.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4400元/亩,安置补助费19800元/亩(按人均耕地高于或等于1亩计算,人均耕地低于1亩的按实计算)。 2.其它土地征地补偿费20000元/亩。 (二)湖州市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外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按产值倍数法计算,但年产值不得低于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3]21号)文件规定的1500元/亩标准。 二、安置人数的计算 被征地安置人员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被征地安置人员的户口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征地安置的基准日以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时间为准。 三、征用土地补偿费的使用 在市区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时年满18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每人从征用土地补偿费中提取23000元(17800元的安置补助费和5200元的土地补偿费)作为基本生活保障费。同时,在市区范围内征用土地的,统一从土地补偿费中每亩提取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2000元。基本生活保障费、统筹费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征用土地时统一收缴并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帐户,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18周岁以下不符合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13000元。其余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使用。 四、实行留地安置 为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对城镇周边征地较多的村,在符合城镇规划,依法用地的前提下,按该村实际拥有可发展建设用地总量的5-7%,集中成片,一次性核定给村集体,作为安置用地。安置用地在实际使用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严格规范征用土地秩序 为确保土地征用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土地征用秩序,土地征用工作必须依法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统一征地机构具体实施。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不得直接征用集体土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依法征地,依法补偿,被征地单位不得提出额外补偿要求。征地补偿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政发[1999]72号文件停止执行。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1、上述问题中的“厂房没有产权”,是指的没有办理产权证的吧。如是此种情况,并不能说明没有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建造即有了产权。没有证件并不能说是没有产权。只是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对于建筑未办理产权证件的,在征收拆迁前需要进行调查认定程序。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2、我个人认为,应当依法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因为公共利益,可以征收拆迁,使用土地。但是对于被拆迁人应当予以公平补偿。补偿的标准和项目,在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章中,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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