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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护理费属于什么经营范围,生活护理费概念是什么:今日城市更新在线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08 17:07:5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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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护理费属于什么经营范围,生活服务护理费属于服务类的经营范围。具体来说:护理费定义:根据已有的法律知识,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因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这表明护理费本质上是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经营范

生活服务护理费属于什么经营范围,生活护理费概念是什么:今日城市更新在线法律咨询

一、生活服务护理费属于什么经营范围

生活服务护理费属于服务类的经营范围。

具体来说:

护理费定义:根据已有的法律知识,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因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这表明护理费本质上是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经营范围分类:公司的经营范围通常包括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服务费,作为公司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收入,自然属于服务类的经营范围。

生活服务护理费归属:结合护理费的定义和经营范围的分类,可以明确生活服务护理费是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因此它属于服务类的经营范围。

综上所述,生活服务护理费应当归类为服务类的经营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企业或个人提供此类服务并收取费用,应当在营业执照中明确注明相应的服务范围,并确保合规经营。

二、什么是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赔偿的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其计算方法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又有所不同。三种护理等级的区分可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香条件”的标准,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析规定的“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对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未作规定,因此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析〉中规定的“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的数据确定。以后所称“职工平均工资“都参照该标准。

一、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

三、生活护理费概念是什么

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以及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其所在单位获得的或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支付该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h3>四、什么是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赔偿的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其计算方法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又有所不同。三种护理等级的区分可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香条件”的标准,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析规定的“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对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未作规定,因此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析〉中规定的“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的数据确定。以后所称“职工平均工资“都参照该标准。

一、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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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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