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预存款含不含房屋不含房屋拆迁费用,土地预存款一般不含房屋拆迁费用。具体分析如下:土地预存款通常是指在土地出让过程中,由开发商或相关方提前支付的一笔款项,用于确保土地交易的顺利进行。这笔款项主要涉及到土地的使用权费用,但并不包括与土地上房
土地预存款一般不含房屋拆迁费用。
具体分析如下:
土地预存款通常是指在土地出让过程中,由开发商或相关方提前支付的一笔款项,用于确保土地交易的顺利进行。这笔款项主要涉及到土地的使用权费用,但并不包括与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费用。
房屋拆迁费用是指在土地开发或城市更新过程中,因拆除现有房屋而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等,与土地预存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虽然规定了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并未明确将房屋拆迁费用纳入土地预存款的范畴。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虽然规定了政府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但也未提及土地预存款是否包含房屋拆迁费用。
因此,结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土地预存款一般不含房屋拆迁费用。这两者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是分开计算和支付的。
法律分析:土地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为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生活,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国家对失去土地后农民的生产、生活的补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征地预存款制度是指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之前,将依法计列的征地补偿费足额预先存入征地预存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积极推行征地预存款制度的通知》
第二条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开设征地预存款专户,并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管理。征地预存款数额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进行核算。申请用地单位依据国土部门出具的预存款通知单按期缴纳至专户。财政部门出具预存款缴纳凭证作为县(区)政府报批建设用地的必备材料。
第三条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转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按批次或项目提供征地具体批复信息,包括:国务院或省政府批文、批次或项目征地情况明细表(村居名称、征地面积、区片价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保费用等)。县(区)财政部门必须在征地批准后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兑付到位。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直接兑付产权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兑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征地预存款不计利息,多退少补。征地预存款不足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督促用地单位足额补缴。土地征收部分或全部未获批准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通知财政部门及时将征地预存款部分或全部退回申请用地单位。
第五条 征地预存款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同建设项目、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预存款不得混用。
第六条 县(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征地预存款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征地预存款专户中调度挪用资金。对发现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3>四、土地安置费是什么法律分析:土地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为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生活,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国家对失去土地后农民的生产、生活的补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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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土地预存款含不含房屋不含房屋拆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