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这7类重要信息要主动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决定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房屋予以征收并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征收行为,关乎被征收人的根本利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决定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房屋予以征收并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征收行为,关乎被征收人的根本利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政策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知情权。
一些重要的行为应由县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依职权主动公开。按照房屋征收程序,以下7类行为所产生的文书应当是作为被征收人的你所能及时看得到的。
一、房屋征收决定
法条速递:国务院令59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这里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公告的必须是房屋征收决定的完整内容,而不能以形式上的公告来替代有实质内容的征收决定本身。
发布公告并不意味着征收方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倘若被征收人发现公告的内容不完整、有缺失,没有将征收补偿方案作为附件同时发布,是有权依法针对征收决定公告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
二、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
法条速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这一规定明确告诉我们,房屋征收部门必须依法入户开展调查登记,进而才有结果可公布。如果征收办连户都没入就凭借社区、物业、开发商等提供的信息制作登记材料,那么被征收人一定不可进行确认签字,还要及时对调查结果提出书面的异议。
三、拟定阶段的征收补偿方案
法条速递:国务院令590号第十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在“拟定”阶段就要和被征收人见面了。被征收人一定要抓紧30日的公示期间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尤其是针对奖励金政策、签约期限合理性、补偿标准和方式等补偿关键事项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来,千万不要仅仅将意见停留在口头的牢骚上。
四、征收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法条速递:国务院令590号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同样需要公开。而对于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等旧城区改建类项目,听证会这一程序将有望为被征收人释疑解惑,被征收人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
五、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法条速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评估环节事实上是和许多信息的公开、公示相伴相生的,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就是其中之一。被征收人要注意对这些细节的把握,不要一味坐等分户评估报告的送达,而忽视了对其他程序的救济。
六、征收补偿决定
法条速递:国务院令590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收补偿决定是最不需要过多解释说明的核心征拆行为。大家记住两点就够了:第一,自己不要去乱诉;第二,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去准备复议或者起诉。
七、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补偿情况
法条速递:国务院令59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分户的补偿情况并不等同于公开征收补偿协议本身。但从已有的司法判例来看,这类信息公开诉讼中申请人的胜诉几率较高。
被征收人一定要对公开出来的补偿情况有客观、理性的认知,不必因其他户的补偿结果而对自己的补偿诉求产生太多动摇。
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的房屋往往在“糊里糊涂”之下就被拆除了,被征收人到这时也才感到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显然这就有些晚了。
因此,及早了解上述大家应当见到的书面材料及其救济渠道,是被征收人阻滞违法强制拆除、逼签的有效办法。我们的知情权越落实,征收方进行不法侵害的空间就会越小。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知情不等于权益绝对不会受到侵害。在见到上述书面材料后,被征收人还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积极行动起来,充分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申请复议、诉讼、复核、鉴定、听证、举报等权利,才能使我们在征拆中的被动地位发生逆转,逐步掌握这一过程中的主动权。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是: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h3>四、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规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是: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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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来源:头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这7类重要信息要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