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条件,具体建设项目凡是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而像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均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确定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经批准
具体建设项目凡是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而像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均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确定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经批准可以在圈外单独选址建设。这些项目的用地可以被划分为单独选址项目。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建设等项目用地。
认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城市和村镇内部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工程用地,开发区、工业区、学校、市场用地等应作为城市或村镇建设用地,不应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工业项目一般应在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小区)内选址,但严重污染工业,危险性、剧毒性工业等建设项目应在城市和村镇外单独选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能源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建设项目。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3号令)二、申报资料(一)文字资料1、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2、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4、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6、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7、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8、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说明;9、听证纪要、听证笔录;10、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11、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2、属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建设项目的用地准入材料;13、规划、财政、林业、环保、交通(公路)、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二)图件资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位置复印件,加盖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批章);4、补充耕地位置图;5、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三、其他要求1、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验收文件;2、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报告、说明等;3、占用基本农田的,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4、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附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资料等。四、程序1、县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用地单位提供资料后,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2、市局收到报件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出具建设用地审查意见。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报件审查完毕后下发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4、接到批文后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项目进行供地审批。注:耕地补充边补边占的,附补充耕地位置图和补充耕地协议;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报告,说明和方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规模范围由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且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以划拔方式供地的,须附该地块拟建具体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平面设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流程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流程咨询电话:0977-8241262。监督电话:0977-824333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在建设项目可行性阶段进行;项目选址;用地计划安排;补充耕地措施;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
一、单独选址项目报批材料如下:
1、县政府呈报省政府的用地请示——国土局代拟
2、县国土局用地审查意见——国土局
3、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材料——发改局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国土局规划科
5、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经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属线性工程的,需附具线路走向图)
6、征地资金落实证明——县财政局
7、占用耕地的,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审查意见——社保局
8、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有关材料——国土局
9、被征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国土局
10、(1)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内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提供规划意见函;
(3)属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提供选址意见书。
二、办理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符合调整规划条件且已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
2、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不低于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3、征地程序规范,已按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4、已落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
5、占用基本农田的,已制订补划基本农田方案;
6、占用林地的,已办理或正在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7、已落实留用地或出具相关承诺;
8、已办理社保审核手续;
9、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10、违法用地已依法处理(涉及违法用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h3>四、单独选址项目管理办法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能源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建设项目。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3号令)二、申报资料(一)文字资料1、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2、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4、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6、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7、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8、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说明;9、听证纪要、听证笔录;10、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11、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2、属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建设项目的用地准入材料;13、规划、财政、林业、环保、交通(公路)、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二)图件资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位置复印件,加盖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批章);4、补充耕地位置图;5、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三、其他要求1、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验收文件;2、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报告、说明等;3、占用基本农田的,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4、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附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资料等。四、程序1、县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用地单位提供资料后,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2、市局收到报件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出具建设用地审查意见。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报件审查完毕后下发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4、接到批文后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项目进行供地审批。注:耕地补充边补边占的,附补充耕地位置图和补充耕地协议;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报告,说明和方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规模范围由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且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以划拔方式供地的,须附该地块拟建具体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平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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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