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是否需要进行公示和审批?,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需要进行公示和审批。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土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依法行政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需要进行公示和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土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依法行政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提交申请,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前,应当公示承包土地的基本情况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
因此,依法进行土地承包需要先进行申请,经过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后,再进行公示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28其他权力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的基本管理制度,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在土地承包权转让中,是否需要进行公告、审批等手续,与具体情况有关。如果土地承包权转让涉及到土地征收、占用等事项,需要进行相应的公告、审批手续;如果只是单纯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可以通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等方式进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平等、有偿的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h3>四、农村土地承包审批程序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28其他权力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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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土地承包是否需要进行公示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