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征地手续需要提供立项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目录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一式二份)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3、项目立项文件与政府签订协议等相关材料4、征地费用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补充耕地资金引入预算说明或证明材料5、标明用地范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一式二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项目立项文件与政府签订协议等相关材料
4、征地费用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补充耕地资金引入预算说明或证明材料
5、标明用地范围和补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预审机关需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或说明材料
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目录
文字材料
1、县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申请表及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
5、关于补偿费用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牧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请况说明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或批准文件
8、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设计文件
9、是否压覆以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有关文件或意见
10、地质遭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意见书及备案表
11、拟征地块的书面告知文书及听证材料
12、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认证书、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13、补充耕地协议书或验收文件
14、建设项目用地查看记录表
15、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或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
16、林地审核同意书
17、土地估价报告、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估价所)图件材料
18、建设用地勘察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19、土地利用现状图
20、补充耕地位置图、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2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法律分析: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一式二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项目立项文件与政府签订协议等相关材料;
4、征地费用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补充耕地资金引入预算说明或证明材料;
5、标明用地范围和补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预审机关需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或说明材料。
二、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目录
(一)文字材料
1、县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审查意;
3、建设用地申请表及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
5、关于补偿费用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牧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请况说明;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或批准文件;
8、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设计文件;
9、是否压覆以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有关文件或意见;
10、地质遭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意见书及备案表;
11、拟征地块的书面告知文书及听证材料;
12、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认证书、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13、补充耕地协议书或验收文件;
14、建设项目用地查看记录表;
15、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或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
16、林地审核同意书;
17、土地估价报告、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估价所)。
(二)图件材料
18、建设用地勘察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19、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
20、补充耕地位置图、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1:1万);
2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在征用的时候,一般来说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自己的事情报考,以及自己的相应工程图,以及征地的建设策略意见,只要是属于合理合法的,一般来说都会通过的。
h3>四、怎样立项征地流程法律分析: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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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来源:临律-办理征地手续需要提供立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