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人工授精之子讨继承权案审结 获支持,时间:2006 年4 月24 日 | 文章来源:新华网中国首例人工授精之子讨要继承权案日前在南京秦淮区法院审结,原告母子遗产权获得法院支持。42岁的原告李某与丈夫张某在婚后6年不育的情况下,协议通
时间:2006 年4 月24 日 | 文章来源:新华网中国首例人工授精之子讨要继承权案日前在南京秦淮区法院审结,原告母子遗产权获得法院支持。42岁的原告李某与丈夫张某在婚后6年不育的情况下,协议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来生子。不料在2004年5月李某怀孕期间,张某患癌症去世。张某去世前留下一份遗嘱,称日后妻子所生的孩子是通过人工授精所生,他坚决不要;另外,他现在拥有的这套房产,是当时其母出资1.5万元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因而决定将房产归还父母。围绕这份遗嘱,婆媳发生纠纷。去年12月5日,李某携15个月大的儿子,将公婆告上了法庭,要求为人工授精的儿子讨回继承权。2006年4月20日,李某当庭出示了有丈夫签名的南京军区总医院有关不孕夫妇人工授精申请书及协议书,证明儿子是在双方意愿一致的情况下所生。儿子虽与丈夫无血缘关系,但却是夫妻二人的合法后代,理应享有继承权。被告辩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遗产划分应优先考虑遗嘱。按照遗嘱,李某和儿子对此房产无继承权。秦淮区法院认为,在遗嘱效力上,此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按照人工授精的协议书,张某生前即承认了与孩子的父子关系,但在遗嘱中却以人工授精为由,否认其亲子身份,因而该遗嘱不能视为完全有效。秦淮区法院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曾发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继承法》有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估价19万余元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孩子享有全部房产的1/6,公婆享有全部房产的1/3。得到房产的李某,补偿公婆7万余元,孩子3万元。因孩子尚未成年,他的3万元由法定代理人李某保管。
前言: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繁衍后代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形式,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来为家庭增添新生命。人工授精为不少家庭带来了福音,但是与此同时也引起了一些法律上的纠纷,尤其是当家庭内部出现矛盾,涉及财产纠纷时。那么人工授精所育子女享有继承权吗?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案例导入
【案例一】
杨某(男方)和张某(女方)通过相亲,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三个月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很快进入备孕状态,却两年都未能怀孕,经检查,男方不能生育。因男女双方均想要小孩,于是两人便商量决定通过采取人工授精方式来受孕,随后夫妻双方在某医院生殖遗传中心共同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通过人工授精,女方产下一子周某某(子)。
然而,就在儿子出生后两三年,男方查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未果后于三个月后去世。家庭遭此变故,女方还未从失去丈夫的悲痛中缓过来,法院的开庭传票却已经到了。公婆(男方父母)将女方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继承男方的遗产并拒绝承认周某某(儿子)的继承权。二老认为孩子是人工授精而来,与周某(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不属于周某(男方)的孩子,因此也不享有继承权。
【案例二】
郭某(男方)和李某(女方)婚后多年没有生育子女,因为夫妻二人十分喜爱小孩,因此二人决定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并且女方在人工授精后怀孕。
然而不久后,男方在体检时发现自己身患疾病。患病后,男方一改之前的态度,多次向女方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女方坚持要把这个孩子生下来。就在孩子出生前没多久,男方因医治无效去世。但就在男方去世前,男方立有遗嘱,明确其名下于婚前购置的房子归父母所有,并否认与孩子的亲子关系。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通过人工授精的孩子是否享有继承权?案例二中男方所立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因此案例中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享有继承权。而男方在遗嘱中否认其与女方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是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可知,通过人工授精的孩子享有法律规定的继承权。
那么案例二中男方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此外,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案例二中男方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儿而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因此,在执行男方所立遗嘱时,应当在扣除归李某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其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理。每一个孩子来到这个世界都应伴随着爱与祝福。当成年人开始撕破脸皮,彼此算计时,法律也就成为了保护孩子的最后一道屏障,这也彰显了法律的温情和立法者的初心。毕竟在成年人的世界里,小孩子是最无辜的。子女通过人工授精获得的,子女也是合法的法定继承人,只要孩子的父母是经过了合法的婚姻登记,所生育的子女是有继承权的,人工授精只是一种医学的生育方式,不影响合法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一、离婚后还有继承权吗
离婚后,前任配偶没有继承权,双方生育的子女还有继承权。因为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丧失。离婚之后,父母仍是子女的父母,所以在法定继承中,孩子还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父母的遗产。
二、民法典遗产法定继承人
第一继承人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父母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须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①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②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离婚后独生子女证归谁
1、一般情况下,离婚后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归带孩子的一方。如果原先已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可继续享受50%。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3、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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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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