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拆迁最新消息,阳泉市三泉村分房政策,阳泉市三泉村的分房政策主要包括拆迁安置房的分房流程与分配原则。一、拆迁安置房分房流程:公布安置户腾空交房时间顺序,可分配的安置房房号及特殊困难户安置对象。公布分配安置房的时间、地点。发放分配安置房选号
阳泉市三泉村的分房政策主要包括拆迁安置房的分房流程与分配原则。
一、拆迁安置房分房流程:
公布安置户腾空交房时间顺序,可分配的安置房房号及特殊困难户安置对象。
公布分配安置房的时间、地点。
发放分配安置房选号通知单。
拆迁户凭通知单选择安置房号,由工作小组组长填写安置房分配证明,并经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
拆迁户凭安置房分配证明到开发区征迁办办理结算手续,包括银行缴款单的出具和购房款的交纳。
拆迁户凭银行缴款凭证到财政局确认交清房款后开具收款收据。
拆迁户凭安置房分配证明及财政局开具的收款收据到拆迁办开具交房通知单。
拆迁户最后凭安置房分配证明和交房通知单到小区物业公司领取安置房钥匙。
二、拆迁分房分配原则:
严格遵循“先拆先选”的原则,按照腾空交房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分配。
对于特殊困难户,可由本人申请,经过所在村核实、工作小组审核,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优先考虑。
分配原则以安置小区为单位进行。
请注意,具体的分房政策和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您在申领安置房前,详细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一、适用范围
本市城区、矿区、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新城建设管理中心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属地实施、条块结合的原则。城区、矿区、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新城建设管理中心是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国资委为所属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部、省属企业为各自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新城建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民政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二)坚持政策引导、让利于民、直接货币化安置为主的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要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直接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确有住房刚性需求且仅有一处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按照货币化安置价格要略高于实物安置的原则,弱化不同类型房屋征收价格的结构差和折旧差,合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
(三)坚持住房保障、注重改善、切实为棚户区困难居民提供多种住房选择的原则。要把棚户区改造与住房制度改革相衔接,与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相结合。除引导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或选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征收安置补偿政策
(一)征收政策
征收私产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屋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按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的原则进行补偿。征收公产住宅房屋,以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协议等有效房屋证件为准,承租人按照673元/平方米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后,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673元/平方米补齐差价后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共有产权关系后,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不予补偿。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房屋评估
针对城市棚户区房屋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不全、房屋质量较差的实际情况,原则上按照改造范围内就近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片区市场评估单价给予补偿。
(三)货币补偿
1.原房屋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单价给予货币补偿。
2.选择货币化安置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证给予10平方米的货币补贴。
3.提前搬迁奖励
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3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市场评估单价的10%给予奖励;30日至6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市场评估单价的8%给予奖励;60日至9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市场评估单价的5%给予奖励;超过90日未搬迁的,不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5000元的按25000元计算。
4.安置房源服务
市住建部门要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存量商品住房提供信息平台,对纳入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要按照项目销售均价8%左右的幅度进行优惠销售,以优惠的价格吸引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
(四)产权调换
1.改善性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棚户区居民,在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的基础上,每证给予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作为改善性住房奖励。
2.产权调换补贴
在给予5平方米的改善性住房奖励后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的补贴价结算;55-70平方米范围内的部分,按照2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结算;7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3.提前搬迁奖励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棚户区居民,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3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每证给予15000元的搬迁奖励;30日至6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每证给予10000元的搬迁奖励;60日至9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每证给予5000元的搬迁奖励;超过90日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五)搬迁、临时安置补助
1.搬迁补助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600元;超过30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15元。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
2.临时安置补助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按600元/月计算;超过30平方米部分,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
四、相关政策
(一)住房保障政策
1.棚户区居民仅有一处住房且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
2.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选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安置。
3.对于无能力缴纳公产住宅房屋产权置换款的棚户区居民,可选择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安置,原住房收回。
4.对于无能力缴纳私产住宅房屋房款差价的棚户区居民,安置房屋可为共有产权,原征收面积为私产,超出部分为公产。原则上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特殊情况可参照我市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规定的标准执行。
5.对属历史遗留的一证多户问题,按有效手续安置后的剩余住户,由房屋管理部门牵头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后,可依据本意见进行安置。
(二)货币化安置税收优惠政策
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居民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重新购买房屋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销售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免征增值税。
五、实施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经启动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生态新城建设管理中心,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市城区、矿区、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新城建设管理中心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属地实施、条块结合的原则。城区、矿区、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新城建设管理中心是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国资委为所属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部、省属企业为各自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新城建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民政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二)坚持政策引导、让利于民、直接货币化安置为主的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要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直接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确有住房刚性需求且仅有一处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按照货币化安置价格要略高于实物安置的原则,弱化不同类型房屋征收价格的结构差和折旧差,合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
(三)坚持住房保障、注重改善、切实为棚户区困难居民提供多种住房选择的原则。要把棚户区改造与住房制度改革相衔接,与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相结合。除引导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或选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征收安置补偿政策
(一)征收政策
征收私产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屋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按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的原则进行补偿。征收公产住宅房屋,以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协议等有效房屋证件为准,承租人按照673元/平方米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后,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673元/平方米补齐差价后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共有产权关系后,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不予补偿。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房屋评估
针对城市棚户区房屋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不全、房屋质量较差的实际情况,原则上按照改造范围内就近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片区市场评估单价给予补偿。
(三)货币补偿
1.原房屋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单价给予货币补偿。
2.选择货币化安置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证给予10平方米的货币补贴。
3.提前搬迁奖励
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3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市场评估单价的10%给予奖励;30日至6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市场评估单价的8%给予奖励;60日至9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市场评估单价的5%给予奖励;超过90日未搬迁的,不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5000元的按25000元计算。
4.安置房源服务
市住建部门要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存量商品住房提供信息平台,对纳入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要按照项目销售均价8%左右的幅度进行优惠销售,以优惠的价格吸引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
(四)产权调换
1.改善性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棚户区居民,在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的基础上,每证给予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作为改善性住房奖励。
2.产权调换补贴
在给予5平方米的改善性住房奖励后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的补贴价结算;55-70平方米范围内的部分,按照2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结算;7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3.提前搬迁奖励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棚户区居民,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3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每证给予15000元的搬迁奖励;30日至6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每证给予10000元的搬迁奖励;60日至9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每证给予5000元的搬迁奖励;超过90日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五)搬迁、临时安置补助
1.搬迁补助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600元;超过30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15元。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
2.临时安置补助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按600元/月计算;超过30平方米部分,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
四、相关政策
(一)住房保障政策
1.棚户区居民仅有一处住房且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
2.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选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安置。
3.对于无能力缴纳公产住宅房屋产权置换款的棚户区居民,可选择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安置,原住房收回。
4.对于无能力缴纳私产住宅房屋房款差价的棚户区居民,安置房屋可为共有产权,原征收面积为私产,超出部分为公产。原则上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特殊情况可参照我市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规定的标准执行。
5.对属历史遗留的一证多户问题,按有效手续安置后的剩余住户,由房屋管理部门牵头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后,可依据本意见进行安置。
(二)货币化安置税收优惠政策
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居民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重新购买房屋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销售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免征增值税。
五、实施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经启动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生态新城建设管理中心,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一、适用范围
本市城区、矿区、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新城建设管理中心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属地实施、条块结合的原则。城区、矿区、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新城建设管理中心是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国资委为所属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部、省属企业为各自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新城建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民政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二)坚持政策引导、让利于民、直接货币化安置为主的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要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直接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确有住房刚性需求且仅有一处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按照货币化安置价格要略高于实物安置的原则,弱化不同类型房屋征收价格的结构差和折旧差,合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
(三)坚持住房保障、注重改善、切实为棚户区困难居民提供多种住房选择的原则。要把棚户区改造与住房制度改革相衔接,与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相结合。除引导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或选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征收安置补偿政策
(一)征收政策
征收私产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屋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按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的原则进行补偿。征收公产住宅房屋,以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协议等有效房屋证件为准,承租人按照673元/平方米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后,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673元/平方米补齐差价后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共有产权关系后,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不予补偿。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房屋评估
针对城市棚户区房屋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不全、房屋质量较差的实际情况,原则上按照改造范围内就近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片区市场评估单价给予补偿。
(三)货币补偿
1.原房屋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单价给予货币补偿。
2.选择货币化安置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证给予10平方米的货币补贴。
3.提前搬迁奖励
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3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市场评估单价的10%给予奖励;30日至6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市场评估单价的8%给予奖励;60日至9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市场评估单价的5%给予奖励;超过90日未搬迁的,不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5000元的按25000元计算。
4.安置房源服务
市住建部门要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存量商品住房提供信息平台,对纳入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要按照项目销售均价8%左右的幅度进行优惠销售,以优惠的价格吸引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
(四)产权调换
1.改善性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棚户区居民,在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的基础上,每证给予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作为改善性住房奖励。
2.产权调换补贴
在给予5平方米的改善性住房奖励后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的补贴价结算;55-70平方米范围内的部分,按照2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结算;7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3.提前搬迁奖励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棚户区居民,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3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每证给予15000元的搬迁奖励;30日至6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每证给予10000元的搬迁奖励;60日至90日内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每证给予5000元的搬迁奖励;超过90日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五)搬迁、临时安置补助
1.搬迁补助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600元;超过30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15元。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
2.临时安置补助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按600元/月计算;超过30平方米部分,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
四、相关政策
(一)住房保障政策
1.棚户区居民仅有一处住房且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
2.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选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安置。
3.对于无能力缴纳公产住宅房屋产权置换款的棚户区居民,可选择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安置,原住房收回。
4.对于无能力缴纳私产住宅房屋房款差价的棚户区居民,安置房屋可为共有产权,原征收面积为私产,超出部分为公产。原则上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特殊情况可参照我市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规定的标准执行。
5.对属历史遗留的一证多户问题,按有效手续安置后的剩余住户,由房屋管理部门牵头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后,可依据本意见进行安置。
(二)货币化安置税收优惠政策
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居民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重新购买房屋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销售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免征增值税。
五、实施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经启动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生态新城建设管理中心,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
一、山西阳泉征地拆迁补偿多少钱,标准明细
(一)拆迁安置补偿费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国有土地房屋赔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
标准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其次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
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还有房屋装修补偿费用,这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房屋拆迁安置费
计算标准一般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集体土地房屋赔偿方式
农村村民住宅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2、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3、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注: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总的补偿原则是不降低原来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应当有适当地改善和提高。具体的方案和标准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或项目的方案来决定。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实施司法强制搬迁?
具备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司法强制搬迁:
(1)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义务的,征收人提起民事诉讼,被征收人在生效裁判规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生效裁判规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其在生效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区别?
第一是性质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行政行为,原城市房屋拆迁是民事行为。第二是法律依据不同,征收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第三是主体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原城镇房屋拆迁是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第四是程序不同,征收是由征收部门向政府提出申请,拆迁是拆迁单位申请“拆迁许可”。第五是强制执行程序不同,原城市房屋拆迁具有行政“强制拆迁”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该内容由 舒春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2021年阳泉拆迁规划
●阳泉哪里拆迁
●阳泉郊区拆迁列表
●山西阳泉拆迁名单公示
●阳泉市未来要拆哪些村
●阳泉拆迁补偿标准
●阳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阳泉市18个搬迁村
●阳泉拆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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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房屋拆迁补偿文件
●阳泉市房屋拆迁补偿文件
●阳泉市拆迁办
●山西省阳泉市最新拆迁补偿是
●阳泉市拆迁政策
●2021年阳泉拆迁
●阳泉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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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拆除违建
●平定县关于拆迁房屋补偿公告,2023年最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征地补偿标准: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阳泉市拆迁官司律师收费标准表,阳泉市拆迁官司律师收费标准: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阳泉楼房拆迁补偿方案,阳泉自然资源局对拆迁中自建房的补偿:今日楼房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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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征地公告?山西阳泉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4: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棚户区改造选择产权调换在征一还一基础上给予5平方米的住房奖励: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山西省《阳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2021年新开工老旧小区改造172个2025年底完成改造任务: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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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齐盈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