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三期鉴定赔偿标准,法律分析:三期是指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简称。三期鉴定是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身伤害时,由法医对伤者的三期做出鉴定,并作为赔偿的标准。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如下:护理费=护理天数×护理人员的日工资收人;营养费根
法律分析:三期是指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简称。三期鉴定是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身伤害时,由法医对伤者的三期做出鉴定,并作为赔偿的标准。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如下:护理费=护理天数×护理人员的日工资收人;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误工期=误工天数×受害人日均收入(无法证明的按照城镇或农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新的三期鉴定赔偿标准:
1、第一期标准为:
财产损失每万元按照500元计算;
人身损害每项按照最高100万元计算,最低1000元;
侵犯人身自由、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继承权等非财产权益赔偿标准分别为1万元至20万元。
2、第二期标准为:
财产损失每万元按照500元计算;
人身损害每项按照最高110万元计算,最低1100元;
侵犯人身自由、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继承权等非财产权益赔偿标准分别为1万元至22万元。
3、第三期标准为:
财产损失每万元按照500元计算;
人身损害每项按照最高120万元计算,最低1200元;
侵犯人身自由、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继承权等非财产权益赔偿标准分别为1万元至24万元。
三期鉴定赔偿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
2、三期鉴定结论:三期鉴定结论是指原先的鉴定结论无法确定的,需要进行第三次鉴定,得到的最终鉴定结论;
3、原先的鉴定结论:在进行第三次鉴定之前的所有鉴定结论,包括第一次和第二次鉴定结论;
4、医疗记录:包括申请人的病历、诊断证明、治疗方案和费用清单等医疗记录;
5、医疗费用票据:包括申请人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票据,如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药品费等费用票据;
6、收入证明:包括申请人的工资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证明、个税缴纳证明等收入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具体情况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单等。
综上所述,以上材料只是常见的材料清单,具体的材料要求可能会因为不同的案件类型、地区、法院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申请三期鉴定赔偿时,需要根据当地法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分析:1、三期鉴定和伤残鉴定根据受伤部位的有区别,一般在伤后(受伤之日)6个月,如果住院时间较长,可待出院后(治疗终结后)去做鉴定。如果住院时间较短,鉴定机构也会要求治疗终结后3个月再去做。
2、鉴定时,需要本人去,医师会考虑伤者的恢复情况,才能下结论。
3、如果伤部有内固定未取出,可在取出前做伤残鉴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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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骨折三期鉴定赔偿标准,